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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22 14:36:12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旅游管理专业是旅游学、管理学、文化学等学科交叉的综合性专业。其目标是培养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能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与各类企业从事旅游事业管理与现代企业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

  摘要:笔者认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达到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本文从分析旅游“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入手,吸取中国已有立法对旅游“霸王条款”规制的不足,对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所需注意的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旅游;示范合同;霸王条款

  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旅游服务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引人注目。据调查,仅2011 年,四川旅游投诉问题竟高达70%是在霸王条款上面,表现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对称、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旅游企业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

  例如:(1 )“出现单身男女需自补房价差”;(2 )“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3 )“旅行社有权临时改变旅游行程”;(4 )“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酒店”或“准三星级酒店”等等。

  (一)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何以在急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旅游业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霸王条款,甚至一时成为整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

  1.由于旅游行业的特点,使得旅游消费者在对旅游信息的掌握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所要旅游的目的地,通常都比较陌生,因而对于旅行社所安排的具体景点、团费、食宿、购物、交通等究竟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理可行,缺乏足够的了解,对于旅游产品也就难以分辨其优劣。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很容易使得旅行社有利可乘,使得旅游消费者不知不觉就踏进了霸王条款的陷阱。

  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示范标准,这就使得旅游者根本没有机会对于旅游合同中的每一条详细磋商交涉。事实上,对于同一家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合同而言,旅游者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两种选择,非此即彼,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选择余地。而很多时候,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旅行社仍然敢于制定不平等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是整个行业的风气使然,因此,对于众多的“行业惯例”,旅游者的选择面就更小了。

  中国旅游消费者大多维权意识淡薄,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常常是你怎么规定我就怎么去消费,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些旅游者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都不知道,有些旅游者即使稍有不满也是能忍即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再加上中国现行的旅游投诉机制确实成本比较大,很多人都选择了隐忍,这也间接地对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旅行社经营过程的高风险、高不确定性。我们知道,霸王条款出现较多的行业,如电力、银行、铁路等,一般都是基于其垄断地位,但是旅游业中的旅游经营者却有成千上万家,而且它们的产品具有高度替代性,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现行行业中的霸王条款问题,可见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意志所决定的,相反是由于整个行业经营过程中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特点所带来的。

  (二)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解决之道。

  针对“霸王条款”的问题,中国立法曾经多层次多方位地对格式条款做了规制,这些大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二十四条)和《合同法》(如四十一条)中,但由于缺乏对旅游业的行业针对性,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往往难以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

  笔者认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达到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事实上,早些年,国家旅游局亦曾出台《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使用至今,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强制统一使用规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加之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品种繁多,往往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灵活组合和调整,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难以满足旅游业千差万别的需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为原则,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旅行社方面,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三) 旅游示范合同制定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如何制定和完善旅游示范合同,使之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切实可行,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1.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旅游业具有其特殊性,一份示范合同不可能满足旅游活动千差万别的需要,这就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供消费者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作为参考,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公平公开、合理提示为原则。

  2.充分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备注条款,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旅游合同中,由双方磋商协议而写入的非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要高于旅行社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考虑到满足旅游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切实维护其权益,在旅游示范合同中可以留有专门的“特别约定”或“补充约定”一栏,用以填写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达成的个性化约定,充分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

  3.平衡和征求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意见。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上,应力求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重视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旅游营业人一方的利益,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4.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广大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意见。

  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的成功经验。中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多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上的成功经验,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为中国旅游合同的规范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在中国的旅游市场日益与国外接轨的前提下,这样的借鉴和移植更能体现出它的价值。

  中国的旅游业发展迅猛但兴起较晚,因此在许多旅游政策法规上相对还比较落后,无法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就滋生了“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问题,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地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旅游示范合同,切实有效地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进一步进行统筹整顿和规制。

  参考文献:

  罗东娥。旅游格式合同规制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0,(11):95-96.

  罗光华。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存在的原因及规制[J].法制天地,2008,(1):57-58.

  龚卫东。论格式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3):87-91.

  何军。略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04-106.

