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审查哪些内容
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审查哪些内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审查仲裁主体,审查仲裁请求,还要审查仲裁时效和相关证据资料。而审查这几方面的内容,究竟是看什么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审查的几项内容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审查仲裁主体。主要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申请人是劳动者为例,申请人一般应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的下限是年满16周岁,上限是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干部55周岁(按政策提前退休的除外);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应当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审查仲裁请求。主要审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所列的每一项仲裁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同时审查每一项仲裁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完整。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未明确提出的权益主张仲裁机构不会审理或不予支持。
审查仲裁时效和相关证据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中需理清的几个问题
自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后,仲裁案件逐年增多,当然,这和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也有关系。
但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不少劳动者提起仲裁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认为反正仲裁不需要花钱,输了也没事。结果导致一些该赢的案件因为草率提起仲裁没有赢,有的该多得补偿的却没有得到。
为帮助劳动者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笔者在此整理了一些此类案件的常见问题。
一、告哪家单位?
一些劳动者干了很长时间还不清楚用工主体是谁。提起仲裁,却发现告错了对象。那么,仲裁时应该告谁呢?
1、如果签合同的单位是某个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而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以该法人为被诉方。
2、如果单位是“包工头”之类的组织或个人,则以发包方为被诉方。
3、如果是某单位派遣的另一单位的,则两单位都是被诉方。
二、如何证明自己确实是该单位的劳动者?
实践中,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没身份”的事不少。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提供下列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平时注意保存一些身份的相关证明。
三、何时提起仲裁?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但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200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问题了,而是一年。
四、可提哪些仲裁请求?
一般来说,仲裁诉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2、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
3、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相应补偿。
4、落实相应的保险待遇。
五、是否主动辞职就没有补偿金了?
不一定。如果单位存在下列情况,还是应当支付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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