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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职场维权

时间:2021-01-12 17:04:12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应届毕业生职场维权

  每年毕业的时候,大四的毕业生就开始忙着找工作,参加一轮又一轮的招聘会。招聘会中鱼龙混杂,可以说是机遇与陷阱并存。据调查,有七成求职者曾落入就业陷阱。那么,在今年即将到来的招聘高潮中如何避免上当受骗,成为值得借鉴的惨痛教训?也许几位受骗生的经历能作为前车之鉴,提供有价值的经验。以下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就业陷阱和几种情况较复杂的就业陷阱,希望能给初涉职场者以帮助。小编带来的以下几种常见的陷阱,另初涉职场者一不小心就上当受骗,因此极具危害性。求职者请务必小心防范。

应届毕业生职场维权

  陷阱一:不通过正规渠道招聘

  2006届毕业生小张在人才招聘会上找工作时,一个中年男子出现在她面前,说他们单位正在招聘一批业务经理,请小张有空到他们单位去看一下,留给小张一份岗位要求及联系电话,同时主动要小张将简历及联系电话给他。

  专家建议:

  人员招聘是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单位对该项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会派专人通过各类正规渠道招聘。像小张遇到的招聘单位就需引起毕业生注意和警惕,不要毫无防备地就把自己的简历等材料交给这样的单位。因为这样的单位其内部管理很可能存在问题,甚至还存在欺骗毕业生的可能或是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当对方要求你提供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只有一知半解的"招聘单位"透露有关任何你的隐私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迹象应当即报案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是正规渠道的应聘,不仅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求职者的相关身份信息也有可能因为信息管理不善而被泄露,到时悔之晚矣。

  陷阱二:骗取劳动力

  有的公司纯粹出于节约劳动力成本的打算而招取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后又将其辞退。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专家建议:

  在确定去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如果已经去了公司,更应该主动多和同事交流这些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一般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刊登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刊登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另一种骗取劳动力的方式则是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粉饰招聘岗位使得求职者就职后往往大失所望,心理落差很大。但是有些求职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选择了安于现状,继续这份工作,从而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专家建议:

  在求职的时候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虚而不实的职位,常常冠以好听的头衔,但是却强调无需经验,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单位虽在招聘广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种职位,其实这些职位都是做业务的,甚至是没有底薪的业务。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最低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水平。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说是给广大处于试用期的新手吃了颗定心丸。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以往那些以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来吸引求职者的手段被法律明文禁止,为求职者的就业路铲除了障碍。

  陷阱三: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2005届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当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又如2004年,长春市某大学10名学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作。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一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学生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西。

  到了广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当。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款”。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在食堂吃饭,剩饭、剩菜罚款100元。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百元钱。学生集体反抗,说要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学生交8000元的违约金。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

  专家建议: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毕业生应主动要求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并可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接收。在招聘环节就应该多加注意,求职在与用人单位洽谈时,要大胆地和用人单位商谈有关工资、保险等相关内容,洽谈成功后,一定要和他们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对双方权、责、利等有所规定;对一些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合同中,合同可办理公正手续;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设置,切勿签订“霸王条款”。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要积极为自己争取权利,在法律相对完备的情况下,求职者要大胆主张,争取劳动者应得的`法益。因为合同是劳动者的保障,是对合同双方中较为弱势一方保护的依据 ,所以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求职者要大胆商谈。

  陷阱四:以招聘为借口骗取财物

  此种类型皆属以招聘的名义施展骗术,种类之多让人防不胜防。华南理工大学某同学收到某公司的一条短信,请其尽快到公司来面试,但该同学都没投过这个公司,就打电话去询问,对方答复在某人才网上看到的。同学按时赴约,但找不到地方就再次联系公司。很快一个骑摩托的人过来接同学。车刚开,骑摩托的人就让同学通知公司说很快就到了,在电话中公司对同学说让骑摩托的人接电话另有事安排。同学刚把电话递给骑摩托的,一份文件就从车上落了下来,出于礼貌同学下车帮忙捡文件,等捡起文件,摩托车已经不见了,手机和包也跟着去了。

  小刘很顺利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并参观了公司,觉得很正规。很快公司通知其到参加培训,并要缴纳250元的培训费。小刘觉得机会难得,交了钱并参加了培训。培训后公司又组织进行体检,体检费100元,但却因为视力较低公司拒绝录用。后来小刘发现差不多每次招聘会这个公司都在招人才知道受骗。

  暨南大学韩同学在一招聘会上投了一家科技公司,经过简单的现场面试,即被通知下午去公司面试。下午,接待的她还是上午的招聘人员。招聘人员把她领进一个办公室,当着她的面给“经理”打电话,然后对她说“经理”要等会才来,让她先等一会。过了约五分钟“经理”还没过来,招聘人员就欲再次打电话给“经理”,不巧他手机没电了,随就借小韩手机一用,小韩也没多想就直接给了他,招聘人员称室内电话听不清楚就出去了,结果一去不复返。

  专家建议:

  首先,大学生找工作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所求职单位的真实背景和性质。投简历前,可以通过自己的朋友、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各种关系核实单位的真实性。其次,应该进入信誉度高的招聘会和专业人才网站应聘。但对自己的一些个人信息做必要的保留,尤其是在网络上。现在好多毕业生都通过网络找工作,但有些专业人才网络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容易出现违法招聘。而且学生的个人资料也是公开的,甚至于自己的详细住址和手机号码也是公开的,这为骗子提供有利的条件。 再次,国家明令禁止在招聘过程中以任何的名义收取费用,包括培训费等。但凡要求缴纳费用的都应该警惕。但凡学历要求过低,而薪酬却高的要注意。

  初入职场的新手面对的是无处不在的陷阱。求职人员屡屡中招的原因除了缺乏工作、社会经验以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面对就业的巨大压力时,许多人都失去了冷静的判断力,慌不择路,最终导致陷入了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以下就让我们来听听就职方面的心理咨询师的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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