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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就业优惠政策问答

时间:2023-02-17 16:58:50 创业信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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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就业优惠政策问答

  问:促进厦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厦门市就业优惠政策问答

  答:促进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优惠政策包括: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厦门生源困难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劳务协作奖励等。

  问:哪些人是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厦门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厦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①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②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③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⑤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⑥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⑦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⑧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问: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5年8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最高):683.24 元/人.月,(最低):660.19元/人.月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补贴办法:先缴后补、按季支付

  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贴对象:经认定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2015年7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652.87元/人.月。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社保补贴,只要有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补贴办法:先缴后补、按季支付

  申请时间:每年1、4、7、10月的11日至20日

  受理单位:向户口所在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

  问: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服务岗位(如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管理、停车场管理、托老、托幼、托残服务等)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等后勤服务岗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岗位除外)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

  2015年8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750元/人.月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从事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按其在不同用人单位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在同一单位的享受期限,按该用人单位实际领取补贴月数累计计算。

  补贴办法:按季支付

  问:用人单位招用厦门生源困难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厦门生源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厦门生源毕业生,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5年8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最高):683.24 元/人.月,(最低):660.19元/人.月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补贴办法:先缴后补、按季支付

  问: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差额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助对象:用人单位

  补助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助标准:用人单位按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之间的差额。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5年8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最高):344.28 元/人.月,(最低):321.23元/人.月

  补助范围: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政府于2011年6月自行认定申报并经审核的133个社区、155个行政村、8个农场范围内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但不包含:①集体户名下的人员和购房入户的人员;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补助办法:先缴后补、按季支付

  问: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或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本市户籍的补贴标准为: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5年8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最高):683.24 元/人.月,(最低):660.19元/人.月

  非本市户籍的补贴标准为:按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2015年8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338.96元/人.月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是指在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第一家用人单位申领该毕业生首月社会保险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的12个月。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最后截止时间不超过该毕业生毕业年度次年的11月。

  补贴办法:先缴后补、按季支付

  问:劳务协作有什么具体奖励?

  答:奖励对象:用人单位

  奖励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本市失业人员或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奖励标准:500元/人.次,一次性发放

  补贴办法:按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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