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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融资论文

时间:2021-01-23 13:09:49 创业项目 我要投稿

创业项目融资论文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更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从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中小企业依旧面临资金紧缺的问题,资金的不充足不仅影响的中小企业日常运作,而且也严重抑制了中小企业的成长。以下是“创业项目融资论文”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

创业项目融资论文

  创业投资风险大、周期长、收益慢,需要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推动其发展,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激励政策。激励优惠政策的完善程度与创业投资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我国在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一些局限,因此地方有必要制定配套措施予以补充完善。

  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是一种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以期在被投企业成长或发展成熟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对于实现资本与技术的融合、促进创业创新活动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税收及风险补偿等政策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鉴于中央层面税收政策的适用局限性,地方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创业投资与税收政策

  1.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使得很多资本徘徊在创业投资行业的大门外,由于创业投资所带来的扩大就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不足以实现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1],这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推动作用,通过制定激励措施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性。税收政策是国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之一,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改善投资主体的预期,提高其从事投资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创业创新,增进社会效益[2]。纵观美国、英国等创业投资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投资发展史,税收政策的优惠程度与创业投资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这些国家和地区创业投资行业的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2.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只限于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后又出台规定逐渐将该条税收优惠措施的内容扩展到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这是我国现行的关于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负,对于激发市场主体从事创业投资的热情,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的激励措施

  1.制定的必要性国家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税收抵扣优惠措施,但该项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该项优惠措施不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没有相关优惠条款,对个人进入创业投资行业形成阻碍。由于创业投资的失败率高、年收益率波动大,个人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盈利时需按规定纳税,亏损的年度却只能自担风险,有失公平,严重影响个人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阻碍创业投资基金总体规模的扩大[2]。其次,不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该项措施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最短期限为2年,这可能导致有些创业投资企业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存续期内能够进行多轮投资,以便多申报税收抵扣而缩短投资期限[3]。由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周期长,因此不利于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初创期企业发展的作用。最后,该政策税收抵扣优惠标准高,覆盖范围小。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适用该项优惠措施的前提是投资于未上市中高新小技术企业2年以上,而“中小”和“高新”的双重标准使得真正能够享受到税收抵扣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多,导致该项措施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有限。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且存在适用主体和范围有限等缺陷,使其对创业投资的促进作用减弱,学界对此也提出了诸如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4]、将投资期限与抵扣额挂钩[5]等建议。但基于我国实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征收标准和优惠办法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在无法直接解决税收问题的情况下,地方可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对创业投资提供激励补偿。一些省市充分发挥了地方主观能动性,在不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以浙江省为例,除了省级层面,其多个市县都制定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激励措施,且措施覆盖范围比较全面。浙江省也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十分发达的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税收等激励措施对于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如果地区缺乏对于创业投资的激励政策,还可能导致创业投资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即使需要在本地进行投资,但是会选择有优惠措施或者优惠力度更大的地区落户,这从根本上也会影响本地潜在的税收收益。2.地方主要激励措施税收返还政策。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地方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通过“税收返还”来实现,即对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部分或全部返还。我国多个省市例如湖北省鄂州市、广东省佛山市等都有关于税收返还的优惠措施,安徽省也有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地方一般将税收返还优惠措施时与投资期限挂钩,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长期投资,对于初创期企业发展有重要意义。风险补偿政策。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很多市场主体对创业投资行业一直持观望态度。因此,实行风险补偿、降低投资风险是提高各类主体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例如江苏省扬州市规定由市政府和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形成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安徽省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制定了风险补偿措施。其他激励政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主要有财政补贴(嘉兴市、宁波市)、投资补助(宁波市、淮安市)、减免股权过户费用(嘉兴市)、政府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无锡市)以及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补贴与奖励等。这些政策作为优惠配套措施用以促进本地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安徽省创业投资激励政策

  1.现行政策在税收返还方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规定:对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产业政策,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其投资总规模60%且不低于其实际到位资本60%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在省级层面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此项规定完善了省级层面的奖励扶持政策,对于弥补国家税收政策的不足具有积极作用。首先,投资方向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扶持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次,对中小微企业投资比例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微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最后,税收返还与投资期限挂钩,有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对初创期企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该项规定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过高。该规定对比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措施来看,由于没有“高新”的限制,使得投资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也能够获得税收返还奖励的机会。根据安徽省创业投资基金市场数据分析,安徽省近两年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资本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比例约为三成,也就是说,大约三分之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直接被这项措施“拒之门外”,无法享受税收返还奖励。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从获利年度起”才能享受税收返还奖励优惠,但创业投资周期长,风险高,收益滞后,这既要求投资者具有足够的耐心,同时投资还要成功。风险补偿政策。在《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中规定了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补偿,但没有建立常规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风险补偿机制。因此,纯商业性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失败时可能无法得到补偿。“高风险,无补偿”的现实会导致市场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投资债券等风险较小的领域,不利于安徽省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其他激励政策。安徽省其他激励创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较少,如针对省引导基金管理团队专业人员的税收返还政策以及对于创业投资专业人才享受优惠的原则性规定,合肥市出台一些奖励和补贴政策等,但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激励政策体系。2.完善安徽省创业投资政策的建议安徽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同时拥有已融入长三角的地理优势以及科技创新优势,发展创业投资的基础条件较好。省及各市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借鉴经验,制定出台一套全面完善的激励措施,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创投基金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在税收返还方面,应当降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同时,将企业的受惠阶段前移,不单纯以结果为标准来给予优惠,以提高创业投资企业长期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在整体扩大受惠主体和范围的同时,还可以采取“差别对待”的策略,针对不同条件的企业制定不同层次的受惠标准,对实现高标准的企业给予高优惠,低标准的给予低优惠,以达到普遍受惠、分层激励的效果。第二,建立常规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再仅仅适用于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此,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同时由政府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失败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完善其他激励配套措施,比如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额外的财政补贴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补助,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吸引和激励专业人才,在本省形成相对完善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研究表明,税收政策与创业投资业具有显著的正相关作用[6]。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是政府用来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适用范围窄,虽然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但仍在研究阶段,且中央政策未必能适应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地方应自主制定配套政策加以补充完善。地方政策具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发挥地方灵活性的优势。安徽省一方面应当对现有政策的不足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填补空白。省级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各市制定出一套适用主体和范围广泛,激励效果明显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为创业投资业在安徽省的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投资,2007(3):26-31.

  [2]刘仁和,余志威.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0(6):54-57.

  [3]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科技投资,2007(4):53-57.

  [4]朱义红.发展创业投资的财税政策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5]顾波红.浅谈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11):270.

  [6]张凤岚,张星.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国际比较[J].中国科技投资,2007(7):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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