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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7-09-25 11:18:0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1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自20xx年4月1日起,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1680元,增加18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由8.6元调整为9.7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16.8元。

  自20xx年以来,天津已连续五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0元、1160元、1310元、1500元和1680元。本轮调整,将使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直接受益,还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比例上调,使更多职工间接受益。如果企业与职工在4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1680元,不管其签订的是固定期、无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4月1日以后再发放工资时都要按新标准来执行。

  此外,市人社局对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也做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分别增加240至270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养老金21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30元至60元。在职及退休工伤人员的待遇下限统一设定为2229元。工亡人员供养配偶、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77元的基础上,设定1133元、849元的最低发放标准。与社平工资挂钩的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按10%增幅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7%幅度增长。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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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调整为每月20xx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每小时11.8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此次调整,将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助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提升。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开展全市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新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对于违反最低工资相关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附: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xx〕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每月20xx元、每小时11.8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三、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20xx年6月7日

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3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xx〕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每月20xx元、每小时11.8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三、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调最低工资将影响这些人的钱包

  领取最低工资劳动者工资上涨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最低工资上调,意味着领取最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也会跟着上涨。

  因病休假期间病假工资上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那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病假工资也会相应增加。

  薪休假员工休假工资跟着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如果你的基本工资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设定的话,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也会有所增加。

  失业员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提高

  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最低工资上调后,失业员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会相应的增长。

  试用期员工工资更高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试用期工资也将提高。

  如果所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你得到的劳动报酬将增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领取经济补偿金员工工资上涨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也将提高。

  领取赔偿金的员工将受益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计算基数至少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赔偿金也将提高。

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xx〕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三、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6月24日

  7月1日起,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包括: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此外,对于今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xx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xx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xx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xx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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