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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21-06-21 14:04:5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

  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共6章44条,其中霾首次被列入气象灾害的范畴。根据条例,一旦遇到霾等气象灾害,北京市可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具有种类多、范围广、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群发性突出、连锁反应显著、灾情重等特点。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确保城市安全运行,将成为城市建设管理的重大挑战。

  北京属气象灾害高发区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常见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北京市属于气象灾害高发地区,自然灾害70%是气象灾害。同时,气象灾害种类多样,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突发性、局地性和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

  据介绍,北京市由于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约占GDP的1%~3%。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越是经济发达、单位面积经济附加值大的地区,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重,引发社会问题的可能性也越大。

  2001年~2014年,北京市发生的气象灾害共导致1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其中,2012年“7·21”特大暴雨灾害,共造成79人死亡、1万余间房屋倒塌,160.2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16亿元。

  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以及伴随而来的.城市病,北京市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城市孕灾环境和脆弱的城市承灾体。一方面,气象灾害加剧着城市病,另一方面,城市病也改变着局地气候特征,进一步放大了气象灾害的破坏效应。气象灾害与城市病的相互作用,成为特大城市运行的软肋、公共安全的难点,以及城市形象的污损点。究其原因,是气象安全因素没有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评价和安全评估,气象因素与城市建设的制约关系缺乏可控的标准和程序。

  北京市现有的应灾模式重在临灾应急处置,预防性、超前性、针对性建设不足。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不健全、城市建设管理缺乏风险控制制度,缺乏规范全面的城市安全制度设计。未来,北京将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治,将防灾重心由灾中应对向灾前预防转变,把以人的安全为核心的城市总体安全放在首位。

  答疑解惑

  为何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专家表示,气候可行性论证是约束由城市病引发并扩大的气象灾害的主要制度,对特大城市尤为必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合理控制建设成本、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以及提供风险管理决策依据等具有重要意义。

  但从实践看,北京市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较少,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对潜在气象灾害风险疏于防范。见缝插楼式的建设方式导致局部地区形成了热岛、狭管效应等隐患,最终这些都可能形成城市整体灾害。因此,应由相关部门制定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办法,明确实施标准和程序,严格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时,都应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听取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专家建议

  气象灾害治理要“顺风理水”

  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中的原生灾害之一,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种类甚多,造成损失十分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

  专家认为,城市气象灾害应重点关注暴雨洪涝、高温、雾、霾等灾害治理问题。

  北京城市气象灾害治理的主要任务是“顺风理水”,针对强对流天气引发的城市暴雨洪涝灾害,约束和逐步纠正地表大面积硬化,侵占河道,以及排水、雨洪蓄滞利用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等问题。

  此外,还应针对城市周边高、中心城区低的建设格局,以及局部建筑物对风的阻挡、通风条件恶化、热岛和雾霾加剧等问题,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约束过长的墙壁型建筑,扩大建筑物间距,将通风廊道纳入禁建区、限建区保护等。

  同时,专家建议,进一步强化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制度,提升区域综合防治水平。区域,尤其是重要区域的评估和防控对全市具有重要意义。应针对城市相应区域的孕灾条件与致灾要素相互作用的致灾机理,建立风险隐患的排查、评估和治理制度,由气象主管机构定期评估并报告本市气象风险状况,包括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内容类型,排查治理责任主体,治理原则和方式以及监督检查责任部门等。

  他山之石

  发达国家如何应对气象灾害

  美国

  美国是气象灾害频发的国家,飓风、龙卷风、旱灾、洪灾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年均十亿美元以上。美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基本理念是软件重于硬件、平时重于灾时、地方重于中央。

  美国政府设立了总统直接领导的美国紧急事务管理局,专事国家灾害管理。一旦突发大的气象灾害,可以调动美国所有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援。《美国联邦灾害紧急救援法案》以法律形式定义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建立了现代化气象灾害预警体系。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实时公布气象灾害信息,指导公众防灾减灾。

  美国防治气象灾害注重应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地球气象卫星、资源卫星的遥感技术早已用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并运用超级计算机24小时实时对龙卷风、飓风等极端天气预警。

  日本

  日本一年四季多发台风、暴雨、大雪等气象灾害。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灾害管理体制、防御体系;成立了以首相为首的中央防灾对策本部,负责指导和部署日本全国的防灾工作。日本气象等灾害的管理遵循3个原则:政府依法制定灾害对策;国民第一原则;地方自治原则。

  日本建有完善的防灾法律体系。以1959年的伊势湾特大台风灾害为契机,于1961年颁布了其防灾减灾根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对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灾害应急对策、防灾计划、救灾援助、灾后重建等作出明文规定。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气象业务法》等227部有关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灾害对策基本法》的特点:其一,防灾责任明确。明确国家、都道府县政府、市街村、公民的防灾责任。其二,建立综合性防灾行政体制。其三,把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行政规划之中,建立有效的防灾行政体制。其四,建立起大灾的财政援助体系。用于防灾减灾的预算约占国民收入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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