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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时间:2021-02-24 10:36:22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有的用人单位会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很明显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此时,就需要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该怎样进行赔偿?以下是具体介绍。

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一、单位能否辞退哺乳期女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二、辞退哺乳期女工如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其中规定女职工处于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对女职工进行赔偿。这里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女职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具体的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了解。

  拓展阅读:企业能与哺乳期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小汪系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员工,2003年7月应聘进入该企业从事生产一线挡车工工作,企业与小汪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底。

  2006年10月,小汪产后在哺乳期内在家休息。2006年8月中旬,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企业准备裁减人员。同年,11月中旬企业书面通知小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事后,小汪通过电话咨询后,了解到企业这种做法是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企业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于是,小汪的丈夫主动找企业交涉,但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小汪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小汪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时认为,尽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也按照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但是,我尚在哺乳期内,企业是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现在企业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完全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是合情合法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减人员,所以,企业以书面通知小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对小汪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她的要求。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汪因在哺乳期内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是不能与小汪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小汪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依法裁减人员为由与哺乳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而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由此可见,即使企业确需依法裁减人员,但是,对于在哺乳期内的小汪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小汪尚在哺乳期内,她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小汪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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