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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24 09:22:04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优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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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

  网络流传男子活割藏野驴的图片曾激起众怒,更引人深思,曾几何时,西藏地区被誉为“野生动物的乐园”,青藏高原的巨大落差及有力的大气环流形成了西藏地区从“热带”到“寒带”的独特生态环境,为野生动物提供了栖息之所。藏传佛教中“众生平等”及“忌杀生”思想的影响,为野生动物的繁衍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的增加、交通条件的改善、狩猎工具的提高和改进,使得野生动物资源的摄取量大幅增加。立法保护的漏洞和管理制度的缺失,乱捕滥猎和虐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屡禁不止,导致西藏地区部分野生动物资源走向濒危、灭绝。

  一、西藏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野生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2013年西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指出,目前西藏是世界上环境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大部分区域仍处于原生状态。同时,这里也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动植物种类极为丰富。西藏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庄红翔介绍,据统计,目前西藏有野生脊椎动物798种,其中196种为西藏特有。藏野驴、野牦牛、藏羚羊等为中国特有的珍稀保护动物,滇金丝猴、野牦牛、藏羚羊、黑颈鹤等45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野生动物福利是动物福利的重要部分,更关系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平衡。因此,加强西藏地区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动物福利视角下西藏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人类中心主义”导向下的重利用、轻保护问题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中,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根深蒂固。保护野生动物从根本上是为了更好的利用野生动物为人类服务,这反应了我国现存的一种立法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西藏地区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仅限于那些濒危的、珍贵的野生动物,而范围更为广泛的其他普通野生动物并未列入保护名录。对现在尚未发现有利用价值或暂时没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保护存在空白。这种立法中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生态价值的理念,导致了很大一部分野生动物因为缺少法律的庇护而被人类肆意的虐杀、残害,使非濒危灭绝类野生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沦为濒危物种,最终逐步走向消亡。

  (二)法律未对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定的问题

  我国目前现行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中没有对虐待、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惩处性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我们走进野生动物园,在不同的场馆中随处可见被作为观赏资源的野生动物囚禁于狭小的空间里,供游客欣赏。不时有游客拍打围栏引起野生动物的注意。游客不分种类的将食物、垃圾、甚至有毒有害物质投掷给动物。而面对动物园门票收入下滑克扣野生动物口粮等虐待动物的现象也已成为业内潜规则。在马戏团里,为了防止野生动物进行对抗,对表演的野生动物进行经常性的虐待,更有甚者,将动物的指甲和牙齿拔出来达到训练的目的。表演结束,管理员收取拍照费用后,野生表演动物在烈日下与排着长龙的游客合影,诸如此类的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只是受到规章的约束或道德上的谴责,未能得到法律有力的惩治和规范。

  (三)野生动物黑市交易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每年野生动物的走私交易利润达100亿美元,仅次于毒品和军火成为第三大非法贸易。在国际市场上,中国的藏羚羊披肩一直都倍受人们的青睐,对我国的野生藏羚羊造成了很大的灾难。由于杀害一只藏羚羊得到的绒毛量非常少,人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顾道德和法律上的约束,开始大规模的屠杀藏羚羊。现在我国的野生藏羚羊已经相当稀少。除了藏羚羊其他的藏区珍稀野生动物制品也成为黑市交易中的走俏商品。野生动物不仅成为艺术品原材料、皮毛、宠物等商品,还是藏药的重要药材来源,西藏的药用动物达百余种,但用量较大的即:鹿属、麝属、熊类和豹类。对麝香、鹿茸、熊胆、豹骨的大量市场需求,使得其所属动物遭到无情的扑杀。人们的消费需求成为驱动野生动物贸易的原动力。在巨大经济利润的诱惑下,偷猎者不惜铤而走险,残忍猎杀野生动物,使得野生动物的数量明显下降。虽然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猎杀野生动物,但是由于交易形式网络化和强隐蔽性及执法、监管力度不够,未能有效遏制盗猎者的猎杀行为,即使能够对犯罪者进行制裁,其惩处力度也存在很大局限性。