  黄睿,唐英玲,黄乐定。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J].经济与法,2009,(8):187-18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

  摘要:通过荔波县乡村旅游的发展基本情况,分析在其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促进荔波乡村旅游的发展。

  关键词:乡村旅游;对策;荔波;问题

  20 世纪80 年代,我国乡村旅游开始起步以来,经历了30 多年的发展历程。发展乡村旅游已成为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有效途径,以其参与形式的多样性、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旅游效益的综合性,尤其是能促进城乡文化交流和统筹城乡发展而受到各地政府和百姓的普遍欢迎。它是在观光旅游和度假旅游等常规旅游基础上的提高,是对传统常规旅游形式的一种发展和深化,是将乡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三者合为一体进行开发的一种旅游类型。乡村旅游因其广阔的市场前景,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已经成为推动城乡和谐建设、贫困地区农民增收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1-3]。

  一、荔波乡村旅游发展基本情况

  乡村旅游以自然生态、农耕景象、农民生活、农家习俗、民族特色吸引于人。荔波在发展乡村旅游中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自然生态资源丰富,民族文化资源底蕴深厚,交通较便利,政府政策良好。近几年来,特别是县委县政府大力推进荔波旅游以来,我县依托绚丽多姿的自然生态和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以“品农家菜、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旅游,初步形成了自然生态游、水上娱乐游和文化休闲游。据旅游部门统计,目前全县农家乐有100 多家,床位800 多张,直接从业人员1000 多人,间接从业者1 万余人。

  二、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整体规划。

  在荔波开展乡村旅游的地方,基本上是自发组织,规划意识淡薄,各自为阵,盲目开发,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降低了对游客的吸引力。

  2 基础设施及环境建设较差。

  乡村卫生观念落后,饮水和厕所的卫生条件都比较差;对乡村旅游突发事件的安全应急系统保障还不够完善, 缺少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医疗设施。

  3娱乐模式缺少特色。

  大多数都是简单的吃喝形式,比如几间房子、几张桌子、喝喝茶、打打牌、钓钓鱼、吃吃饭,项目较为单调,缺乏新意,民族娱乐文化不完善。

  4 各种管理人才落后。

  乡村旅游景点设施基本上都是村民自己建设管理,缺乏专业的策划、管理经营、营销、规划设计等方面的人才,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管理不规范。

  5 宣传力度滞后。

  在乡村旅游产品的宣传力度上不够,宣传策略缺乏重点突出,宣传手段没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互联网等现代传媒。

  三、发展对策

  1 政府主导,政策支持。

  乡村旅游的发展,当地政府应该要起主导作用,要有明确的思路和具体设施,有利于乡村旅游发展的软硬环境需要加强建设。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解决农村问题,推动农村持续全面进步的战略范畴。

  2 找准发展定位,围绕市场发展需求。

  应利用自己的资源打造具有荔波特色的模式,发展一些游客感兴趣的观光果园、茶园、花园、植物园、森林游乐园、渔场、采摘、垂钓、民族特色文化等旅游产品。

  3 科学合理制定规划。

  乡村旅游必须要进行科学规划和精心指导。既要鼓励发展、又要控制总量,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科学性,要全面分析当地的特色、优势和不足,综合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制定规划,明确各区域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4 加强人才的培训。

  政府应组织相关管理者到外地学习成功的经验,引进专业的人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旅游知识服务、本地风俗文化和风土人情等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促进农村旅游人才的培养。

  5 强化宣传推广。

  要进一步加强旅游宣传力度, 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的联合宣传机制。通过制定合作优惠政策,实现与旅行社的联姻,促进旅游景区和企业之间的交流,针对性地拓展客源市场,实现游客结构的合理化。

  7 建立农户参与机制。

  乡村旅游的主体是农民,动力在农民。只有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依靠农民的智慧,发挥农民的积极性,才能是乡村旅游真正发展起来,这是乡村旅游健康发展的根本基础。

  参考文献:

  赵国文。关于乡村旅游发展之思考[J].内蒙古水利,2011(4)179-180 高优仙,刘文静,唐玲娣等。对农家乐的理性分析[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9):302.

  肖亚波。景区旅游安全问题的思考[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7):13.

  张瑞,杨涟,何磊等。云南省宾川县寺前村农家乐发展研究[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7):17.

  杜兴翠。茂兰保护区生态旅游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意义[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25):15483-18485.

  于艳萍,王西峰,麻应大。牛背梁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森林旅游活动反思[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4):16-18.

  冉景丞。茂兰保护区生态旅游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C],2010 年中国科协年会第五分会场全球气候变化与碳汇林业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集。2010.

  刘小慧。关于汉中乡村旅游发展思考[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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