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现状调查报告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镇化的必备条件是将农用土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这就必然使部分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所面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也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而凸显。为全面了解湖南省城镇化失地农民生活现状,探索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今年5月4日至6月30日,我们组织实施了专项调查。

  一、被调查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典型调查的方式。调查对象为城镇化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村住户。抽取了长沙、益阳、郴州、永州、怀化5个市33个区县1460户调查户,就22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走访和问卷调查。

  (一)农民失地基本情况:调查显示,抽取的1460户农村住户共失地3056.2亩,户均失地2.1亩。失去土地半年以内的占比2.6%,半年至一年的占比9.2%,一年至两年的占比8.6%,两年至三年的占比12.4%,三年至五年以上的占比24.7%,五年至八年的占比15.9%,八年以上的占比26.6%。

  (二)失地获得的补偿情况:1460户失地农民家庭中,78.7%的家庭获得政府的货币补偿,13.3%的家庭获得政府提供的住房,6.5%的家庭获得以地换地的补偿,1.5%的家庭没有获得补偿。

  (三)家庭收入情况:1460户失地农民家庭在失地前后家庭收入比较中,有501户收入增加,占34.3%,540户收入有所下降,占37%,419户收入没有太多的变化,占28.7%。

  (四)就业情况:失地以后,从事生产、运输工作的占10%,从事商业、服务业工作的占10%;从事个体经营工作的占17%;从事其他行业工作的占32.1%;没有固定职业的占30.9%。已经就业的农民,10%通过政府、社区介绍就业,5.6%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就业,68.4%通过自己寻找就业,16%通过其他方式就业。

  (五)社会保障情况:三项主要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中,仅有医疗保险加入率较高。受访农户中,拥有医疗保险的占69.9%,拥有养老保险的占16.7%,拥有失业保险的占2.6%,没有任何保险的占10.8%。

  二、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收入水平下降,消费支出增加。从调查的情况看,1460户失地农户中有501户收入增加,户均年收入增加7125元;540户收入减少,户均年收入减少10409元;其余的419户收入水平没有变化。总体来看,失地农民收入水平较失地前有所下降。究其原因是由于大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前主要是种植和养殖收入,虽然总体不高,但是相对比较稳定。他们中的很多人除了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其他技能,所以一旦失去土地或土地减少,就会直接导致收入骤减,生活陷入困难。如益阳市高新区征地前有些农民大搞经济作物种植(如油茶树、甘蔗等)和大棚蔬菜及园林花卉种植,经济效益较为可观,年收入高者有7万元左右。而失去土地后,就没有这样的土地种植收入来源了。此外,土地被征用后,部分农户迁到城镇住进楼房,电费、水费、物业费、饮食费等刚性支出也随即增加,同时,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子女教育培养、家庭日常生活设备的添置等标准都有明显的提高,这方面的费用也直线上升。生活消费成本提高,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调查中只有4成的失地农民表示对现在的生活很满意或比较满意。

  (二)再就业能力差,赋闲在家的多。失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综合素质不高,就业缺乏竞争力,在招工、用工市场化的情况下,很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调查显示,30.9%的失地农民完全无业,赋闲在家;再就业以个体经营和运输业为主,分别占17.0%和10.0%。仅34.9%的就业人员对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表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面对“您认为失地会带来以下那些后果?”问题,有888位选择了就业困难,占被访人员的比重达到了60.8%。很多企业招收员工都有年龄、文化、技能等条件的限制,这就使得一部分失地农民失去了在企业就业的机会,只能在工地打些小工赚点生活费,而他们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最大,容易产生不满情绪。符合年龄、文化等条件的失地农民,因为身上还保留农民特有的散漫性,难以适应企业的严格管理,往往在企业干不长时间就会辞职,给企业生产管理增加了难度,调查中就有人反映“与其每天按时上下班,拿那几百块钱,还不如呆在家里收收房租过日子,又轻闲又自由”。

  (三)征地补偿形式单一,且补偿标准偏低。调查显示,目前我省征地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占所有补偿方式的76.7%,平均每户补偿76271.4元,这个补偿标准远低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后的土地增值部分。被调查农民普遍反映补偿标准低于目前的市场价位,低于一个城镇居民正常的城市生活开支和保障。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户均76271.4元的补偿费仅可以维持农民家庭一般日常生活开支3-4年,不能对失地农民形成长久的保障机制,没有固定工作的失地农民普遍出现了坐吃山空的困境。

  (四)民主权益缺失。失地农民的民主权益缺失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在征地程序上,农民作为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说了算,农民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征地的谈判协商。调查显示,42.8%的被调查农户认为政府的征地制度不完善或者很不完善。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经济上受到损失,生活上没有着落,他们就会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彷徨、焦虑,甚至失去信心。如果征地过程中或失地后生活出现问题,如补偿款不到位,或安置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或出现贪污腐败现象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失地农民的不满,引发上访现象。调查中有24.8%的农户与当地开发商或者地方政府发生过利益上的冲突。当问及“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时,有68.1%的受访者认为是要“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

  (五)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小。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肩负着他们的职业保障,而且承载着他们养老、医疗等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以及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失地农民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需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生存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72.1%的农民反映失地后政府并没有进行过相关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且再就业的失地农民中,只有10.1%是通过政府(社区)安排介绍获得工作的。对“您有哪些社会保障”问题进行调查时,只有2.5%的失地农民参加了失业保险,16.9%的失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就连已经开展了好几年的医疗保险也还有30.1%的人没有参加。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三、城镇化进程中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征地操作流程。征用土地不能随意性,实施征地的整个过程要公开化。地方政府征地,应该先向社会公告土地征用用途,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尤其是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意见。建立和实施土地征用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赋予农民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征地时要与被征地农民充分协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申述权。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过程,以保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得到充分尊重。将拟订征地方案、审查报批、方案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登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理土地等征地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征地的协商机制和司法仲裁机制。

  (二)改革征地补偿标准。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政府可以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片区,每一片区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

  (三)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开展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放小额贷款给予支持。二是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三是建立以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打破城乡界限,取消对土地被征用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

  (四)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对进城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确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解决享受社会保障的方式、程序以及社会保障的管理责任、救济方式和监督等问题,使社会保障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失地农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障权。另一方面,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要广拓渠道,多形式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建立个人账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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