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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1-02-26 18:57:50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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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了解:

事业单位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有些地方政府规章对事业单位也做了界定,例如《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2004年10月20日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与人事部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实际上,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除招用工勤人员外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由国家全额拨款,根据《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即此种情形下的事业单位与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发生争议应适用《公务员法》。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拨付经费,单位自负盈亏,这类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名义上仍然叫做事业单位,实际上是被视为企业的`,其中的工勤人员和非工勤人员都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出版社即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应当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3、其他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劳动者和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自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案件回顾】

  张先生2005年3月1日正式入职某报社,2008年5月31日离职,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日,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某报社支付其拖欠的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共计21个月的编辑费即奖金29043元;支付2005年3月至2008年5月克扣的39个月工资3783元(每月按97元计算);支付2007年3月至同年8月、2008年1月至同年5月所欠的11个月车补和饭补3568元;支付以上拖欠工资(共计36 412元)25%的经济补偿金计9103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573元。

  在劳动仲裁委审理过程中,某报社当庭认可拖欠编辑费(奖金)的数额并同意支付,称原本报社于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上月奖金,因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支付。

  劳动仲裁委裁决某报社支付张先生拖欠的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共21个月的编辑费29043元及25%经济补偿金7260.7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125元。某报社不服裁决,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张先生上述各项费用。

  诉讼中,张先生辩称其自2004年10月开始在某报社实习工作,2005年3月正式领取工资。张先生每月工资是1744元,加上编辑费(奖金)1383元。支付文职人员编辑费(奖金)1383元是报社的惯例,该编辑费应当按月固定发放。现报社拖欠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共21个月的编辑费(奖金)29043元,应当予以支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报社还应当支付25%经济补偿金7260.75元。而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报社还应当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张先生认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正确,不同意报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就编辑费(奖金)是否按月固定发放存在争议。根据查明事实,某报社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已经承认拖欠张先生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共21个月的编辑费(奖金)29043元,并认可是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上月编辑费(奖金)。本案审理中,某报社并无充分证据推翻己方已有陈述,故法院对张先生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编辑费(奖金)应为工资的构成部分。由于某报社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同时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某报社称其是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没有实行全员合同制,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某报社未依法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报社应支付张先生2008年2月至2008年5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 125元。

  最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某报社支付张先生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拖欠的21个月编辑费(奖金)共29043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260.75元,支付张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125元,同时驳回了某报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某报社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