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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为女性放“痛经假”何时施行?

时间:2021-01-22 12:56:33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广东拟为女性放“痛经假”何时施行?

  “痛经假”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3日,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有女性人大代表表示,“痛经假”写入规定是一种人性化的考虑,“有需要的女性应该大胆提出带薪休假,这是对女性的尊重,社会的进步”。

广东拟为女性放“痛经假”何时施行?

  省法制办表示,为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送审稿”。“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

  “送审稿”第六条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事实上,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据记者了解,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也有单位根本不认“痛经假”,有女职工担心,未来将存在“有法不依”的尴尬。

  关于经期休假的讨论其实早就存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交了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她建议,应该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也存在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从2009年起,湖北、安徽、山西等省份相继出台了痛经女性可带薪休假的相关政策。

  女职工痛经可休假 善政如何落实?

  日前,《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条款规定:女职工如果痛经,可申请休1至2天病假;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应安排1小时乳时间。网友表示支持的同时,担心该条例一旦推行,会造成今后女性求职难度加大。体贴入微的政策,如何让女职工切实享受?

  保护女职工 多地出台条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在“四期”(经期、孕期、产期、乳期)的生理特点,在工作环境、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很多在职场奋斗的女性,都有过忍着经期不适,继续工作;孕期挺着大肚子,却承担着和以往同样的工作量;乳期为了给孩子喂奶,奔波于家庭和单位之间的经历。

  社会对女性职工的关爱逐渐体现到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张晓梅提议应设立“月经假”,引发社会热议。她建议,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据了解,在全国范围内,安徽并不是第一个出台规定关爱女职工的省份。多年前南京市总工会就已公布了“女性职工经期带薪休假一天”的条款;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武汉市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近期将出台实施。

  理想很丰满 现实很骨感

  面对这些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网上叫好声连连,可质疑声也不断。

  网友大勇气019:大概只有国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才能享受到这种待遇吧,私企连双休都做不到。

  网友仙人鹤0说:反正我是不敢和老板说:我痛经,今天不去了。

  ……

  类似的疑虑还有很多。政策初衷不坏,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主体: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可投诉举报。

  可在现实生活中,女职工会因为没休“经期假”,而投诉自己的领导吗?事实上,女性的法定权利遭受侵害时,很多人出于现实利益的得失考量,选择了沉默,而非举起手中的法规条文,勇敢地为自己维权。

  关爱女性 从解决用工成本开始

  如果从法律上确定女性“经期假”,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用人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障碍。若“经期假”真正落定,是否会影响女性的职场竞争力?安徽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社会学博士顾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于细致的保护条例,也可能会成为限制女性就业的障碍。”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如果仅仅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用工成本越高,女性就越容易被用工单位拒绝。

  网友Hideon也建议,应该改为有此类休假规定的单位可以享受某类政策优待,让企业更愿意主动参与,而非简单强制规定。

  面对女性劳动保护的尴尬困境,除了制订细致的法律规定外,更应建立系统的激励机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也只有在平衡的环境中,女性职工才能够真正享受到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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