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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40还是44小时?

时间:2021-02-01 16:53:34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每周工作40还是44小时?

  一周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问及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会说,40小时。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但实践中还有别的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但是旧法废改却没有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就在所难免。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2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然而,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需对此进行清理。

  每周工作40小时还是44小时

  相关规范与法律规定不太一致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文静表示,虽然实践中我们已普遍接受了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规定,但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显然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每周正常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4小时。

  对于这种新的位阶较低规定与旧的位阶较高规定之间的不一致,李文静的建议是:为避免形式上产生上述冲突,建议修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工时制度。这种修改在避免冲突的同时,还赋予了国务院一定程度的裁量权,便于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合理地确定工时制度。

  经梳理发现,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现行2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15部部门规章和众多复函、答复、意见、通知中,多个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认为:“规范冲突问题是我国劳动法中比较多见的现象。”原因首先在于,劳动法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政策色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做规则调整。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但是旧法废改却没有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其次,劳动立法的部门立法较多,不同立法机构的规范设置之间容易发生冲突。最后,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也会导致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沈建峰说。

  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适用法律很难

  李文静梳理还发现一种不一致情况,新法没有就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旧有相关规定是否需要继续执行。

  比如医疗补助费相关规定。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均规定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未规定医疗补助费。

  除此之外,李文静还发现,关于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

  在沈建峰看来,劳动关系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对司法、执法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来说,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最大影响在于,增加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难度,导致同样的案件作出完全不同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员工试用期究竟该多长?

  专家:劳动法领域的规范梳理迫在眉睫

  根据李文静的梳理,我国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非常不一致,亟需统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则规定,对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分别规定了不得超过15日、30日和60日的试用期。

  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李文静认为,针对上述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议通过适当的方式明确宣布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并建议铁路管理部门修订《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沈建峰认为,为了解决劳动法的规范冲突问题,在立法时,应统一立法政策,废改立同时进行,在立法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关法律规范特别是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梳理。

  【知识点】

  如何理解“法定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另外,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有人会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与《劳动法》有很大的不同。有法律届人士认为,《劳动法》的标准是条红线、高压线,不能触碰和超越,但可以降低,前者的标准低于后者的标准,法无禁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3日发文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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