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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安管理条例最新版

时间:2018-02-0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CNrencai网小编搜集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治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警告。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