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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3-07 18:00:22 驾照考试 我要投稿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1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结合分公司实际,特修订xx驾驶员安全学习规定如下:

  一、xx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着力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二、凡xx的驾驶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分公司《驾驶员安全学习管理规定》,按时参加xx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

  三、安全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分析和研究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车辆交通违法肇事情况进行通报。

  四、安全学习时间为每周四下午的14:30时至16:30时。凡周四下午没有出车的驾驶员都必须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并签到登记。

  五、安全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必须提前填写统一格式请假条向安全科长或分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条由分公司安全科存档统计备查,不填写请假条者按不参加学习统计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按年累计,原则上年累计以4次为限,每季度请假超过2次取消该季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每年度请假超过4次取消该年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

  六、凡周四安全学习活动因出车在外或已请假未参加周四安全学习者,必须在学习日后7日之内到分公司安全科进行安全学习补课,未在7日内补课者按不参加安全学习补课处理;学习不签到者,作不参加安全学习处理。

  七、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每次给予50元的扣款,并进行补学;安全学习活动迟到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安全学习活动早退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或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迟到、早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取消该驾驶员当季和当年度的安全驾驶员及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并下车接受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70分为及格),写出书面检讨,经分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其驾驶资格。

  八、安全科应认真做好驾驶员学习记录并及时归档。

  九、此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客运分公司

  20xx年4月18日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2

  第一节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第一条全司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二条 全司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各自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章守纪,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第三条 全司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行驶,不准乱穿道路、占道行驶等违章作业。

  第四条 全司职工和驾驶人员上班不准穿拖鞋、打赤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五条 全司驾驶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在日常行为中认真履行遵守。

  第六条 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第二节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生产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一条 驾驶员驾车资格条件

  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章守纪,遵守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4、驾驶员必须具备过硬的'驾驶技术。

  5、驾驶员必须具备与所驾车辆相符的准驾证照。

  第二条 驾驶员守则

  1、驾驶车辆时,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购凭证、准驾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证照不齐或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证照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2、严禁酒后驾车,直流供油和下坡空挡熄火滑行,不准将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3、不准驾驶与准驾证、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超负、超载、超速行驶,不准私自请人替班(如确需请驾驶员替班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科审查)。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学习或跟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开车。

  7、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转弯时,减速鸣号靠右行,随时准备停车;

  起步时做到“三看”,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会。

  会车时做到“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超车时做到“二不”,不强行超车、不要让道、不让速。停车时做到“四好”,选好地点、挂好排档、拉好手刹、垫好三角木。

  行车中做到“四慢五掌握”:“四慢”: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地段慢。“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地区气候变化情况;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牲畜活动特点。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3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生接送人员出入学校,制定本管理办法。

  1、家长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熟悉学校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学生上学,按时接学生回家,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照顾好学生上下学途中安全,培养学生良好习惯。

  2、每位家长接送学生时请注意个人形象,要仪表整洁,服装整齐,文明礼貌,言谈举止为学生做榜样。

  3、为保证安全,由直系亲属接送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临时换人接送,需提前主动打电话告知班主任老师。委托来接送学生的人,应年满十八岁以上。并将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特征衣着及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告诉老师。

  4、家长接送学生时不能在校园门口拥挤,应积极配合老师在规定的区域内安静有序的`排队等候。

  5、为了每位个学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隐患,接送学生的每位家长不能进入校园。

  6、在校期间若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必须由直系亲属来校接学生。首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并记载、备案,并在门卫处经保安人员登记、同意后,方可带领学生离校。其他情况学生上课期间拒接离校。

  7、各班级要严格遵守上、下学时间,不准无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况改变上、下学时间,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学生家长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家长及学生不能乘坐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或其它交通工具。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检验

  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牌证

  第十六条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号牌悬挂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转籍

  (一)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二)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分类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四)无赤绿色盲;

  (五)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心肺、血压正常;

  (七)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条凡申请学习拖拉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考试理论科目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定为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学习驾驶拖拉机技术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持有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操作技术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定为正式驾驶员。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内的准驾栏签注准驾拖拉机类型。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二十八条准驾

  (一)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履带式拖拉机;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四)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含手扶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需要增驾时,持本人有效驾驶证,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增驾手续。经审核同意,填写有关表格,并发给盖有'增驾'字样的学习证。实习期内不准办理增驾。

  第二节考试

  第三十条考试科目及顺序

  (一)理论科目:

  1.机械常识、操作规程;2.交通法规、安全常识。

  (二)技术科目:1.挂接农具;2.田间作业;3.场地驾驶;4.道路驾驶。

  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项目不再进行。理论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三次。

  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合格项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三十一条小型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拖拉机进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考试要带挂车。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用单机或带挂车进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

  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场地、道路驾驶科目考试,按同类型拖拉机的有关规定进行。

  履带式拖拉机不进行道路驾驶科目考试,场地驾驶科目考试不拖带挂车。

  第三十二条报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当次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增驾履带式拖拉机,只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增驾方向盘式、手扶式拖拉机,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考核时无需考核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科目。

  第三节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驾驶拖拉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的.拖拉机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六条驾驶证遗失,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因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满时,可到农机监理机构凭原驾驶证换领新证。

  第四节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八条年度审验内容

  (一)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肇事。

  (二)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四)根据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延期审验,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审。审验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四十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由农机安全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片上签字盖章。

  第五节异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转籍

  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驾驶员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驾驶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驾驶证,并及时通知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属违章。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四)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二)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四)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二)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六)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第四十八条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四十九条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拖拉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裁决,农机监理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农机事故报告

  (一)快速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重大、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农业部,结案后要报文字材料。

  (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四条事故统计

  (一)轻微事故只处理,不做统计,其它事故要统计上报。

  (二)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要分别统计上报。

  (三)凡本辖区所属拖拉机,无论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范围外发生的事故都由本辖区统计上报。

  (四)统计中要区分甲、乙方责任事故。

  甲方责任事故:拖拉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事故。乙方责任事故:甲方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统计中要分别列出各种事故的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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