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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法律

时间:2021-02-07 19:51:08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法律

  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不是有一堆侵权行为埋在心中,是不是迫切想要了解各式维权途径,还是说不知不觉中被侵权也没有发现?不过,没关系,继续往下看,小编带你了解3.15相关知识~~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法律

  三一五 你了解多少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 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索要赔偿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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