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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时间:2021-04-15 12:41:55 会计考试 我要投稿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法的本质和特征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

  (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法的形式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两个小男孩打架”)

  (1)两个邻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龄小的家长先出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两个堂兄弟打架:爷爷说了算

  (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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