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定【汇编15篇】
安全管理规定1
1、孕妇在建《健康档案》时,保健人员负责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详细询问病史,特别是不良孕产史,家族史并传染病史。发现高危孕妇,将其填在保健手册上,并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
2、妇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记录,并在《健康档案》上做高危标记,并定期进行随访。
3、妇产科门诊要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4、实行高危妊娠转诊制度,妇产科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门诊筛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到指定的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填写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5、认真落实高危孕妇追访制度,妇产科门诊要建立并加强与上级医院的联系,落实高危妊娠追访制度。
安全管理规定2
一、劳保用品的定义、范围;
本规定所指劳动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即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
二、劳保用品的管理原则
1、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确保安全、质量可靠、杜绝浪费、按需配备”的原则,使劳保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保用品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员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4、劳保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以发放劳保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三、劳保用品的管理部门
1、劳保用品的配备标准、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和技术标准由集团运营部、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
2、年度计划的编制:各事业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运营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配备、购买的计划。运营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向总裁办公会提报年度劳保用品配备、采购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准后计划进行预算编制。
3、采购:劳保用品的采购以集团公司集体采购为主,以各事业单位采购为辅的方式进行采购。大宗物品(三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采购,由运营部根据购买劳保用品的计划,编制标书,并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企业管理部根据招标情况对大宗物品进行采购。只是在事业部内部而非跨事业部、直属子公司员工均可以使用的劳保用品,经事业部报集团企业管理部备案后可以自行采购。
4、库存管理: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库存管理,使用部门根据计划以事业部为单位进行领取。原则上事业部每年4月份、9月份两次领取劳保用品,出库单要一式三份,领用事业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各存一份。领取后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对未发放的.劳保用品进行管理。
四、劳保用品的费用列支
由财务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列支和税前扣除。
五、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管理
1、使用范围:集团一线生产人员及集团直接从事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2、各事业部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保用品的发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员工领取劳保用品时,事业部必须注明具体使用人和发放数量、工作岗位、劳保用品品种和使用时间。
3、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4、劳保用品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六、劳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检查与监督
各部门要开好班前、班后会,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检查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集团公司运营部、人力资源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七、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因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及随意拆改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要追究本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承担相应造成的损失。
八、本制度由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安全管理规定3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加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燃料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燃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条安全组织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一)加油(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二)加油(气)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油(气)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第四条安全教育管理
(一)加油(气)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4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气)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一)制定“顾客进站加油(气)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二)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三)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四)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五)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第六条用火管理
(一)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七条消防管理
(一)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二)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第八条安全检查
(一)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电规定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
(一)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二)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三)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四)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五)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六)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七)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第十一条防雷、防静电
(一)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二)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不应大于10Ω输油管线不应大于30Ω卸油防静电接地不应大于100Ω
(三)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四)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三条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第十四条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五条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1m。
第十六条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七条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八条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安全管理规定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馆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馆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同时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要确定2人为消防安全员。
二、 成立由安全保卫部成员及各部门消防安全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训练、学习。
三、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在安全保卫部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馆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检查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防止发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门内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订和完善适合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制度,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本部门内消防器材。
五、重大节日或馆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六、消防检查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季节有所侧重,检查范围为:
(一)各部门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消防组织的落实情况,及职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程度;
