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大连落户新政策

时间:2021-02-18 18:01:3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7年大连落户新政策

  导语:落户政策一直是在大连生活工作的外埠人员最关心的话题,2017大连落户新政策有所调整。下面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相关政策信息,欢迎阅读。
 

 

一、2017年大连落户条件

  (一)暂住人员落户条件

  1.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2.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3.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具有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3.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4.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三)公务员落户条件

  1.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2.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四)有住房者落户条件

  1.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

  2.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

  3.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

  4.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5.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五)“三投靠”落户条件

  1.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夫妻双方均有职业符合上述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准入条件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并按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审批程序申请办理);

  2.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监护人(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规定的兄、姐);

  4.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5.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6.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7.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8.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稳定住所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大连市落户办理手续

  (一)大连市落户办理所需材料

  1.“三投靠”落户材料

  1、办理“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子女系超生的,应提供计生部门相关手续。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以及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房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等)。

  (5)成年子女需提供未婚证明、失业登记证(无业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2、办理“老人投子女”人员户口材料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以及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房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等)。

  (3)申请人与迁入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迁入人子女分布情况证明(申请人及迁入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子女户口簿、身份证);迁入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

  (5)婚姻状况证明(双老人出示结婚证);单老人(除出具结婚证或离婚证外)由民政部门出具未再婚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3、办理“夫妻投靠”户口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以及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房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等)。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无职业的,提供无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离休证等);被申请人有职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未婚证明、无业证明、在校就读证明(18周岁以上出具);再婚随迁子女需提供法院子女抚养权判决或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

  (6)其他需提供材料(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2.暂住人员落户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我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3、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非婚生子女除须提供确定与生父母关系的亲子法医物证鉴定书,还须有抚养权归属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6、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参保职工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自主创业人员非公司法人的股东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8、《大连市居住证》(2013年3月1日之前可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员落户证明》;

  9、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3.引进人才落户材料

  1、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或我市公证部门出具的《个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高端人才、进出站博士后除外)

  6、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非婚生子女还需提供确定与生父母关系的亲子法医物证鉴定书及抚养权归属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随迁配偶、成年未婚子女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有职业的提交在连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申请人拟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拟落户直系亲属家中的须持与亲属家庭关系证明到亲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同意落户意见书》。拟落户工作地的用人单位的到工作地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引进人才同意落户意见书》,下同)

  按下列不同情形还应提交相关手续:

  (1)高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2)进、出站的博士后应提交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

  (3)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4)教育部学信网查不到学历信息的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含择业期内)毕业生还须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5)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提交毕业证

  (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参加全国及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的还须提交《考试合格登记表》,我市评的中级、辽宁省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还须提交《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学历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还须提交由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船员还须提交《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7)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8)具有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须提交《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由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证明》。

  4.购房人员落户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3、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非婚生子女还需提供确定与生父母关系的亲子法医物证鉴定书及抚养权归属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以及社保缴费证明(新区除外),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6、购买非住宅落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房证;

  7、取消抵押登记的需提供《房屋登记信息记录证明》;

  8、其他应提交的手续(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5.投资人员落户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3、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非婚生子女还需提供确定与生父母关系的亲子法医物证鉴定书及抚养权归属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以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

  6、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其他应提交的手续(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6.其他各类人员户口迁移材料

  无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

  一、申请手续

  1、《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家属随军户口报告表》(当年);

  2、现役军人本人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户籍证明》;

  3、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4、家属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18周岁以上还需出具在校证明;成年子女需提供未婚证明、失业登记证(无业证明);

  5、家属无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离休证等);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二、审批程序:由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批。

  三、办理时限:符合规定,申请户口手续齐全,8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有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

  一、申请手续

  1、《军人家属随军调入审批表》、《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当年);

  2、现役军人本人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户籍证明》;

  3、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4、家属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18周岁以上还需出具在校证明;成年子女需提供未婚证明、失业登记证(无业证明);

  5、军人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其它应提交的手续(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二、审批程序:有职业的随军家属先到人社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再到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批。

 

  (二)大连市落户办理流程

  1.到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准迁证明。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