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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18-04-26 16:27:0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农业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导语:农业局合同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林行政主体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涉农、涉林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农林依法行政水平而制定的。以下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农业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

农业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农业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主体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杭州市富阳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主体合同的订立、审查、履行、备案、归档、监管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主体为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以下简称局)和杭州市富阳区植物检疫所、杭州市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杭州市富阳区渔政管理所、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富阳检验站、杭州市富阳区森林公安局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局属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约定、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国家、省、市或者区政府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国家、省、市或者区政府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行政主体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六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以行政主体名义提供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 合同管理实行机构承办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在各自业务工作中需以行政主体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机关科室、事业单位,为合同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局办公室、法制机构(法制员)、计划财务科按照本规定第二章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承办机构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查、评估;

  (二)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信用、履约能力;

  (三)负责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和修改;

  (四)负责合同文本审查的流转以及合同的报送和备案;

  (五)组织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处理合同的变更、解除,必要时负责签订补充合同;

  (七)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移交;

  (八)拟定所签订合同具体执行的年度报告,提出合同清理意见。

  订立合同应当明确承办人员。合同承办人员由局分管领导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合同的综合管理,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二)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局印章;

  (三)负责合同档案管理;

  (四)拟定全局合同具体执行的年度报告;

  (五)组织开展全局各行政主体合同清理。

  第十条 法制机构(法制员)负责实施合同法制监督,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合同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文本制作等实施合法性审查;

  (三)督促承办机构将重大合同文本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四)协助处理合同争议纠纷。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科负责合同的财政收支和经济审计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承办机构审计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三)协助处理合同争议纠纷。

  第十二条 局纪检监察联络室应当协助区监察局、区纪委相关派驻纪检组实施合同管理监察。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调查、谈判、起草、审查、签订的工作程序。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资产状况、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合同对方当事人由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当出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对资信不明或者资信状况不良又无可靠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订立一般合同,由承办机构负责合同的谈判事宜。

  起草合同前,承办机构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充分磋商;有其他关联文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应注重合同的承继性和关联性。

  拟订立的合同标的额较大或者法律关系较复杂时,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者招标小组,负责合同谈判或者招标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由承办机构依据谈判或者招投标结果起草,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严格、表述严密、用语规范。

  第十七条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额;

  (三)价款或者报酬,包括结算和支付方式;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七)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

  (八)合同生效时间和条件。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

  第十九条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或者杭州市富阳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约定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经行政主体负责人决定或者经行政主体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签订的合同,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在合同正式文本上签订,并加盖行政主体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合同需要进行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依法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依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送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查,应当提交《关于提请对拟签订合同文本实施合法性审查的函》并随附具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合同草拟过程、风险论证等情况说明;

  (三)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资料;

  (四)其他与合法性审查有关的资料。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法制员)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相关附随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文本草拟稿法律审查意见书》;标的较大、内容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法制机构(法制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文本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提供论证意见。

  调查时间和专家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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