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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3)

时间:2017-11-26 13:52:31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具体例子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计算日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如果一名劳动者领取北京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费,总加班费最低应为308.97元。

  6.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7.天津政策

  2009年3月,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从2009年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也能享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各方的关注。许多从事家政服务的小时工纷纷询问,他们在双休日加班,是否也能享受加班费。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人表示,家政服务员、快餐店小时工等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这类人员只能享受法定节日一天300%的加班费,而不享受双休日的双倍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小时工清明加班只能拿一天加班费

  据介绍,除全日制用工外,最常见的用工形式有三种,分别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家政服务员、快餐店的小时工、兼职人员等,大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按照劳动部门规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节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300%加班工资。以清明节为例:非全日制的小时工4月4日加班可享受300%的工资,4月5日、6 日加班不能享受加班工资。如果非全日制的小时工没有拿到法定假日300%的加班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建筑工推销员的哥的姐休息日加班都有加班费

  从2009年起,劳动保障部门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纳入享受加班费的范畴,“法定节日”和“休息日”均能拿到加班费。

  但用人单位想要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对申请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批。

  据悉,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8.假期加班

  2010年中秋国庆放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从9月18日至10月10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为中秋节借调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为国庆借调的上班日。中秋节假期为9月22日、23日、24日,国庆假期为10月1日至10月7日。 据介绍,“两节”的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至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为休息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因此,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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