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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劳动争议不断 双方“花招”翻新

时间:2021-02-17 18:56:31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职场劳动争议不断 双方“花招”翻新

  劳动者

职场劳动争议不断 双方“花招”翻新

  花招一:隐瞒入职新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案例

  去年2月,吴某入职洛天公司,双方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7月10日,吴某接到离职通知书,公司以连续旷工数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吴某。因洛天公司拒绝任何赔偿,吴某于12月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支付至当年12月底的劳动报酬。但同年9月,吴某已进入佳阳公司,但其隐瞒这一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洛天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吴某存在连续旷工事实,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但法院查明,吴某已入职其他单位工作,故其和洛天公司的合同履行至8月1日,吴某索要过多劳动报酬,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双倍补偿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这充分保护了劳动者利益,但也导致大量‘循环诉讼’出现。”法官介绍,有的劳动者每半年即向用人单位索要一次工资报酬,人为增加诉累;很多劳动者还在入职新用人单位后,仍然不断主张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并借此索要劳动报酬。这种行为有失诚信和公允,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花招二:“职场碰瓷儿”骗取二倍工资赔偿

  案例

  刘某于2012年7月1日入职数码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去年合同到期后,劳资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但刘某以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按二倍工资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数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刘某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文件接收清单原件(显示刘某收到本人劳动合同书)以及工作职责证明原件(载明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等工作),以证明该公司确与刘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刘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保管员工的劳动合同,所以,不能排除刘某将公司留存的劳动合同原件带走的可能。而且,刘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采信用人单位的证据,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司法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采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盗取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文本等手段,企图先“碰瓷儿”再诉讼,获取二倍工资差额。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以此为戒,完善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避免类似纠纷。

  用人单位

  花招一:强签无争议条款

  案例

  赵某是外地进京务工人员,2009年9月8日到某饭馆配菜,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饭馆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去年10月31日,赵某因家中有事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结算10月工资2800元。饭馆同意赵某离职,但要求赵某先行签署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否则不支付10月工资。协议书表明:甲乙双方经协商于2013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0月工资2800元,其它各项费用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实际结清,双方再无争议。迫于无奈,赵某在协议书上签字。随后,赵某了解到自己应享受带薪休假权利以及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便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饭馆支付相应赔偿金。

  庭审时,饭馆拿出协议书,以“无争议条款”抗辩。法院判决认为,该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饭馆应赔偿赵某相关待遇。

  法官说法:

  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管理优势,以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等条件,或利用劳动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等,要求劳动者签署包含有“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各项费用已经全部结清”等条款的`离职协议,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司法实践中,如可以证实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的,协议或相关条款会被仲裁机构及法院认定为无效;虽不存在上述情形,但劳动者对上述协议的内容、性质存在重大误解,或上述协议显失公平的,则在当事人请求下,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予以撤销协议或相关条款。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劳动者还应避免在空白文件或者载明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文件上签字。

  花招二:“缩水”劳动者工龄

  案例

  2005 年3月,李某入职英才学校,负责绿化养护。2005年至2011年期间,每年1月至2月,因季节原因李某无需到岗工作,英才学校亦不向其发放工资,每年3 月起李某接到学校通知后到岗工作至当年12月31日。双方于2010年3月、2011年3月先后两次签订为期10个月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 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通过诉讼要求英才学校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李某主张2005年至2011年期间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英才学校则主张双方每年自3月1日起建立为期10个月的劳动关系,依此类推,李某的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一二月份冬季,学校放寒假。因此,学校不安排李某工作并非劳动者自身的意愿所决定。2005年3月至2011年12月,李某一直执行着每年工作10个月的工作制度,已形成一种长期的惯常做法。虽然每年12月31日后李某不再到岗工作,但李某1月、2月休息期间随时等待学校通知,接到通知后即到岗工作,学校每年亦在固定时间通知李某到岗工作,故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续均持积极、期待、确定的态度。法院认为,2005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李某与学校的劳动关系虽然在形式上存在多次中断的现象,但实质上一直处于持续存续的状态,所以李某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据此,法院判令英才学校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出于业务规划或人员配置需要,在不同的下属公司之间调配人员;某些关联企业,甚至“同班人马、换块牌子”;亦有本案中的特定情况,通过间断型用工的形式,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同时缩减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此种情况下,法院将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做出认定,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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