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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21-02-25 09:44:10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7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到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7,仅供参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7

  一、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都有哪些?

  门诊统筹病种包括大病和慢性病两种,其中大病有十六种,慢性病有55种(其中2016年度新增32种)。

  二、16种大病都包含哪些?报销比例是多少?

  1.白血病;2.慢性肾功能衰(肾衰竭期);3.脑出血后遗症;4.颅内肿瘤(良性);5.椎管内肿瘤(良性);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7.重度烧伤;8.肝硬化失代偿期;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2.脑梗塞后遗症;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置换术前);16.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5%报销。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

  三、慢性病都有哪些?报销比例是多少?

  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慢性病起付标准:每个医疗年度300元。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慢性病双病种患者每年可享受两个慢性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但需支付两个起付标准。

  四、如何申请大病、慢性病认定?

  在烟台辖区内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确诊疾病的,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请认定表》,并持疾病相关材料到医院医保办初审、盖章后,携带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提交医疗保险处申请,等烟台社保中心统一组织查体认定。如在烟台市辖区外定点医院住院确诊的,持住院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身份证、照片到医疗保险处直接申请认定。

  五、统筹病种患者如何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在居住地按照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选择一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就医购药,并互相签订协议。选定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不得变更。其中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精神障碍、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等五种疾病必须选择公立定点医院;如果同时患有大病和慢性病的,须选择同一定点医疗机构。

  六、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哪些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2、在两统筹地同时发生的门诊费用。

  3、不能提供原始门诊票据的费用。

  4、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016年职工医医疗保险政策回顾: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正式启动。为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让参保居民享受更大的实惠,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新调整,调整后的医保报销水平再次提高,在现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对于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解决。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健康保障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国家实施为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这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以增加政府医疗补助,提高医疗保险待遇为目标,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武清区人力社保局城乡医保中心副主任于波向我们介绍:“今年做调整主要是从三个方面,一个是住院的报销比例,还一个住院的起步标准,再一个就是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这三个方面有了提高。在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五个百分点,将普通住院的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起步标准统一调整为伍佰元,将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七万元、九万元和十一万元,统一调整到十八万元。”

  经过调整以后的医保政策将更加完善,提高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了基金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正在陪老伴住院的武清区富民里还迁小区的居民石树林告诉记者,自己的老伴有心脏病、肺纤维化等一些慢性病,每年都要住几次院,听到城乡医保再次调整的消息后,他高兴地说:“从明年开始,城乡医保政策改革,报销比例又提高一部分,对我们有病的病人和家属减轻了很大的负担,这是党的政策好啊。”

  除此之外,对于已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保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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