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2)

时间:2017-03-01 编辑:詠雯 手机版

  实践之路困难重重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给饱受家庭暴力折磨的受害者带来了希望,但是,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传统的社会观念、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仍困扰着反家暴工作实践。

  平均35次家暴后才报警,犯罪事实“发现难”

  自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后,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陆续制定了相关条款,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规。然而,家暴受害人的维权意愿普遍较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南宁试点启动仪式上透露,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暴法中这样写道。然而现实中,“家暴就是家务事”的观念仍非常流行。一方面,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没想过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邻居、亲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多管“闲事”。

  另外,相当一部分受害人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不得不依附于施暴者;而现行法律在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方面还不够丰富,难以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受害人维权意愿,还有待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救助办法的继续完善。

  举证有阻碍,规则较零散,诉讼程序“启动难”

  令人遗憾的是,当家暴受害人鼓起勇气报案后,仍有很多案件未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最终多以民事婚姻纠纷案件办理。

  原因何在?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现实中,“举证难”则是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许多家暴受害人就医时不注意保留伤情鉴定,而当警察调查取证的时候,经常有当事人的家属和受害人一起求情。家暴案件是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坚持,这类案子往往会被从轻处理。此外,“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观念在社会上较为流行,许多家暴的知情人对控告“自家人”的行为感到难以理解,因此需要作证时,不少人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

  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认为,目前有关反家暴的规定分散在不同法律中且较为原则,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在对法律理解不同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往往依据经验判断,有的家庭暴力犯罪被当做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有的甚至被当做普通纠纷不予立案,从而导致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权责不明确,协调不畅通,法律条文“执行难”

  那么,当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是否就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维护呢?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保护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我国自2008年开始试点。然而据最高法2014年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报告的家暴数量形成鲜明对比。有专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有关。

  而在目前各地的试点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但在此过程中,法院的权责有多大,公安机关应如何履责,并无明确规定。

  反家暴法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体现了反家暴工作的复杂性。家庭暴力的处置涉及到公安、法院和妇联等多个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这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影响。

  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指出,虽然反家暴法明确了反家暴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有利于反家暴工作的开展,但家暴受害者覆盖面较广,在处置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群体的家暴问题时,妇幼部门仍可能面临协调问题。

  他山之石

  港府高官:绝不容忍家庭暴力 三管齐下打击家暴

  中新网11月28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27日出席和谐之家第三十届周年大会祝酒典礼暨《赋权青少年遏止恋爱暴力》论坛致辞时表示,香港特区政府一向致力维护家庭和谐,绝不容忍家庭暴力。特区政府社会福利署(社署)也透过跨专业模式及三管齐下的介入方式打击家暴,包括致力预防家暴、支持家暴受害人,以及提供专门服务和危机介入。

  他介绍说,为了打击家暴,特区政府在过去数年已做了大量工作,并不断投放新资源,以加强在预防、支持及危机介入等多方面的工作。在2014-15年度,社署在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范畴(包括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有需要的家庭)的预算拨款为23亿4280万港元,较2008-09年的15亿9060万港元增加47.3%。

  在支持家暴受害人士方面,社署已设立各个机制,促进跨专业、跨界别的合作,以应付受影响家庭的需要。包括于全港设有11队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以跨专业合作的服务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务;成立关注暴力工作小组,就制订防止家庭暴力的策略提供宝贵意见。此外,社署于2010年6月拨款资助推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支持计划”,为正处于司法程序的人士提供情绪支持和法律信息等,并在有需要时陪伴前往法院出席聆讯。

  张建宗强调,要减少家暴危机,必须打破暴力循环。因此,社署亦为施虐者提供不同类型的辅助服务,在个案辅导的基础上,发展了“施虐者辅导计划”及“反暴力计划”,协助暴力使用者改变其态度和行为;更于2013年10月推行“停止家暴的学习计划”,为有需要并有意接受短期辅导的施虐者提供另一项服务选择。

  要有效预防和打击家暴,还必须提高社会人士的意识,而鼓励受虐妇女及早求助则是保护她们的最佳方法。因此,社署每年均推行“凝聚家庭/齐抗暴力”宣传运动,以唤起公众人士对家暴的关注,并呼吁有需要的家庭及早求助。

  张建宗表示,事实上,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密切留意妇女庇护中心的使用情况,并正积极探讨方法令服务更加紧贴转变中的社会需求,以提升对受影响妇女和子女的保障和支持。

  美国

  在美国,启动民事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常使用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民事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发布的强制性的禁止家庭暴力加害人为某些特定行为的命令或判决。

  民事保护令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暴受害人进行救济:一是禁止保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和家族成员实施暴力或威胁实施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采用电话、跟踪、骚扰及其他一切可以和申请人通讯的手段与申请人接触;三是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四是被申请人不得接近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以及他们其他一切常去的地方;五是司法官员得帮助申请人恢复对汽车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相对人转移财产;六是允许申请人为未成年受害人实施暂时监护。

  民事保护令制度,包括“暂时保护令”和“保护令”等。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它准许妇女可先不提出离婚请求,而单独向法院申请民事保令。家暴受害妇女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二是丈夫严重违反保护令的,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同时,美国的许多州的州法律也赋予了申请人向原授权法院申请撤销已申请的民事保护令的权利。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仅仅有司法途径是不够的。建立妇女庇护所是国际上通用的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伤害的有效手段。

  在美国,受虐妇女庇护所更是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美国的“妇女庇护所”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服务组织,为受虐妇女提供吃、穿、用、看病等各项帮助,受虐妇女甚至可以将未成年的孩子带来一起生活。受虐妇女在庇护所一般可以暂时居住6到8周。

  在美国,许多法学院还设有“法律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在这些诊所里,除了法学院一些自愿参与的老师和学生,还有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的情感交流进行支持,并传授反家暴技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代理法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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