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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探讨论文

时间:2021-04-26 10:32:35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探讨论文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密不可分,二者都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制化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然而二者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规则的不足,而民法原则的使用受到民法规则的限制。本文通过对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探讨,具体分析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探讨论文

  民法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经济基础特征和本质,是较为抽象的价值判断准则和行为规范。民法规则是事件的构成要素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的法律规则。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特定区域,而且能够涉及到民法的全部区域。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认清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正确运用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联系

  在民法区域内,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都适用,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彼此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都包含民法精神

  民法精神的主要表现为解放人性、追求正义、遵守道德三个方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一方面要求审判结果遵循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另一方面还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通过审判案件的过程,教育指导公民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法治观念,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审判时可以自由裁量

  由于法律体系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如语言、文字等,因而无法完全表达清楚其本来含义,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都不需要通过文字来记录,使法官审判案件更为方便快捷,能够在原本的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基础上,自由裁量。但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时,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做到公正有理,根据字面表达的意思进行审判,否则审判就会失去公正的意义。

  (三)始终贯穿于民事立法过程

  在审判案件时,法官既要做到公平正义,审判结果不偏不倚,又要兼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体现,因此,在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原则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群众心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观念,增加法律的效力。在法律立法、执法过程中,原则和规则始终贯穿其中,民法也是如此,民法中的各项法律在执法过程中,都离不开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指导,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始终体现在民事立法的整个过程。比如民法中的“婚姻法”“物权法”等,在使用过程中都离不开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引导。

  二、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区别

  虽然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之间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但是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差异性,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民法的本质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更好的运用民法。

  (一)民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的差异

  民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民法基本原则,另一类是民法具体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涉及的领域比民法具体原则广泛,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基本原则就是根本原则,适用于民法的整个区域,是民事立法、执法的指导思想;而具体原则适用于指定范围,具有限制性,只能反映特定的法律价值,且在制定具体原则时,要以基本原则为主,不能违背基本原则的意愿。具体原则只能间接体现民法的基本政策,无法对整个环节作出指导。

  (二)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的区别

  1.内容

  对比民法规则,民法原则包含法律后果和构成要素两个方面,更加具体清晰,更大程度的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民法原则内容则更加抽象,既没有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的构成要素,对法官判案的要求更高,需要将国家宪法、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等因素考虑进去,加大了审判难度。

  2.适用范围

  因为民法原则的内容更为充实,应付的案件类型更多,因此法官多借鉴民法原则判断处理民事案件。与此相反,由于民法规则的内容过于具体,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只能为固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作参考。

  A市的张某育有张甲、张乙二子,2011年11月,张某因病在甲区某医院不治身亡,留下的主要遗产是位于乙区的一处商铺。张某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在丙区,但病逝前已在医院住院一年。张某病逝后,张甲、张乙二人因乙区商铺的遗产继承权争论不休,上诉至法院。此案例属于较典型的遗产纠纷,由于遗产纠纷案的不稳定性,法官在审判时应着重依据民法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3.使用手段

  在通过民法规则判案时,需保证借鉴的民法规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长期有效性。作出判决后,法官及当事人必须接受审判结果,否则民法规则就是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因为具有多样性、灵活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指导案件的多样性,且不会因为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失去效用。

  4.作用效果

  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的起源和根本,但是民法原则的使用范围更为广泛,它摆脱了民法规则的固定性,更加灵活,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使用,且不会偏离法律轨道,更具法律效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存在差异性,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依据更多的是民法规则,而民法原则又是民法规则的形成基础,没有民法原则,民法规则也就不复存在,民法原则能适当的弥补民法规则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始终贯穿于民法的整个过程。有效区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联系和区别,有利于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自由裁量,将二者有机融合,最大程度的发挥其价值,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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