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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2)

时间:2021-02-10 20:42:2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处置责任单位未及时有效处置所承担的派遣任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处置责任单位完成处置后应当向任务派遣单位结案。经核查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不符合结案标准的,任务派遣单位应当再次派遣相关单位重新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处置和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处置责任单位处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情况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效能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城市管理问题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者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以及盗窃、抢夺、毁损信息采集器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实行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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