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台州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为了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台州市政府于日前发布了《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一系列优惠补贴政策,包括加大创业资金的扶持力度、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等优惠政策。目前,《意见》适用于椒、黄、路、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
此次发布的《意见》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符合事业登记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残疾证)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另外,重点人群、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还可以获得场地租用费用的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可获补贴
《意见》鼓励高校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各地将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增加模拟实训、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培训内容。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就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1200元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其中,在台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台创业或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就业地政府给予补贴标准的60%。
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可享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中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进行就业登记、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另外,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基础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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