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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29 13:58:45 驾照考试 我要投稿

驾驶员管理规定(精选10篇)

驾驶员管理规定1

  为了树立蜀州驾校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良的驾驶培训服务,特对全体教练人员的执教行为提出以下行为规范与纪律(简称七要九不准)。

  七要:

  一、全体教练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记驾校“学员至上,注重质量,服务社会,提高效益”的办学宗旨,服从管理,顾全大局,团结友爱,以校为家,维护驾校的集体荣誉。

  三、要作风正派,文明教学,严格按教学计划施教,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员高度负责,竭诚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教学育人,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处处为学员做好表率。

  五、要增强安全意识、节约意识。不轰重油门,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杜绝安全事故。

  六、要爱护车辆,妥善保管车辆工具和教学器材,保持车容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七、教学时要着装整齐,配戴胸卡及教练证。

  九不准: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训练时不准擅离职守。如果发现学员独自练车,教练员脱岗现象,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扣100元。如在教练离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教练员负全责。

  二、不准直接或变相向学员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请。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决不姑息迁就。

  三、不准用教练车办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违反,第一次扣发工资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辞退。如因教练员出私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四、不准酗酒和酒后驾车。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教练员负责。

  五、不准瞒报交通事故。训练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须妥善处理,及时上报总校。否则,除扣教练员200元外还要视情加重处罚。

  六、不准私自更改训练路线和擅自缩短训练时间,如需延长训练时间必须报经总教练室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扣发50元工资。由于改变路线造成的事故损失,完全由教练员负责。

  七、不准打架、赌博,违反者每次扣100元。

  八、不准粗暴教学和辱骂学员,初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第二次违反予以辞退。

  九、不准擅自安排无训练卡学员上车训练,初次违反扣200元,第二次违反扣400元。再次违反予以辞退。

驾驶员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完善驾驶员的行车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确保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及时、调配合理和安全高效,使驾驶员及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驾驶员行为规范及职责

  1.驾驶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单位工作服务的思想。做到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机关公务用车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规定和细则。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管理制度。做到出车按时正点,服务热情周到;无出车任务时,做到不离岗、不串岗,坚持在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并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听到服务对象讨论的有关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话、不打听和不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的话不说,损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绝自由主义。

  5.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疲劳车,酒后不驾车,更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驾驶、违规调头、紧跟、争道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始终贯穿文明行车的优秀品德。

  6.随时保持车厢内外部的清洁,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严禁上班时间穿拖鞋驾驶车辆或出入办公区域。

  二、驾驶员工作准则

  1.做好当天的行车记录,保管好当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并在票据后签名确认于当月到办公室核报,并坚持费用核报不过月的原则。

  2.车辆的管理、调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并服从于领导。

  3.驾驶员要准时准点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

  4.为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驾驶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

  5.对车辆的随车证件和按规定配备的各种维修工具、材料、设备做到不浪费、不遗失,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

  6、及时接听和回复办公室的电话(5分钟内),通讯设备必须处于24小时接通状态。

  7.驾驶员无故违法、违章或随车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法、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8.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迟到早退。

  9.任何个人未经办公室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不得假公济私。

  10.用车人员不得强迫驾驶员随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车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用车意图,更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同意,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者由用车人员承担70%的责任,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后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在出车前和返程后应及时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情况和申请维修,否则在下次出车后由此造成车辆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1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超速、违停、闯红灯等违法、违章的行为所受到处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吊扣证件的,由个人负责处理。

  13.驾驶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查看车辆的相关证件和车匙锁,若被丢失,相关补证手续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14.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及核定车辆状况,擅自进行维修,(或未送指定厂家)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单位将不予报销。

  15.每日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原则上为休息时间,但因工作需要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

  16.当日出车返程后,必须自觉将车按规定有序地停放在单位大院内,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任何时候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带回住地。

驾驶员管理规定3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车辆费用控制和驾驶员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行车,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车辆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2.1运营部: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公司车辆调配,确保车辆规范使用。

  2.2各部门:各部门如需用车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用车。

  三.作业内容:

  3.1车辆调度管理:

  3.1.1公司所有车辆证照、稽核及调度统一由公司运营部负责管理。

  3.1.2公司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遵照公司相关流程办理。部门使用人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由运营负责人批准,市内提前5小时提出申请,市外出差需提前1天申请,然后由运营部统一安排调配;省外出差用车需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运营部不予派车。

