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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1-02-14 14:18:24 HR指南 我要投稿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文章“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详细信息如下,欢迎借鉴与查阅!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生产车间、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停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 人身事故: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 火灾、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或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六条 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七条 质量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或要求的事故。

  第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第九条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以上事故明细详见(附表)。

  第三章 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程度,人身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人员受伤后经休息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1人受伤程度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疗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人员受伤程度达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疗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人员受伤程度达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治疗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人员受伤程度达到重伤或造成死亡的事故。

  第十一条 根据一次火灾或爆炸造成财产损失程度或受伤人数,火灾或爆炸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1人轻伤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3人轻伤者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30万元或造成1人重伤或4~5人轻伤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2人(含2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或6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第十二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及影响生产情况来划分: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1万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3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8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三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和影响生产情况,生产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或造成局部生产装置停产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或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公司两套生产装置以上(含2套)停产的事故。

  第十四条 根据一次质量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修复程度,质量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且不影响下一道产品质量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且不影响下一道产品质量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经处理后对下一道产品质量还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经处理后影响正常使用且对最终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且经处理后造成最终产品报废的事故。

  第十五条 根据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

  1、小事故:指有害物质泄漏污染物超标1~2倍或“三废”排放连续超标1天以上,但尚未对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超标对外造成环境污染(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或给予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事故。

  4、较大事故:指造成较大环境污染(被上级环保部门罚款5~20万元或赔偿经济损失5~20万元以下)或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被上级环保部门罚款20~50万元或赔偿经济损失20~50万元)或危害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的事故。

  6、特大事故:指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被上级环保部门罚款50万元以上或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危害人群出现较多人员中毒症状的事故。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

  1、虽构成重伤或死亡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四章 事故分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安环部门和事发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 当发生事故时,同时有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以人身事故调查为主;当设备损坏与停车、停产事故同时发生时应以设备事故调查为主;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以火灾、爆炸事故调查为主;非计划停产、串料、跑料应以生产和安环部门调查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经查明原因后按职责分工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小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当班班长和部门负责人报告,当班班长或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口头(电话)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并由事故所在车间负责人在48小时内将事故经过书面报告公司安环部门及生产经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口头或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向公司生产副总、安全经理、常务副总和总经理报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人身、火灾、设备、生产等事故达到重大以上事故时,公司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向公司分管生产副总、安全经理、常务副总,总经理汇报情况,

  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视情况向ZF主管部门及当地安监、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除抢救死、伤者外,一律不准挪动、破坏(冲洗)事故现场,如必须挪动时应做好标记,在征得生产副总或安全经理同意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二十三条 事故的调查

  1、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安环部门会同事故发生部门、督查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确定事故性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2、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常务副总、生产副总、安全经理、督查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确定事故性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3、发生事故后,生产副总及安全经理、督查办必须立即组织召开车间负责人及事故目击者或相关当事人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及时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者和损失情况,并提出今后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程序

  1、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经公司安全经理,生产副总,常务副总逐级审核,总经理签批后下发处理意见。各类事故审批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报安环部备案。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的事故,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难以确定,可由上一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确定;事故责任确定后,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上报。

  3、事故的奖罚处理

  (1)、小事故的罚款处理:直接责任人300元、当班班长200元、车间值班人员100元、安全员100元、车间负责人100元。并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津贴。

  (2)、一般事故的罚款处理:直接责任人500元、当班班长300元、车间值班人员每人200元、安全员200元、车间负责人200元。并扣发当班人员当月安全津贴

  (3)、较大事故的罚款处理:直接责任人1000元、当班班长700元、车间值班人员每人500元、安全员500元、车间负责人500元。并扣发本部门当月安全津贴的50%。

  (4)、重大事故以上的罚款处理:经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后,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研究处理。并扣发本部门当月全额安全津贴。

  (5)、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6)、针对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涌现出的有功人员公司研究进行奖励。

  (7)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安环部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处理意见、整改及预防措施下发给个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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