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解答(详细)
为方便社会各界报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准确理解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和报名要求,做好报名前各项准备,顺利完成网上报名,浙江省司法考试办公室就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问:报考国家司法考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哪些人员不得报考?
答: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问: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能否报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考。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5年应届毕业。
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三、问:如何理解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答: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景宁畲族自治县。
四、问:可以使用哪些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答: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五、问: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如何报考国家司法考试?
答:凡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报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不再进行现场确认。报考具体事宜参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六、问:对报名人员的毕业证书有哪些要求?
答:报名人员的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为准。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报名人员的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凡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凡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七、问: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起止时间?
答: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八、问: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如何报名?
答: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九、 问:报名人员报名确有困难的,如何办理?
答: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办理网上报名事宜。
十、问:上传电子证件照片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答: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十一、问: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必须符合哪些具体要求?
答:报名人员应当仔细阅读公告规定的照片格式、标准像素、参考尺寸和具体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电子证件照片。
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60KB;
上传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电子照片。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可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编辑,但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
十二、问:如何交纳考试费?
答: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试费。根据浙价费〔2006〕162号文件规定,我省考试费为260元。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十三、问:如何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月5日至9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确有困难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十四、问: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答: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十五、问: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答: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可详细阅读《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十六、问: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官方网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是报名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唯一官方网站。
十七、问:有没有指定教材?是否组织辅导?
答:报名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复习备考,司法考试没有指定的复习教材,报名人员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到书店自行选购辅导教材。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4年司法考试考前辅导培训。
十八、问: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有什么要求?
答: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应试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九、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答: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十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十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十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十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十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十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十八)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十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二十)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十一)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二十二)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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