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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时间:2021-02-27 18:48:26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正确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途径可以称谓“一裁二审”制度。何谓“一裁二审”呢?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先找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还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

  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裁判不服,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来解决争议纠纷的程序。

  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首先劳动者要十分清楚那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这是选择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的前提条件。劳动纠纷,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际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纠纷。主要体现类型有:

  一、因确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除名、辞职、辞退、离职等情况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薪金、工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明白了劳动纠纷的类型就可以正确适用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了。我国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处理途径有四种,即协商、调解、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纠纷的途径。协商解决的双方以自愿为基础,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仲裁程序。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会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若双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类纠纷,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处理,不适用于仲裁程序。除了这种争议,对于其他争议,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即应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审判。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纠纷处理的最终程序,实行两审终结制。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

  本委受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与外来工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六)、申诉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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