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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考点有哪些

时间:2021-02-28 12:20:09 会计考试 我要投稿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考点有哪些

  经济法总论考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考点有哪些

  第一节 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例】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的是( )。

  A. 财税法

  B. 反垄断法

  C. 金融法

  D. 计划法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例】单项选择题

  ◎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例】多项选择题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 )。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控行为

  D.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调控行为。

  单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依据行为效果,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

  【例】多项选择题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包括( )。

  A.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B.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C.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D.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判断题

  ◎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Y.对

  N.错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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