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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6)

时间:2017-12-14 09:51:46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当下落不明的职工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额返还。

  第五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派职工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后,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五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下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破产或撤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预留和清偿工伤保险费,有关清偿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平均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清偿到75周岁,伤残津贴清偿到法定退休年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

  (三)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二)项、第十八条(二)项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供养亲属应领取金额进行清偿,老人、配偶和无劳动能力亲属清偿到75周岁,子女清偿到18周岁。由用人单位将清偿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工伤保险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伤保险的改革方案,根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工伤保险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和管理、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的安排、工伤保险基金的年终决算报告、储备金的使用进行审核;

  (六)管理、指导旗市区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旗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管理、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按照呼伦贝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伤事故的初步认定工作,相关材料报送,送达有关文书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

  (五)负责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六)督、检查由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执行情况;

  (七)承担呼伦贝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伤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规划、计划、工作方案、政策方案,并具体实施;

  (二)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计划的编制和基金的统一支付使用与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储备金,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审核结算等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市工伤保险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