  3.1.3每车应设置“每日车辆出行情况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记载不实者严肃处理。

  3.2车辆使用管理:

  3.2.1公司车辆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车型驾照。

  3.2.2外出车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搭载任何人;驾驶员也不得擅自将车辆交其他任何人驾驶,违者公司将严厉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3.2.3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做私用。

  3.2.4车辆出行由运营部统一负责记录,车辆外出驾驶员必须将用车申请单交由门岗保卫处,门岗保卫人员见用车申请单无误后方可放行。

  3.2.5车辆无出车任务时,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3.3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3.3.1驾驶员应定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做到车病不上路,保证行车安全。

  3.3.2驾驶员发现所驾驶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向管理员汇报,提出维修意见,并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送定点厂维修。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送至其他厂维修,全部费用由自己承担。

  3.4车辆用油管理:

  3.4.1驾驶员出车前,要检查油量。

  3.4.2车辆油耗应与行车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3.4.3车辆加油由公司运营部管理。外出购油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5违规与事故处理:

  3.5.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并予以运营处分直至辞退。

  a.无照驾驶。

  b.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c.违反交通规则。

  3.5.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运营部车辆管理员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报告。

  3.6驾驶员管理:

  3.6.1驾驶员责任:

  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功能良好。

  严格按照车辆的操作规范进行车辆驾驶。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

  热情为乘客服务,认真驾驶、确保安全,维护公司良好形象。乘车人下车办事时,未征及乘车人同意,司机不得离开。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给予协助。

  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司机又必须离开时,应将其放于后行李厢加锁。确保车辆随时处于安全、准确、可靠的良好状态。积极向公司提出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建议。

  3.6.2驾驶员日常工作管理:

  3.6.2.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和其他安全条例以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3.6.2.2驾驶员行车前应对汽车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以保证行车安全。

  3.6.2.3驾驶员须经常检查机油、水箱等状况,以免自燃、缺机油、缺冷却水,确保车辆运转正常。

  3.6.2.4禁止在车内吸烟,保持车内卫生、干净、整洁。

  3.6.2.5行车途中,司机要切实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行车时,接、打电话要使用耳机,以保证行车安全。

  3.6.2.6驾驶员要有服务理念,主动热情为客人提供帮助。

  3.6.2.7无发车任务时,驾驶员在公司运营办公室休息,以确保随叫随到。上班时间严禁无事串岗,占用公司电脑,影响同事工作;严禁赌博,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3.6.2.8驾驶员应确保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以方便调度。无特殊原因,原则上要做到随叫随到,否则公司不予报销话费。

  3.6.2.9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成本意识,杜绝长时间停放开空调,避免车辆过度损坏。

  3.6.2.10驾驶员对管理人员、调度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借故拖延、推诿或拒不出车。对出车安排有意见的,应先出车事后向上级领导反映,否则按规定处罚。

  3.6.2.11驾驶员应互相团结。发现打架斗殴现象的,按公司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3.6.2.12利用假冒证件应聘驾驶员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全由自己承担,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6.3驾驶员违规处罚规定:

  3.6.3.1驾驶员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根据轻重给予处罚:

  ①自己有责任,但没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每次罚款100元,一年犯两次的将调离岗位。

  ②自己有责任,又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罚:

  a、2000元(含)以下的,给予300元罚款;

  b、2000元-5000元(含),给予500元罚款,并书面警告;c、5001元-10000元(含),给予800元罚款,并记过一次;d、10001元-20xx0元(含),给予1000-2000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e、20xx1元-50000元(含),给予3000-5000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f、50001元(含)以上,给予6000-10000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3.6.3.2驾驶员因服务态度不好,受到客户投诉的,一次罚款100元,有两次以上情况,将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将处200-500元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3.6.3.3驾驶员故意不接电话的,每次罚款30元,两次以上扣除当月话费补贴。严重影响公司客户接、送时间的,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3.6.3.4驾驶员弄虚作假、虚报发票侵吞公司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除扣除所报费用外,并给以运营处分直至开除。

  3.6.3.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每次处罚200元,屡教不改的,重罚直至辞退。

  3.6.3.6驾驶员没有派车单而擅自出车的,每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3.6.3.7驾驶员出差空车回来的.,应及时回公司报到,谎称还没回来,将处罚款200元一次;屡教不改严重耽误公司派车,影响公司商务的,给予重罚直至辞退。

