法学关于谦抑性的论文开题报告

  导语:谦抑原则,刑法学术语。又称必要性原则,是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文题目: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网络空间中谦抑性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研究

  一、选题背景

  在信息高科技的强有力的支持下,Internet将人类的文化传播带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即人们所称为的网络时代。人们几乎每天都要与网络空间打交道,它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说网络等大众传媒已经大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随着网络的开通,我国的网民也在迅速上升。2001年,我国网民仅3 000万,而到了2008年6月,我国网民已经达到了2.53亿人,短短7年时间,我国网民数增加了近8倍,目前我国网民已经超越美国而跃居世界第一位 。而从互联网普及率来看,2002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6%,2007年普及率上升为16.0%,而到了2008年6月,普及率则上升到了19.1%。目前,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仍然低于全球21.1%的平均水平,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目前世界已被一分为二,一个是以物理形式存在的现实世界,另一个是近似无限的网络空间世界,网络世界里的活动也日益丰富多样,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并引发争议。如“人肉搜索”、“裸聊”行为的规制问题、“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等等。对于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种种违法行为(比如虚拟财产、裸聊、人肉搜索等),在司法界和理论界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就是在司法领域,关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定性也不统一,既有将之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也有无罪处理的。比如对于有关虚拟财产违法行为方面的,有人主张刑法应当介入这种行为,将之作为犯罪行为定性,另一种观点是刑法不应当介入。对于裸聊行为的处理也有两大观点:一种是应当适用刑法定罪处罚,实践中曾有以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定罪处罚的情况;另一种观点是刑法不应当介入,应当用行政法和民法就足以处理。对于有关人肉搜索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是维护争议的一种手段,法律不应该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是侵犯隐私的行为,法律应该规范,这里又有两种观点,一个是刑法应当介入规范,另一种是刑法不应当介入。

  如何认识这些新型违法行为,如何更好的处理这些违法行为,从而更好实现保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是一个很值得理论界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意义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针对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问题,掀起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在这次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中,各国逐渐纠正刑法万能、迷信刑法的倾向,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等反映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措施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新内容。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有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认识,刑法谦抑性的意义得到充分彰显。毫无疑问,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对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基于对刑法谦抑性理念,笔者认为在目前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生活中出现的新型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刑法应该本着谦抑性的原则,不要轻易、随意介入。缺乏法律的明示,纯粹依据社会影响和反复研究来治罪,过于牵强附会。我们不能在一个新兴的问题出现时,在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前就随意对刑法条文做扩大化解释,对行为进行入罪的认定。对待新情况新问题,不可随意定性,不能拿刑法条文生拉硬套。定罪时应该谨慎再谨慎,避免出现国家公权力被滥用,公民私权利被随意侵犯的情况。有些违法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解决的就不动用刑法。我相信对网络空间活动的有 效监督可以有效解决问题。比如对于“裸聊”行为,可以通过全社会参与 专项活动,在社会上营造一种氛围,让人人都有这种意识,认识到网络淫秽信息的危害。比将单独个案件去定罪判刑,花的成本小,效果好。

  对于网络空间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国内外也都有着各自特色的应对方法。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正朝着更加文明和人道的方向前进,中国的刑法同样在为此做着不懈地努力。改革的先导莫过于观念的转变,而将对刑法谦抑性的再认识和再了解作为开端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选择了“刑法谦抑性”这一如今出现频率颇高的法律词语,以其为切入点,分析当下聚焦的社会争议点,探究刑法谦抑性在新形势下的重要作用。

  从已有研究来看,目前关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网络空间的中适用研究并不多见。在笔者收集到的所有有关文献中,关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有关网络中新型的三种违法行为(虚拟财产、裸聊、人肉搜索)都局限在对其的社会危害性及如何定性判决方面,对于运用刑法理论中的谦抑性原则在有关网络中新型的三种违法行为的分析方面的很少。已有的研究并没有重视刑法谦抑性原则价值,往往在理念上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而忽视人权保障。笔者在理论上参阅了有关论述谦抑性原则的专著及论文,并将收集和详细阅读了数百篇相关的论文作了综述,此外还注意收集为数众多的现实中有关网络违法案件的司法判例,已经收集到不少的司法判决书。笔者相信通过本文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网络空间新型违法行为的危害以及行为性质,有助于更好的实现打击违法行为和实现人权保障的统一。

  三、研究文献综述

  目前在笔者在能收集到的所有有关文献中,关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有关网络中新型的三种违法行为(虚拟财产、裸聊、人肉搜索)都局限在对其的社会危害性及如何定性判决方面,对于运用刑法理论中的谦抑性原则在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有关网络中新型的三种违法行为的分析方面的很少。以下笔者简单就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有关网络中新型的三种违法行为的观点和有关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观点介绍一下:

