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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享受优惠要注意“三不”

时间:2022-08-03 09:07:38 创业信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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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享受优惠要注意“三不”

  退役士兵、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三不”,“三不”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创业就业,享受优惠要注意“三不”

  例如,某退伍士兵选择自主就业,于2016年5月开了一个小超市。该省对退伍士兵自主就业的免税限额为9600元,其2016年度优惠限额为6400元(9600÷12×8)。该超市2016年5月~12月应缴增值税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0元,个人所得税3000元,合计9600元。2016年可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扣减限额依次为增值税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0元。那么,他还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3000元。

  不超限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最高可上浮50%、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企业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扣减税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费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税费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不错顺序

  纳税人符合扣减税费优惠条件的,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按规定顺序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税费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不忘备案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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