  (四)充满血泪的野生动物餐桌问题

  野生动物不仅被开发成艺术品原材料、皮毛、宠物、药材等商品,其另一个重要的消费渠道就是满足人们的口腹之欲。当人们厌倦了普通菜肴和山珍海味,对着野生动物垂涎三尺的时候,就是野生动物生存灾难的又一开始。在人们的餐桌上,不分动物的保护等级,只分煎炸蒸煮的烹饪方式。当人们在桌上大快朵颐的享受美味的同时,在宰杀场传来的是野生动物惨绝人寰的哀嚎和金钱驱使下人们沾满鲜血的双手。西藏地区因其拥有多样的野生动物种类,成为不法商贩、酒楼宾馆聚集的地方,大量的野生动物活体及制品在这里交易、集散和消费,其中不乏国家保护一级动物及濒危野生动物物种。野生动物餐桌,人们不仅吃出了生态赤字,引发了环境和健康问题,更破坏了野生动物应有的福利。

  三、西藏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建议

  (一)确立野生动物立法保护新理念

  野生动物立法保护理念是指导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依据,是决定野生动物法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及自然规律的理论基础。我们应该摒弃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只侧重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而轻视动物资源的生态保护,把野生动物当做人类的附属品和财产而忽略动物本身生命价值的传统立法理念。现今,只有将动物福利引入立法,树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新理念,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如明确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命权利,发挥野生动物在大自然中的生态作用,保持物种的延续等理念。积极的将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与国际接轨,结合国外野生动物保护思想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其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也违反了环境立法中的预防为主的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扩大保护的范围。野生动物的含义本就是指生存在野外,独立于人类的所有动物,也包括部分经过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每一种动物在自然界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都是生态系统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我们不行动起来对现有的普通野生动物进行保护,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它们将会不可逆转的成为濒危稀有动物。因此,作为保护野生动物最强有力的武器,法律不能只保护野生珍稀动物的福利,其保护对象不能仅以现在是否濒危、珍稀、有价值来确定,而应在平等对待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合理的区别对待,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普通野生动物的关怀。

  (三)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

  我国居高不下的野生动物非法捕猎和黑市贸易的形成原因之一,即是缺少健全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制度。首先,要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并对其进行明确的划分,协调部门间的自身职责利益,在沟通或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必要变动的基础上明确各自权限。做到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任,使责任落实到人,避免权力的冲突和重合。其次,要加强对责任部门的内部监督及公众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纪人员应严格追究其责任,避免有法不依、不按要求进行执法情形的出现。再次,协调野生动物保护各分管部门的利益,提高各野生动物保护分管部门的积极性。针对不同行政区域的各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联合执法活动,逐步形成联合执法行动机制。最后,建立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滥捕的监测机构,其目的是掌握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滥捕的动态,为执法机关提供科学的数据。目前,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及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均有相应的监测机构。虽然我国大陆地区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猖撅,滥捕野生动物现象严重,但政府和民间都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使得国家相关部门不能及时掌握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滥捕的信息,不利于国家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保护野生动物。

  (四)加强西藏地方性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保护藏区的野生动物,除了依据国家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还要依靠地方立法,细化国家法律、补充法律的漏洞和加强国家法律的可操作性,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在西藏符合区情和实际。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具体制度,走出一条适合区情、民族文化及传统习惯的保护野生动物的道路。相传为松赞干布时就制定的《神教十善》,第一条就是“不许杀生造罪”。这种朴素的环境保护理念和民族习惯为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平衡及保存野生动物多样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西藏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应整合吸纳民族地区野生动物保护习惯,结合西藏野生动物的实际状况,使西藏地方性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获得更广泛的群众认同和实施。

  (五)重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相关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制度。如该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另外在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猎区制度等。但是,由于人们在经济发展上的急功近利,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致使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对生态环境的巨大冲击。在青藏高原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及草原经营使用权的进一步明确,草原上树立起一道道铁丝围栏,其阻隔了野生动物的天然生境,割断了野生动物迁徙的道路,铁丝围栏挂死挂伤野生动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过度放牧致使草原退化,草原退化又促使牧民向资源相对丰富的无人区进发,进而进一步挤占野生动物生境。在西藏地区,草原围栏、铁路、公路对高原野生动物生境造成的影响属于显性破坏,而草原载畜量过高、过度放牧、挤占野生动物的生境等,则构成了对草原野生动物生境的隐形破坏。因此,我们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的需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避免对野生动物生境的人为切割,尤其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修建公路、铁路、围栏等影响野生动物生境的设施。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中人口和牲畜的数量,避免对野生动物生境的隐形挤压。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各项资源开发、项目开发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政府领导环保责任制度,把地区生态质量纳入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努力实现生态西藏、经济西藏的双赢局面。

