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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

时间:2022-08-09 13:49:48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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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

  导语:互联网是当今新兴行业,但网络的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却常有发生,有些网络侵权行为甚至会触犯刑法,以下是由CN人才网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016年1月8日,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其中,仅网络信息事例就占三成,网络侵权维权刻不容缓。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几个的罪名: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网络侵权维权途径(刑事篇)

  第一部分 与罪名相关的几个案例

  一、敲诈勒索罪

  (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2014年4月,被告人郑在其经营的“gamecheng”网站,多次编造并发布北京公司(办公地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业务搁浅、老员工被裁员、公司拖欠司机保险致无钱看病等虚假信息,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相要挟,两次向北京公司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郑于2014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部分赃款被追缴并冻结。

  (二)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索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郑敲诈勒索罪》(2014)东刑初字第129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虞某因与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个人使用的QQ在互联网QQ群上捏造散布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号召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停止与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经淄博某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互联网上发布的该虚假信息致使其信誉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20073.61元。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应予惩处。

  判决:被告人虞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索引: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虞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014)新刑初字第3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非法经营罪

  (一)基本案情:2013年1月起,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通过购买淘宝网店货物的方式进行交易。至案发,其共利用网络删帖经营额为1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索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宋某非法经营案》(2014)宝刑初字第18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基本案情: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6月30日,方某使用“error.jsp”恶意代码共删除天涯社区论坛帖子567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8.92万元。从2014年1月至6月,黄伟凯利用黄册账号六次付给张某共计140243元,张某又根据黄伟凯的要求六次付给黄伟凯账号共计63963元,自己个人实际获利共计76280元,共同非法经营数额为162.9443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编写并操控程序文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帖子信息进行删除(覆盖、掩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违法所得共计148.92万元,属后果特别严重。

  判决:被告人方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参考案例: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方某与张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5)龙刑初字第29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五、诽谤罪

  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天涯论坛”网站上发布一篇名为《关于潮庄镇胡寺村村委书记胡春峰(锋)涉嫌村霸及黑社会性质的情况揭发》的帖子,帖子中反映胡某是当地村霸,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侵吞公款,并列举了一些具体事例。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又在互联网上发布《商丘睢县潮庄镇胡寺村支书形同黑社会分子一手遮天》的帖子,该帖子列举了一些较详尽的事例反映胡某恃强凌弱、殴打群众、称霸乡里、贪污公款、截留村民低保等等。至2015年4月21日上午10时19分,第一份帖子点击数为2224次,第二份阅读次数为12133次,且一直未删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损害自诉人胡某名誉的事实,相关证据证明这些事实是虚假的,被告人胡某甲至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这些事实的真实性,被告人胡某甲散布的这些事实为其主观臆测的,是捏造的事实,应认定胡某甲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

  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索引:睢县人民法院《自诉人胡某诉胡某甲诽谤罪》(2015)睢少刑初字第8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网络侵权维权途径(刑事篇)

  第二部分 维权途径和法律知识

  六、网络维权途径:一是可以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比如: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七、小贴士

  (一)问:谁可以报案、举报、控告(三者的主要区别)?应当提供哪些线索?

  答:报案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举报的主体第三人,报案和举报均能指出犯罪事实。但是,报案不一定能指出犯罪嫌疑人,举报则能指出。

  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既能指出犯罪事实,也能指明犯罪嫌疑人。

  (二)问: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哪些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答: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主体)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主体)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三)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界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认定标准?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构成犯罪的其他几个相关罪名。网络侵权维权途径(刑事篇)

  1.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至5千元以上),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3.非法经营罪定罪: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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