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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鼓励员工自主创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25 11:31:17 创业信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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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鼓励员工自主创业管理办法2017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下面是CN人才小编收集整理的阳煤集团鼓励员工自主创业管理办法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阳煤集团鼓励员工自主创业管理办法2017

  阳煤集团鼓励员工自主创业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整体要求,扎实做好煤炭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员工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自主创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册的全民合同制和劳务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申请自主创业的条件。

  (一)在集团公司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

  (二)因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不得办理自主创业。

  第三章 自主创业的期限

  第四条 自主创业期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员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1年-3年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四章 自主创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办自主创业人员须与原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条 申办自主创业的审批主体为各用人单位。

  (一)基层各二级单位、机关分流划转部室,以及各煤炭投资公司和专业化公司本部员工申请自主创业由各单位进行审核审批,于每月25日前将自主创业人员花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统一办理人事变更手续。

  (二)机关职能部室员工申请办理自主创业,经各部室审批同意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自主创业和解除合同手续。

  (三)科处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自主创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本单位党政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除其现任职务后,方可按规定履行自主创业审批程序。

  第五章 自主创业期间的待遇

  第七条 自主创业期间企业不再支付相关薪酬福利待遇。

  第八条 自主创业期间不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第九条 科处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自主创业,原级别不再保留。

  第十条 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

  (一)自主创业人员的各项保险由本单位负责管理。

  (二)自主创业期间的养老保险须正常缴纳,单位部分由各单位负责缴纳,合并计入单位缴费总额,个人部分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养老保险一次性足额交至原单位,逐月计入个人帐户。

  (三)自主创业第一年,养老保险缴纳标准为当年已核定缴费标准,第二年起按照山西省每年公布的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

  (四)自主创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按照《关于参保职工中断医疗保险补缴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阳煤医统字〔2015〕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个人意愿选择阳煤集团医保或其他医保进行参保。如选择参保阳煤集团医保,由个人出具书面申请,到集团公司医疗统筹中心办理续缴医疗金手续。基本医疗金由本人按年度一次性交到医疗统筹中心,逾期不缴或者欠交的,医疗统筹中心视为自动中断医保关系,对医保卡做停卡处理。

  (五)自主创业人员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其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个人及企业部分均停止缴纳。

  (六)煤炭去产能涉及关停矿井的分流安置人员可按照晋政办发〔2016〕111号《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享受自主创业的相关帮扶政策:

  1.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明确自主创业期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3.享受《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自主创业期间在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其他方面的.帮扶政策;

  4.享受帮扶政策的期限暂执行至2020年底。

  第六章 自主创业的复工复岗

  第十一条 自主创业期满可申请继续办理,也可向原单位提出复工复岗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工复岗及恢复劳动关系手续。

  第十二条 达到内退或提前离岗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须自主创业期满,经单位同意复工复岗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内退或提前离岗手续。

  第十三条 自主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社保缴费未中断的,可由原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四条 自主创业期间若本人申请调离集团公司或自愿放弃恢复劳动关系权利,可按规定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或档案及保险转移手续。

  第七章 自主创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自主创业期满30日内,未向原单位提出续办或复工申请的,视为放弃恢复劳动关系权利,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自主创业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发生伤残、死亡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一律由本人负责,集团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自主创业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原单位,并按党章履行党员义务。也可将党(团)组织关系调入社区等其他基层党组织,参加当地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仍按原核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从2017年元月起,按照本办法执行自主创业缴费标准。

  第十九条 自主创业人员不得中断养老保险的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恢复劳动关系权利。

  第二十条 自主创业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期满后,只能申请复工到原工作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南煤集团、化工集团、太化集团须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自主创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六年九月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悖国家法律法规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原集团公司自谋职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