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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时间:2021-02-14 11:46:57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常见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临近三八妇女节,你对妇女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知多少?由小编整理关于常见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会喜欢。

常见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常见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1、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哪些问题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 国家鼓励妇女树立的“四自”精神是什么?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4、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有哪些

  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

 

  5、 妇女在哪些时期受到特殊保护?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6、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如何认定?

  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离婚时,哪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答:《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在财产权益中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

 

  10、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1、《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时妇女的住房权具体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1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什么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答: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15、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答:(1)平等就业权利。

  (2)选择职业的权利。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休息休假的权利。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提请劳动争处理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6、我国法律对保障妇女就业权有何具体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时,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规定,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助于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利。

 

  17、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19、国家目前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提供了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康等权益。这体现了国家对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提供特殊保护。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生育保障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21、丧偶妇女可否带财产改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4条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2、什么是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妇女继承权的?

  答:继承权,又称财产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3、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24、已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对吗?

  答:不对。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且,这里也没有区分男女,即女儿与儿子享有同样对父母的继承权,即使是出嫁的女儿仍然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5、已出嫁妇女有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因此,出嫁妇女有权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30条还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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