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处理办法

时间:2017-11-05 编辑:1033 手机版

  一、病假期间扣发规定:

  (1)月内累计病假11天及以上或连续病假半个月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金余额”和“其它”。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部分,下同)的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按比例计发后,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一起按比例计发。

  (6)当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7)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二、事假期间工资扣发规定:

  (1)月内事假累计ll天和连续事假半个月者,扣发当月的“月奖金全额”、“其它”。

  (2)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2l,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l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3)因私出国、出境假期待遇:事假第一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的70%;事假第二个月发给60%;事假第三个月,发给50%。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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