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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末位淘汰”不合法

时间:2021-02-10 10:51:17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不合法

  企业引入了“末位淘汰制”,张先生因“排名靠后”被辞退。他不满单位的“一纸休书”,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近日,该企业撤消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张先生回原岗位继续工作。

  2010年5月,张先生应聘到哈市一家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8月,该企业法人代表决定将“末位淘汰”这一方法借鉴到企业的管理中,并将“末位淘汰制”的具体内容制定为:企业授权各部门经理在每年年底时,都要对其管辖的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再按各部门考核后排好的名次顺序,辞退名次排在后面的'员工。

  同年年底,根据考核成绩,企业辞退了一批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员工,张先生就是其中一位。张先生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满,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关于“末尾淘汰”的管理制度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相对性,用人单位不应根据其他劳动者的情况来决定某个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此外,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末位淘汰”,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依照法律,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亦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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