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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立法历程

时间:2023-12-11 12:05:52 芊喜 其他节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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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立法历程

  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立法历程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立法历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立法历程

  设课题组起草条例初稿

  从2014年起,每年的12月13日,我国都会以国家的名义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今年,国家公祭进入第5个年头,南京市有关各方认为,有必要把许多行政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比如将此前市政府倡议的“默哀一分钟”等仪式以法律条文固化,“法律支撑下的仪式感,有利于更好涵养爱国主义情怀”。

  2018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江苏调研《英烈保护法》时,提出地方进行立法的动议。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和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馆长张建军均在现场。据透露,江苏省市人大综合省市意见,经过慎重考虑,5月正式启动立法。

  在省市人大的指导下,南京专门成立了课题组,专业律师参与,起草条例的最初文本,纪念馆亦积极加入课题组的起草过程。在文本反复修改过程中,纪念馆介绍了南京大屠杀历史以及国家公祭的历史,对于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要予以保障的核心内容作了阐释。

  在起草《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明确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公祭那一天,还是保障国家公祭之外的另外364天?常态性的纪念是限于纪念馆一处,还是整座城市都要参与?通过反复论证,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即这部法律的主旨是“从一馆到一城,从一日到一年”,这部条例立法的建议思路得到了省市人大的支持。

  默哀一分钟入法

  2018年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条例中将“默哀一分钟”明确写入法规,其中明确,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办场所,在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条例分别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强调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

  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以及实施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张建军透露,立法之初,课题组提出这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涉及行政管理体制,属地管理和跨区管理等多种城市管理部门参与,最终,通过南京市区各部门的现场调研和南京城市管理设立管理区的前例的援引,得到认可。

  划定“精日”行为法律红线

  身穿旧日本军服现身上海四行仓库、南京紫金山抗战碉堡遗址、网络主播公然调侃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近年来,“精日分子”多次出现,其恶劣行为引发了社会强烈愤慨和舆论高度关注,然而,有关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通常只能援引《治安处罚法》等。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代表团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从立法层面严惩“精日”行径。议案牵头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还进一步表示,可结合南京实际,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最终,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的条例版本中,对典型的“精日”行为首度明确法律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如果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主题教育纳入中小学地方课程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苦难的承受者和历史的见证人。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体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凸显南京“博爱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通过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有助于反击否定南京大屠杀史实的言行,体现国家对普通民众生命和人权的尊重;有助于唤醒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不忘国耻,铭记历史,实现民族记忆的世代传承。南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教学实践活动。

  根据这部条例,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今后将为南京市中小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提供各种仪式化教育,对现场的教育提供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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