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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就业政策指南

时间:2021-06-18 10:42:23 创业指南 我要投稿

福建就业政策指南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9号)有关政策办事服务指南。下面就是CN人才网为您精心整理的福建就业政策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福建就业政策指南

  福建就业政策指南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第一条)

  (一)扶持150个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评选条件:

  1.已经是市级示范社。

  2.种植业、畜牧业、农机、植保类合作社必须列入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名录。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

  4.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100人以上;农机、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成员数50人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

  5.合作社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6.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7.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8.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9.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

  办事流程:

  1.申报的农民合作社向县级农业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县级农业部门汇总后将申报材料分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文统一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2.设区市农业部门将申报材料分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各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盖章后送回设区市农业部门。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分配名额数联文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3.省农业厅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盖章后送省农业厅。

  4.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初定名单分别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后,统一进行公示。对被评定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名单予以发文公布,并可享受相应补贴(具体标准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实施部门:

  省农业厅 0591-87805180,省财政厅 0591-87097572

  (二)培育100家以上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申报条件:

  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评定标准、申报材料按照《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闽农经管[2015]391号)进行。

  办事流程:

  1.申报的家庭农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海洋渔业和林业)相关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择优筛选,在《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盖章后,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2.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海洋渔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盖章后联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3.省农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级示范场侯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公布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被评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具体标准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实施部门:

  省农业厅经管处 电话:0591-87856097

  (三)扶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

  申报条件:

  达到“五有”建设标准:一有法人资格。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必须经过当地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技术队伍。必须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业机手15人以上和植保相关专业技术的农民技术员1名以上;三有统治设备。必须具有日防治能力达500亩以上的较先进农作物病虫防治专用设备;四有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服务章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有档案记录。要建立完整的服务档案记录。

  办事流程、实施部门、咨询电话:具体参照农民合作社申报办法

  (四)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申报材料按照《福建省第八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闽农产[2015]253号)进行。

  办事流程:

  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农业局(农办)正式行文上报到设区市农业局(农办)。

  2.设区市农业局(农办)复审并征求本级林业、渔业、粮食、供销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农业局(农办)正式行文上报到省农业厅(省委农办)。

  3.省农业厅(省委农办)主要领导牵头,与省财政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粮食局、供销社等有关部门领导联合组成审核小组,负责第八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审核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龙头企业的候选名单,按《办法》规定进行两次公示后,由省审核小组成员单位联文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并予挂牌。

  实施部门:

  省农业厅产业推进处 电话:0591-87846542

  二、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第二条)

  (一)鼓励沿海地区对口帮扶山区共建产业园区

  申报条件:

  1、土地权属清晰,用地经依法批准,工业园首期用地规划开发面积不少于50公顷(含50公顷);已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并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土地税费。

  2、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编制工业园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投入一定的前期资金,按规划和相关批复要求启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

  3、工业园已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产业功能定位,严格产业准入门槛,以及工业园发展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已根据工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和共建协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4、工业园共建双方政府已签订共建工业园协议,明确共建双方的责任义务、工业园利益分配和指标共享的具体办法、促进工业园发展的相关政策等;已建立工业园共建双方政府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工业园管理办法。

  申报程序:

  共建工业园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经信委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福建省山海共建工业园认定申请表;

  2.位于省级开发区内的工业园,应提交工业园在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中的区位图;其他工业园,应提交工业园总体规划及工业园在已批准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中的区位图;

  3.工业园共建双方政府签订的共建工业园协议及相关制度。

  咨询部门:

  省经信委综合处 0591-87822367

  三、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第三条)

  (一)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补助

  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返乡创业企业

  办事流程:

  1.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获得相关认定的文件、返乡创业身份证明、返乡创业说明及相关辅证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3.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发文下达补助资金,其中:获得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60万元,获得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实施部门:

  省农业厅产业推进处0591-87527591,省财政厅农业处 0591-87846907

  (二)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福建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超过 5000万元的 B2C 企业和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 B2B 企业,省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

  1.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2.利用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平台销售福建农产品,网络零售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或网络批发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

  办事流程:

  实施部门:

  福建省商务厅0591-87275269,福建省财政厅0591-87097860

  四、整合发展返乡创业园(第四条)

  (一)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创业项目补助

  申报条件:

  在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投资农业项目的返乡创业经营主体,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 67号)和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农民创业园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办事流程:

  1、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经营主体向县级农业局和财政局报送申报材料,具体按照县级农业局、财政局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对返乡创业农业项目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2、县级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审定批复,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

  3、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级农业局、财政局联合组织项目验收,并按照“先建后补”的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验收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

  实施部门:

  省农业厅产业推进处 0591-87669072

  六、实施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第六条)

  (一)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

  集中建造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闽农种植[2014]269号)温室大棚,以及经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各类温室大棚,起补面积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10亩、温室大棚20亩,均可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省定棚型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亩补贴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0.75万元、0.5万元。)

  办事流程:

  1.业主向县级农业部门申请;

  2.县级农业部门核实批复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3.业主建设完成后申请验收;

  4.县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5.验收判定合格后,在当地村委会公示7天;

  6.按照验收报告和公示结果,县级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补贴资金。(其中:当地验收组判定不合格的不予拨付;需整改则待整改后再验收一次;验收组无法判定的,可请示省农业厅由省级专家组判定或提出整改意见,按省级批复意见,合格的以及按整改意见整改后可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实施部门:

  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县级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591-8780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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