  (一)有关网络中新型的三种违法行为的观点

  1、有关虚拟财产方面的。关于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应该介入刑法规范这类行为,另一种观点是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不应当介入。

  2、有关裸聊行为方面的。关于对裸聊行为的处理有两大观点:一种是应当适用刑法定罪处罚,实践中曾有以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定罪处罚的情况;另一种观点是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在用行政法和民法足以处理时,刑法不应当介入。

  3、有关人肉搜索方面的。关于对网络中出现的人肉搜索行为的观点:一种是认为人肉搜索是维护争议的一种手段,法律不应该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是侵犯隐私的行为,法律应该规范,这里又有两种观点,一个是刑法应当介入规范,另一种是刑法不应当介入。

  (二)有关刑法谦抑性原则概念的观点

  我国学者对什么是刑法的谦抑性有多种界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或压缩。” “所称谦抑主义是指‘慎重’从事,扩大解释为压缩、简化的含义。” (2)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一一少用刑罚甚至不用(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3)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使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时,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4)主张刑罚谦抑性是指刑法应秉持谦让、抑制的立场,在必要及合理的最小限度范围内予以使用的属性。(5)认为要理解刑法谦抑性应从“谦抑”二字入手,“谦”和“抑”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意义也相应不同。“谦”,针对刑法自身,意为谦逊、收敛,“抑”,指刑法的作用,针对犯罪意味着抑制犯罪。那么“谦抑”即意味着一方面刑法要收缩其触角,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有效打击犯罪。

  (三)有关对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目前形势下适用的理解的观点

  对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目前形势下适用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在犯罪化的范围和程度上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法处罚程度上体现为宽和意味着不需要继续实行犯罪化,刑罚体系中只能规定有较轻的刑种,而不能有较重的刑种;还有人认为在犯罪化的范围和程度上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法处罚程度上体现为宽和意味着轻刑种的适用效果就一定优于重刑种;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刑法的“无为沉默”同“过度干预”一样同样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无所作为的等待与不置可否的沉默,是一种消极的无为,它使殛需规范的经济行为长期置于混乱失范的状态,从而阻挡了改革的步伐。尽管理想中刑法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是越小越好,甚至“期于无刑”。但现实中,剧烈的社会冲突所导致个人和社会利益受侵害的事实仍然继续存在,刑法作为最低水平的约束力和限制是基于有效社会保护的需求而存在的 。我们对于刑法谦抑性的理解应当慎重。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笔者打算不按一般体例开篇即引出“刑法谦抑”的概念,而是首先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生活中出现的新型违法行为及人们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理方面的各种争议着手,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以此为引子,对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刑法谦抑性做再认识与再了解,讨论该理念在面对网络空间中出现的几种违法行为时的适用与体现。本文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从对最近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案件中总结和反思刑法谦抑性适用的司法态度、司法规律以及我们应该采取的司法对策。

  论文提纲:

  摘要

  Abstact

  引言

  第一章 网络发展及新型违法行为的泛滥

  一、我国网络发展及其未来趋势

  二、网络空间中新型违法行为产生、发展及其泛滥

  三、新型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社会危害性

  第二章 网络新型违法行为司法定性、效果及争议

  一、网络新型违法行为司法定性

  二、网络新型违法行为定性效果及其争议

  第三章 刑法谦抑性原则内涵、实质及对行为定性的影响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内涵及实质

  三、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人权保护

  四、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行为定性的影响及刑法变革

  第四章 刑法谦抑性原则视角下网络空间新型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理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背景下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再认识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人肉检索行为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侵犯虚拟财产

  三、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国外的适用及其对我国借鉴

  四、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网络空间新型违法行为具体定性和处理

  (一)人肉检索行为定性与处理

  (二)侵犯虚拟财产的定性和处理

  第五章 网络空间中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几点思考

  一、更新法律观念

  二、转变司法理念

  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五、研究方法

  对于本文的研究方法,笔者初步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分析和综合的方法

  本文对现有案例和理论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归纳了现有案件的成因、分类与对策,充分运用了分析与综合的研究方法。

  (2)调查研究的方法

  本文的写作不但搜集了大量理论资料,而且重点搜集了一些案例进行衔接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也参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发挥了调查研究方法的实证研究效果。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从案例分析入手,是本文理论分析中的一大特色。本文在整理归纳现有案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刑法谦抑性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并综合运用分析与归纳的方法,从而得出对策,体现了注重实际的写作风格。

