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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温津贴的通知

时间:2020-12-28 13:39:12 通知 我要投稿

2017关于发放高温津贴的通知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推荐的2017关于发放高温津贴的通知,一起来看看吧。

2017关于发放高温津贴的通知

  2017关于发放高温津贴的通知一

  各部门:

  为保证员工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安全,结合事业部相关福利政策,现对全体O类一线员工统一发放夏季高温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2015年7月起

  二、补贴范围:芜湖工厂全体高温作业在岗作业O类一线员工(不含日常办公地点有空调作业的O类辅助人员);

  三、发放要求:

  高温补贴根据员工当月出勤情况在当月工资中发放,全月标准为:100元/月,其中:

  1、离职人员及出勤天数≤5天人员不发放当月高温补贴;

  2、员工实际出勤天数≤15天,>5天人员,则发放补贴标准的`50%;

  3、员工实际出勤天数>15天,则发放补贴标准的100%。

  四、管理要求:

  1、要求各部门综合主管、SSC薪资员于本月底前完成各目前班组岗位高温测评工作;

  2、各部门每月6日前需填写《芜湖工厂0类员工高温补贴发放申报表》(附件1),同时对当月享受高温补贴的员工内部进行看板张贴公示,对公示天数不得少于3天,经公示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SSC服务中心执行发放;

  3、各部门必须如实申报,若发现班组存在虚报员工享受补贴的,将取消该岗位人员的补贴项目外,并对其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综合主管、班组负责人按10分/人进行积分考核。

  五、投诉管理:

  1、全体员工若发现部门/班组内部班组长弄虚作假,虚报补贴的,员工可向管理部检举投诉,对情况属实的,对部门负责任人、综合主管、班组负责人按“管理要求”第2项标准进行积分考核;

  2、以上举报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个人积分10分/人,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3、投诉受理人:

  特此通知!

  2017关于发放高温津贴的通知二

  各用人单位 :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高温津贴的发放,补助时间每年6月至10月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以便检查。

  2017关于发放高温津贴的通知三

  各部门:

  根据事业部福利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员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冰压合肥工厂为高温作业的O类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具体如下:

  一、高温岗位定义:

  1、特高温岗位:工作环境温度高于37℃及以上。

  2、高温岗位:工作环境温度高于33℃及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发放要求:

  1、特高温补贴:标准为10元/人/出勤日。

  2、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人/出勤日。

  3、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50%以上。

  4、补贴金额在员工月度工资中体现。

  三、发放时间:6月至9月

  四、组织分工:

  1、请各部门每月6日前填写《高温补贴发放申报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薪资专员执行发放,首次申报请于6月30日前完成。

  2、BP派驻组人力资源将根据实际对高温岗位进行抽查审计,发现虚报情况的,除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和负激励外,对已发放的高温补贴从员工月度工资中扣回。

  3、各工厂需不定时监控车间工作环境温度,采取相应降温措施确保非高温岗位的工作环境温度低于33℃以下,并对非高温岗位员工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2017关于发放高温津贴的通知四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陕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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