  3.6.3.8驾驶员须如实填写每日情况统计表和油耗登记,影响统计的,每月每人罚款50元。

  3.6.3.9驾驶员闯红灯和逆行,除公安机关处罚外,公司发现一次将处以每次100元罚款。

  3.6.3.10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的,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驾驶员醉酒驾驶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

  3.6.3.11驾驶员不听从派车指定、不服从管理员调度,一次处罚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理。

  3.6.3.12驾驶员没批准休假而没来上班的,按制度规定以旷工论处。

  3.6.3.13驾驶员打架斗殴的,予以辞退。

  3.6.3.14驾驶员晚上十点之前不按规定停放的,根据《关于不按时停放车辆的处罚的请示》的规定处罚,每次罚款50元。

  3.6.3.15任何人员虚报车辆加油费,一经发现,赔偿损失金额并辞退。

  3.6.3.18驾驶员损公肥私,路桥费、油费、维修费等,一经发现,费用不予报销;在维修厂虚开并虚报发票的,予以辞退。

  3.6.4驾驶员奖励规定:

  3.6.4.1公司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驾驶员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的奖励,(即罚被举报人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实行保密。如有诬告行为,将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3.6.4.2公司为驾驶员设立安全奖,驾驶员全年没有出现一次交通事故,即没有交通事故记录的,公司奖励每个驾驶员安全奖800元。

  3.6.4.3公司为驾驶员设立节约奖。运营部每年根据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记录,文员统计其一年当中费用,即油费、维修费(包括轮胎更换、内饰等费用),与上年的费用对比,如果与上一年费用有所下降,公司将根据数据,然后按50%比例进行奖励。

  3.6.4.4公司对晚上22:00以后加班的驾驶员进行奖励,按照每一班15元给予补贴。

  3.7费用的管理。

  3.7.1车辆使用、人员出差产生的费用报销按正常报销流程执行

  四、相关文件和表单:

  4.1《交通管理法》

  4.2《司机每月反馈表》

  4.3《每日车辆出行情况记录表》

  4.4《用车申请单》

  4.5《车辆维修保养单》

  五、附则:

  5.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5.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运营部。

驾驶员管理规定4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建立一支综合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使驾驶员培训项目及操作课时能可靠落实并达到理想的培训目标。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办法:按机动车教练员资格条件规定选用(聘?用)教练员,坚持先考证后选用,公开招聘,公正选拔,公平待遇。?

  二、教练员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制度,服从教学负责人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对学驾人操作练习耐心指导、科学施教,坚持示范教学法、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相结合。?

  四、每期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学驾人对教练员的.培训计划、执教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教练员个人档案。?

  五、学驾人考试合格率每期记录一次,结合考评确定单位教学质量排行榜名次,每季度考核公布一次,年终总评,实行末位淘汰制,张榜公布。?

  六、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的各项培训。每年单位不少于一次举行驾驶操作培训交流会(分析会),交流教练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建立档案。从执教开始,建立教练员个人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文字档案存入档案室。?

  八、变更(辞退)管理。教练员因故退出或变更单位,应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签章,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违反单位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思想道德败坏等经查实的教练员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九、教练员上岗前应认真学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领会其精神实质,工作期间不得违反其规定。如有违反,驾校将视违反情况给予警告、解聘、辞退等处理。

驾驶员管理规定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检验

  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牌证

  第十六条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号牌悬挂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转籍

  (一)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二)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分类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四)无赤绿色盲;

  (五)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心肺、血压正常;

  (七)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条凡申请学习拖拉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考试理论科目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定为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学习驾驶拖拉机技术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持有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操作技术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定为正式驾驶员。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内的准驾栏签注准驾拖拉机类型。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二十八条准驾

  (一)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履带式拖拉机;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四)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含手扶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需要增驾时,持本人有效驾驶证,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增驾手续。经审核同意,填写有关表格,并发给盖有'增驾'字样的学习证。实习期内不准办理增驾。

  第二节考试

  第三十条考试科目及顺序

  (一)理论科目:

  1.机械常识、操作规程;2.交通法规、安全常识。

  (二)技术科目:1.挂接农具;2.田间作业;3.场地驾驶;4.道路驾驶。

  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项目不再进行。理论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三次。

  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合格项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三十一条小型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拖拉机进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考试要带挂车。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用单机或带挂车进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