  六、研究进度

  本文在研究的进度上大体上做了如下安排:

  (1)在2008年8月份确定了选题,并把论文题目确定了下来。

  (2)2008年9月份收集论文资料,并消化所收集到的所有的资料,提炼和分析别人观点,整理思路,形成自己的观点。

  (3)2008年9月~10月构思文章的整体写作思路和具体框架以及文章的各个主要论点和分论点以及之间的关系,并开始写作。

  (4)2008年11月~12月完成论文初稿,交给导师初步审查。

  (5)2009年1月~2009年3月完成论文第二稿的修改,进一步收集论文的资料。

  (6)2009年3月~5月完成论文的第三稿,并最终定稿,形成最好的论文文本。

  七、预期成果及主要创新

  (一)研究成果

  刑法谦抑性研究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文只是从对目前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为切入点,对刑法谦抑性再次认识和了解,并提出在新形势下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中要以刑法谦抑性这一基本理念作为指导。缘于客观条件,对于这一系统工程的把握尚有些力难从心,譬如,本文倡导的谦抑理念运用在实际过程中的社会效果会是怎样?法律效果会怎样?如果仅从结果上看,犯罪率是否会降低,或是同以前持平?如果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是否能够有效节约刑罚成本,从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应该用怎样的标准来衡量?这些问题都应该用更实证的方法来进行论证,有的已经涉及到其它的学科门类。将这样一篇尽管经过反复思考和斟酌的学术论文呈交给学界的专家审阅,可能仍有不够完美之处,恳请尊敬的老师不吝指正。如果笔者在本文中探讨的专题能引起学界的兴趣和关注的话,则是笔者莫大的荣幸。

  (二)主要创新

  由于笔者能力及能够搜集到的文献有限,本文主要有以下几点创新之处:(1)结合当前社会热点,从新型网络空间违法行为的案件为出发点,去分析刑法谦抑性,对刑法谦抑性进行再认识和再了解,提出在网络空间中刑法谦抑性应该发挥其重要作用,把握刑法规范的发展方向,抑制刑法的滥用。(2)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本文研究中运用了大量的法院判决,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很好的体现了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3)提出新的处理网络空间违法行为处理原则。在强调谦抑性的同时,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以此为前提,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即可论罪也可不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代以非刑罚方法来处理;可施以重刑也可以施以轻刑时,毋宁施以轻刑,放应当放或可以放的,抓必须抓的,把有限的刑法资源用来应对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

  八、目前已经阅读的文献

  (一)、著作类:

  1.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2. 曲新久著:《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李海东主编:《日本刑法学者》(上)(下),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

  4.甘雨沛、何鹏编著:《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8月第1版

  5.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7.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律的经济分析》。

  (二)、论文类

  1、冯爱玲:《刑法的谦抑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5年4月。

  2. 马晓娟:《中国刑法谦抑性之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05年1月。

  3、蔡道通:《刑法谦抑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卷。

  4.莫洪宪、王树茂:《刑法谦抑主义论纲》,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1期。

  5.游伟、谢锡美:《非犯罪思想研究》,载于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

  10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刑法的谦抑性研

  6.游伟、谢锡美:《“两极化”走向:西方刑罚发展的基本态势》,载陈兴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陈兴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8.[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著,何天贵译:《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概要载《法学译丛》1981年第1期。

  9.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

  10.梁根林:《解读刑事政策》,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1卷,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现代法学》2000年6期。

  12.梁根林:《论犯罪化及其限制》,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13.梁根林:《刑事一体化视野里的刑事政策》,载《法学》2004年第2期

  14.梁根林:《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与期待可能性》,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

  15.储槐植编译:《欧美刑法改革》,载《国外法学》1987年第1期。

  16.赵贵龙:《论非刑罚化思想在司法中的价值定位》,载《人民司法》20年第7期。

  17.蔡道通:《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定位》,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8.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法评论》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9.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20.[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印书馆1984年版。

  21.黎宏、王龙:《论非犯罪化》,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

  22.许发民:《论刑法的伦理品行》,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23.赵长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改革走向》,载《法学论坛》1994年1期。

  24.陈兴良:《刑法改革的基本思路》,载《法学》1994年第4期。

  25.齐爱民,吕光通:《论网络虚拟物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科技法制》,总第58期,2005.2。

  26.罗大钧“《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2004年中国(福州)国际电子商务学术交流大会论文》。

  27.寿步,徐彦冰,王秀梅:《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定位》,《电子知识产权》,2005.5。

  28.陈姓:《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报》,第3版面,20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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