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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修法的内容及其对08司法考试的影响

时间:2021-01-14 11:08:51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10月修法的内容及其对08司法考试的影响

10月修法的内容及其对08年司法考试的影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10月28日下午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08年1月1日施行),修改了《民事诉讼法》(08年1月1日施行)、《律师法》(08年6月1日施行)和《节约能源法》(08年4月1日施行)。下面就各个法律的变化内容以及对08年司法考试的影响做一个概述,希望为08年的考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城乡规划法》
  1.立法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的民主性。
  按照现在的体制,城乡规划属于政府的事权。直辖市、各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城市的规划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省所辖城市的规划要经过省政府审批。为了增加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的民主性,同时便于人大在城乡规划实施以后的监督,因此在审批之前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即规划都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而且规划编制机关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时,要把本级人大常委会规划的审议意见同时上报。
  2.法律突出了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城乡规划法》为解决“违章建筑”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法律责任当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法律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授权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对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对错误的强制拆除决定所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也应负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是新出台的法律,也是针对当前的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所作出的一些反映和规定。上述的几点内容关系到了人大的职权和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职权等,在08年很有可能在教材中新增这方面的内容。在宪法中和行政法中也有可能作为选择题的选项来加以考察。这个法律条文不多,考生可以看一下。此外,作为一个社会热点,也可以作为论述题的题材,这个考生也应该有所了解。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重点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申诉难问题:
  一、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申请再审的事项更加具体化,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二、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导致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同时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另外,明确了再审的审查期间。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即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反复申诉,很多申诉石沉大海的情况。
  三、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原来《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四种情形而提出抗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则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四项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裁定再审。从而有效避免检察院虽然提起抗诉,但是由于没有期间的规定,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的情况发生。
  在执行程序方面,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从四个方面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新增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所以这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即不一定非要先通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可能的,可以不经通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
  2.增加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决定第1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
  3.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这次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上的`监督力量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现在修改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二、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执行异议。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此外,还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三、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来《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执行期间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次修改延长了执行期间,决定第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构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从现在的情况看,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担负着一定的判决执行工作,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负责着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为了更好地促进执行工作的完成,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另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修改为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这样更便于执行。
  除了对申诉和执行的修改,重大的修改就是删除了第十九章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08年4月1日后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只需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无疑是08年考试的热点,属于必看也必须掌握的内容。申诉难和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诟病,这个决定的出台无疑是为解决这两个难题提供了直接依据。考生必须对上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掌握,对其中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新的数字要有充分的理解和记忆。破产清算程序的废除,无疑为考生减轻了记忆负担。这对法律之间的统一性也有积极的影响。
  《律师法》
  1.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在已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不受监听。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2.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这一条从正面规定律师在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是律师发表言论也不能毫无限制,律师不能滥用这个权利。因此法律同时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期间,不得执业。”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4.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修改后的《律师法》中还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法》的修改内容对08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结合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来考察,也可以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范畴中作为考试的内容。律师法修订的内容不多,考生应当将其作为复习的重点加以掌握。
  《节约能源法》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两方面有很大进步。
  一、它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具体和完善。
  二、是自身节能,过去的法律是没有的,这次专门有一节对政府机构,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如何节能问题专门作了规定。比如第49条关于要求政府部门制定等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且在定额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就是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对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此次通过的《节约能源法》还明确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并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能源法》的出台,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国家政策的积极转化,是我们国家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个反映,对于司法考试来说,不会是考察的重点。 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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