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14全文(3)

时间:2017-08-21 编辑:1037 手机版
第十八条 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也可选择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并由学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医疗服务。

  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大中专学生实际发生普通门(急)诊费用情况及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

  (二)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选择按以上办法实施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保障和管理的大中专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医疗管理办法,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十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产前门诊检查或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从本市生育保险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就医。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孕次720元/人,限额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等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在其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当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等方式解决。市人民政府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节余情况拟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及有关法律责任,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2010居民医保年度内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仍按本市原规定执行,自2011居民医保年度起按本办法执行。

  花都区、增城市2010居民医疗保险的年度延长至2011年8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2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7号)、《关于对实施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医〔2008〕12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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