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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3)

时间:2017-06-13 09:22:29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义、效力、性质、类型。
  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 以及中止、中断、延长,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第七章 物权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
第八章 所有权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 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 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添附(附合 混合 加工) 先占
  第九章 共有
  基本要求:
  了解:共有的概念、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的特征 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 合伙财产)
  第十章 用益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当事****利、义务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