  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场地、道路驾驶科目考试,按同类型拖拉机的有关规定进行。

  履带式拖拉机不进行道路驾驶科目考试,场地驾驶科目考试不拖带挂车。

  第三十二条报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当次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增驾履带式拖拉机,只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增驾方向盘式、手扶式拖拉机,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考核时无需考核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科目。

  第三节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驾驶拖拉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的拖拉机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六条驾驶证遗失,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因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满时,可到农机监理机构凭原驾驶证换领新证。

  第四节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八条年度审验内容

  (一)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肇事。

  (二)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四)根据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延期审验,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审。审验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四十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由农机安全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片上签字盖章。

  第五节异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转籍

  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驾驶员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驾驶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驾驶证,并及时通知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属违章。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四)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二)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四)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二)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六)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第四十八条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四十九条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拖拉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裁决,农机监理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农机事故报告

  (一)快速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重大、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农业部,结案后要报文字材料。

  (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四条事故统计

  (一)轻微事故只处理,不做统计,其它事故要统计上报。

  (二)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要分别统计上报。

  (三)凡本辖区所属拖拉机,无论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范围外发生的事故都由本辖区统计上报。

  (四)统计中要区分甲、乙方责任事故。

  甲方责任事故:拖拉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事故。乙方责任事故:甲方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统计中要分别列出各种事故的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6

  为严格车辆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制度。

  一、驾驶员守则

  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

  听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

  爱护车辆设备,认真维护检查;

  车辆勤擦勤洗,保持车容整洁;

  尊重乘车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钻研业务技术,确保行车安全。

  二、“五禁止”

  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疲劳驾车;

  严禁带故障出车;

  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内部管理规定

  1、驾驶员应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各机件安全完整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员须仪容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文明驾驶,尊重乘员,提供优质服务。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有事须事先请假,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领导出差不用车期间,驾驶员须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有事需经请假。车辆修理期间,驾驶员报经车管同意后可在政府投标选中的汽修厂维修车辆。

  6、未经请示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管理规定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检查管理;直属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由单位自行负责,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三、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车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车况检查: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润滑、轮胎;

  车容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内饰、灭火器、警示牌等。

  四、需要进厂修理的车辆,必须填写报修单,确定修理项目,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工厂修理,驾驶员不得随意进厂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车管后实施。更换下的零件由驾驶员带回以备查。

  五、车辆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必须摆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通道;车辆必须入库,夜间必须在指定停车场停放以防被盗。次日启动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本身及周围有无异物和其它异常情况。

  六、凡行驶区域超出本市的长途任务,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长途会签和安全教育,方可出车。

  驾驶员内部考核规定

  为充分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确保交通安全,提高车辆服务水平,根据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内部考核规定,以此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机关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

  一、考核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2、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执行本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热情服务,讲究文明。

  5、爱护车辆,勤于保养,注重节约,努力降低各类消耗。

  二、考核办法:

  由车辆管理员依据车辆管理规定及相关的考核内容,每月对驾驶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初步评议,报办公室审核。

  三、风险抵押金

  为增强机关临时工驾驶员的工作责任心,加强管理力度,驾驶员须缴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扣风险抵押金按照考核细则执行,全年考核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全额返还。

  奖惩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扣风险抵押金100

  1、未经请示和批准,擅自动用车辆干私活的。

  2、酒后驾驶车辆的`。

  3、旷工一天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作命令的。

  5、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的。

  6、发生责任性的各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警告以上处理的。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9、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10、因违章或事故待处理,不能正常工作10天以上的。

  11、向业务协作单位索要物品或拿回扣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查车不达标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风险抵押金的50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或早退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出车,影响工作的。

  3、擅离岗位,消极怠工,影响工作秩序的。

  4、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2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风险抵押金30

  1、因保管不善,丢失行车文件和物质器材的。

  2、发生负责任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20元的。

  3、非特殊情况,不按规定办理长途出车会签的。

  4、不认真保养车辆,一次检查不达标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风险抵押金的20

  1、拒绝或不配合车管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修手续,随意进厂修理或随意增加修理项目的;

  3、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0元的;

  4、发生各类事故,不论有无责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

  5、清洁卫生工作差,受到上级或相关部门批评的;

  6、工作时间内参与明令禁止活动的;

  7、车辆被损坏,不能说明原因,无法认定责任的,且损失不满1000元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五、奖励

