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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时间:2018-02-19 12:32:10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建设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人员)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参加开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拒收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三)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勘察、设计合并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条(专家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中随机抽取。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市、区重要项目,在进行设计评标时,招标人可以从本市、外省市或者境外专家中选择确定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携带通讯设备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表决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三)投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人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人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重新评标)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换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审结论,保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重新计算评标结果。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实质性结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四)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五)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六)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定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在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进行复核澄清后,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可以在5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投诉处理期间,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市、区重要项目,在进行设计招标时,招标人可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

  第三十七条(中标结果公告)

  进场交易的项目,应当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中标人名称;

  (二)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三)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送合同信息。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法履行完毕的,招标人应当将合同终止协议或者有关裁决文书报送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后,对合同未履行标的组织招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现场抽查)

  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合同履行的计价方式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工地现场抽查。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监督管理)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争议事项提供技术咨询。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情况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依据。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设工程,对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进行评标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