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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产假有多少天

时间:2021-01-04 19:14:48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晚婚晚育的产假有多少天

  晚婚晚育是我国鼓励的政策,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么,晚婚晚育的产假是多少天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晚婚晚育的产假有多少天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多少岁是晚婚晚育?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

  1、晚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2、婚育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于青年妇女在德、智、体多方面得到发展,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数和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

  二、晚婚晚育的产假有多少天?

  我国法律: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的奖励。即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但是,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晚婚晚育产假规定也不一样。

  北京:晚育产假90+30=120天;30天也可由男方享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晚育产假90+30=120天;配偶享受护理假3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重庆:晚育产90天+20天=110;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安徽: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天;假期间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0天=150;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异地享受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育又领独生子女父母证的假期135天——180;男方护理假7——10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甘肃:晚育产假105;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广东:晚育产假10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广西:晚育产假90天+14天=104;男方护理假10;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104天+20天=124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规定: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贵州: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90天+90天=180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河北:晚育产假90天+45天=135天;男方护理假10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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