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和驾照新规等十一起实施
积分落户和驾照新规等十一起实施 这些变化很重要!下面是CN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积分落户和驾照新规等十一起实施,欢迎参考~
10月1日起,又将有一批新规即将实施,其中既包括了通讯、网络安全,也包括了食品、药品的安全,还有关于积分落户和驾照新规等内容。
10月1日起,微信朋友圈发信息将成为呈堂证供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属于电子数据。
规定中所说的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此外,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采取冻结电子数据、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方法对其冻结保全。
对于《规定》,大多数网友都表示,以后再也不敢在朋友圈里乱说话了。不过也有网友用一种轻松的心态看待,有网友引用警匪片中的常见对白调侃道:“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朋友圈发的每一句话,日后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微博、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一些聊天内容以及朋友圈中的 “玩笑话”是否会被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众大可不必担心,《规定》是针对公检法办案和审判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及案件发生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10月1日起驾驶培训可以“先学后付”
今年8月,交通部和公安部共同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
考C照,总学时比以前少了
进行新的改革之后,新的考试大纲会对驾驶证学习的总的学时进行一个调整,相比2013年推出的考试大纲要少了10多个学时。C1驾驶证和C2驾驶证学习的总学时,调整为62学时和60学时!(每个学时为60分钟,有效学时为45分钟)
培训里程不少于300公里,科目二和科目三可一起考
在新的大纲中,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中的一些项目可以做模拟教学中直接完成,不过模拟教学学时规定在4个学时。这样算下来C1、C2驾驶证考试的实际操作培训学时将会在36学时、34学时。
新的考试大纲中对于培训里程有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培训里程都应该超过300公里,也就是说在后期的上路阶段将会增加更多的里程。
先考科目一再缴费,培训按时段付费
新大纲中关于驾考费用与支付方式的规定列明,以后的驾考将施行“先培训后付费”模式。具体做法是: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前不交任何费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并通过报名平台成功报名后,再选择班别并缴费。
在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费用构成明细表》中,收费项目被分成5大类,分别是相关服务费用(包含教材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理论知识培训费、驾驶模拟培训费、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道路驾驶训练等。其中,后三项收费又细分为普通时段、高峰时段和节假日时段三类,分别标明学时单价。
北京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
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正式实行居住证制度。届时“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同时有合法稳定就业、有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即可申请。持证人不仅将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等,居住证还将成为参与北京积分落户的必要条件之一。
今年8月,北京市政府正式发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办法中明确,《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办法规定,来京人员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申领《北京市居住证》。规定申领人不仅需要满足“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三个条件之一。
其中,“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北京市就业6个月以上;
“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北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北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10月1日起“五证合一”改革全面推行
今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提出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通知》要求,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这也就意味着,今后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和统计证号码全部整合为统一代码,相关统计内容均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通知》还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因此,企业应在2018年之前更换新证,以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在最早实施改革的浙江,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统一发证”,办事群众从过去需要跑工商、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等5个部门,到只跑一个工商窗口,填写一份表格,向各部门提交的资料从过去的35份减少到8份,填写事项由过去的130多项减少到40多项,实现了资料变薄、表格从简、流转加速的直观效果。目前,浙江省内各地“五证合一”证照办理时间已缩至1至2个工作日。
网络食品安全新规10月1日起执行
今年7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神秘买家”的制度。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0月1日起施行
今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通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和检查整改要求等。与2010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比主要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
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一个《通则》,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与“一企一证”原则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将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监督检查,不仅缩短企业办证时限,而且使许可和监管活动紧密联通。
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求;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简化了许可文书。
婴幼儿奶粉配方注册管理政策10月1日起施行
今年6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均实行注册管理,并严格限定申请人资质条件,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
《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我国103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共有近2000个配方,个别企业甚至有180余个配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随意、更换频繁等问题突出,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造成消费者选择困难。
《办法》要求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旨在通过限制企业配方数,减少企业恶意竞争,树立优质国产品牌,让群众看得清楚,买得明白,真正得到实惠。
为优化企业产能、满足市场需要,《办法》允许同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使用集团公司内另一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
《办法》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时一并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并对标签和说明书表述要求作出细致规定。
如,对产品中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求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
不允许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
不允许标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不允许标注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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