  (六)严格惩治猎杀、伤害野生动物的虐待行为

  刑法是制裁违法行为最具强制力方式之一,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非法捕杀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时,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其是何种野生动物都不构成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罪名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些罪名明显受制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界定,且这项罪名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中。这些做法大大削弱了我国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对在主观上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明确规定要负刑事责任。增设食用、出售野生动物罪,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对食用、出售等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人要给予刑法层面上的震慑作用,加大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以法律的严格规制保障野生动物福利的实现。

  优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

  一、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

  1.法律知识薄弱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前提

  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知识主要是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获取,法律基础课程知识面较窄,理论层次较浅,课时安排较少,学生不可能全面了解我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不可能深刻理解和把握法律理论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重专业课程、轻公共基础课程,普遍重学分、轻实效,学习的目的只是为了应付考试。多数学生对法律知识都是一知半解,更谈不上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上升,大多数都是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大学生的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给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带来极大的危害。

  2.法律意识模糊造成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中国,要树立法制观念必须树立法治主义的法律观念,排除和抛弃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很多大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法治的内涵和真谛,缺乏对法的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价值的理解和向往,由此,他们认为法治就是公民必须守法,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倘若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仅仅被看着是一套强制性的、以暴力机器做监督后盾的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把法治当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简单的工具。大学生对法治的肤浅和模糊认识,往往使他们只是看到法律的消极方面,而忽视法律是人们获取正义需求的最佳途径。同时,由于法律工具论的影响,法律界几乎被贴上了政治的标签,很多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犯法,就与法律无关,甚至有些学生对法的态度极端功利,大大消减了对法的信仰度。

  3.法律无用论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一个特征

  目前,我国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应有的尊严,消弱了法律的权威。尤其是一些法官判案,不依照法律判案,而是按照领导的意志办案;另一方面往往出现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色情案等等,这些现象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了破坏力的影响,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就在于社会现实对他们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4.权力至上的思想影响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坚定性

  中国的历史是一个权力发展变化更替的历史,王权在中国是至高无上的权利,如“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君叫臣亡臣不得不亡”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权利观念,至今仍然存在,而且在某些地方或者某些人身上还非常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阻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文化进步、侵害了人民的利益,特别是对青年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具有极大的负面效应。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主要路径

  1.高校积极开展普法教育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信仰,首先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意识教育。高校法律基础课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但由于内容多、课时少,很难达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高校法律课教师要积极探索法律课的教学改革,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教学内容要突出重点。法律基础课属于大学课程中的公共课,课时少。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由于与学生密切相关,才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增强普法效果。第二,教学方法的改革。对教学方法的改进是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教学中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通过演讲、辩论等,使大学生能够在准备的过程中实现自觉,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补充新知识,从而才能达到普遍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法律信仰的效果。

  2.营造良好法治教育氛围

  我国高校是培养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主力军的场所,应该努力优化校园法治教育环境,营造法治教育浓厚的氛围,优良的校园法治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法治理念可以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渗透作用。首先,要着力构建公开透明的法律监督体系。让师生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不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师生参与、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事关师生权益的事项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其次,高校应充分利用各类校园媒体和宣传平台进行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的宣传。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各类法律宣传日等机会,组织学生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图片展、进行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以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推进法治教育的常态化建设和不断向纵深发展。只有营造全方位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才有助于大学生增强法治观念,才有利于法治成为大学生的思维模式、行为习惯和文化信仰。

  3.完善法治教育理论体系

  高校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从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手段、教育机制都要进一步完善,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服务。优化整合法律教学内容,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为核心目标;改进教学方法,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为能力目标;拓宽教学时空,以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为情感目标。建立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校纪校规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机制。高校要强化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运行,充分发挥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学校依法行政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高校要建立健全权利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和听证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法律教师的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教师队伍,这是提高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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