  按照考核内容,对于安全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油材料消耗和修理费较低,在服务工作中受到上级和相关部门好评的驾驶员,以及除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界的其他任务,模范执行《车辆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车辆管理小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较突出的,车管员应结合检查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提出奖励方案,报办公室批准后,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见义勇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有突出贡献的;

  2、积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吃苦耐劳,受到用车部门好评,并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的;

  3、行驶里程多,无任何事故及违章现象的;

  4、爱护车辆设备,自己动手维修保养,在同类车辆中使用维修费较低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驾驶员管理规定7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结合分公司实际,特修订xx驾驶员安全学习规定如下:

  一、xx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着力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二、凡xx的驾驶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分公司《驾驶员安全学习管理规定》,按时参加xx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

  三、安全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分析和研究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车辆交通违法肇事情况进行通报。

  四、安全学习时间为每周四下午的14:30时至16:30时。凡周四下午没有出车的驾驶员都必须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并签到登记。

  五、安全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必须提前填写统一格式请假条向安全科长或分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条由分公司安全科存档统计备查,不填写请假条者按不参加学习统计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按年累计,原则上年累计以4次为限,每季度请假超过2次取消该季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每年度请假超过4次取消该年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

  六、凡周四安全学习活动因出车在外或已请假未参加周四安全学习者,必须在学习日后7日之内到分公司安全科进行安全学习补课,未在7日内补课者按不参加安全学习补课处理;学习不签到者,作不参加安全学习处理。

  七、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每次给予50元的扣款,并进行补学;安全学习活动迟到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安全学习活动早退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或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迟到、早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取消该驾驶员当季和当年度的安全驾驶员及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并下车接受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70分为及格),写出书面检讨,经分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其驾驶资格。

  八、安全科应认真做好驾驶员学习记录并及时归档。

  九、此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客运分公司

  20xx年4月18日

驾驶员管理规定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9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如下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切实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

  (六)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在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杜绝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舞弊行为。

  (八)车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定时进行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自觉主动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约束能力。要注重提高业务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派车制度

  (一)除学院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学院车辆。

  (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除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员不得指派用车。

  (三)严格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车辆派遣审批手续,完善公务用车日常派车手续,认真做好出车记录。

  (四)严格车辆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

  三、车辆维修制度

  (一)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时,无论问题大小,先由驾驶员申报维修项目,填写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驾驶班班长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应就近维修,并报告驾驶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车辆应送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未经批准私自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申报表申报维修的项目检修,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故障,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续修。

  (四)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交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签验收表。

  (五)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随车进厂或车进厂人就离,按缺勤处理。

  (六)驾驶员应亲自调适维修后的车辆,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结算。

  (七)需维护、更新车内设施及购买相关用品时,均应填写申报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驾驶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对驾驶员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安全用车的,给予部门通报表扬,并给予以下奖励:

  1.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者,发月度安全奖10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

  2.驾驶员补贴实行行驶里程补贴制度,海陵区外长途加报长途补助,政策不变。驾驶员夜餐补助100元/月。

  (二)惩罚制度

  对驾驶员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以下处罚:

  1.不服从调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因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院领导本人要求驾驶除外)发现后,一次扣10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的,财务不予报销。

  5.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或致人伤害医疗费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安全奖,重大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驾驶员管理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奖。

驾驶员管理规定10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生接送人员出入学校,制定本管理办法。

  1、家长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熟悉学校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学生上学,按时接学生回家,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照顾好学生上下学途中安全,培养学生良好习惯。

  2、每位家长接送学生时请注意个人形象,要仪表整洁,服装整齐,文明礼貌,言谈举止为学生做榜样。

  3、为保证安全,由直系亲属接送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临时换人接送,需提前主动打电话告知班主任老师。委托来接送学生的人,应年满十八岁以上。并将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特征衣着及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告诉老师。

  4、家长接送学生时不能在校园门口拥挤,应积极配合老师在规定的区域内安静有序的排队等候。

  5、为了每位个学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隐患,接送学生的每位家长不能进入校园。

  6、在校期间若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必须由直系亲属来校接学生。首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并记载、备案,并在门卫处经保安人员登记、同意后,方可带领学生离校。其他情况学生上课期间拒接离校。

  7、各班级要严格遵守上、下学时间,不准无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况改变上、下学时间,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学生家长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家长及学生不能乘坐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或其它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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