(二)用电、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各项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曾经提出过的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各级消防负责人,对检查时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做到:确定隐患性质、制定解决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间。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未解决前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卫部应按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全馆各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主管领导。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火、用电须由主管领导签批临时动火用电许可证(见附1.),并由安全保卫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部统一配备,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做消防知识培训。部门员工要熟悉本部门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之处,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得兼作他用。严禁埋、压、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因特殊情况需堵塞的,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部,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方可进行。
十三、本馆职工如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扑救措施,通知安全保卫部,情况严重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安全保卫部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文物,并做好现场保护。
十四、发生火灾事故,安全保卫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追查处理。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出火因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
火灾查处结果要上报馆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扑救火灾事故有功人员,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奖惩意见,并立案存档。
十五、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驻馆的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来馆临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接待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被接待单位和个人传达本制度,并监督实施;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本馆各部门及来馆外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安全管理规定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
(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
(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
(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 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 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受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
(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持续用电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并转供其他用户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安全用电服务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输变配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并及时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活动保障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加强重要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对受电装置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在受电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编制安全用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指导其予以消除。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完善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用户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可中止供电情形的,供电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供电。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书面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的,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中止供电,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存在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二)用电设施不安全运行,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三)用电设施产生谐波严重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中止供电,应当及时告知,确保操作安全,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供电企业安全用电依法处理报告或者接到安全用电举报投诉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电力用户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中止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二)不安全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对个人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本办法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定义和分级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20xx)。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定6
1、课前要加强安全知识教育,了解学生身体素质基础情况,统一上课,个别指导,以适应学生的个体差异。
2、课前要检查服装、鞋袜是否合适。最好要穿运动服,穿球鞋或田径鞋。身上不要佩带徽章、钢笔、钥匙、小刀等杂物,以免造成意外伤害。戴眼镜的同学能不戴的就不要戴,如非戴不可,做动作时要
3、课前——定要做好准备活动。准备活动要求全面而充分,使全身各部位、各关节和肌肉都活动开,使人体由安静状态逐步过渡到紧张
4、运动中要重视活动保护,这样既可以预防伤害事故,也有利于缓解学生恐惧心理。
5、学生分组活动时教师要严格管理,全面监控,并防止学生擅自
6、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剧烈运动后的整理活动,能使身体由紧张运动状态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使心跳逐渐缓慢下来,呼吸慢慢
7、各类优育比赛中要严格比赛规则,避免粗野动作伤人。
8、一旦有学生在活动中受伤,要及时救泊;并重视康复锻炼,加强伤部肌肉、韧带、关节的`力量训练,不可过早投入紧张的锻炼或比赛。
9、运动前要认真检查场地的安全状况,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10、器械运动中必须使用制式器械,简易器械或代用器材只能用于辅助练习。运动中必须要有完善的保护措施和人员,严禁在器械上嬉笑打闹,休闲游戏。
安全管理规定7
一、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电管理由分厂安全科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安全科统一办理;未经安全科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安全科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三、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四、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视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五、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六、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安全科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七、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八、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九、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点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十、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一、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车间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管理规定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
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
安全管理规定9
1.指挥手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操作证,使用统一《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并带好指挥工具,指挥信号准确到位。
2.工前应认真检查起货设备及吊货索具,卸下的大梁和舱盖板必须堆放整齐,加固扎牢舱盖,堆放甲板的高度必须低于舱弦和船舷,并应留出走道。未开的要扎紧钳牢,堆放二、三层柜的必须离舱口边沿一米以上。
3.指挥站位要安全易见,不准坐在船舷或舱口边上指挥。
4.集中注意力,不与人闲聊,喊钩先喊人,做到手势清楚,声音响亮,人随关行,船方起松吊杆时,要招呼甲板、舱内、码头和驳船上作业人员让开,防止吊杆坠落伤人。关手或司机虽能看到舱内情况,仍应坚守岗位进行指挥。
5.做到“五了解”,即了解机械的性能;了解货物的重量和货种特点;了解作业环境及作业人员和甲板周围人员的动向;了解关手或司机的情绪和配合情况;了解吊货工索具是否适当,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6.严格执行“五不吊”,即超负荷不吊;关下及关路有人不吊;关不正不吊;安全网未扣不吊;灯光不明、视线不清不吊。
7.驳船电线和上、下船舶的绳梯应与关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8.查安全网,随着潮水的涨落和关路的变化,要随时与码头或驳船人员一起调整安全网。
9.不准开自动舱盖,半自动舱盖和小油舱盖。开舱吊梁必须使用船方的专用工具,舱底有人不准开关大梁和舱盖。
10.长型货物摆头时,不得过高,以防激荡、滑脱。在重关起升或一头提高后,严防有人站入栏下或用手、脚伸入关下,掏拉索具。
10.1.舱内做关(包括机械下舱作业)应选择在适当的位置,不准在关下、关路、死角或危险的山头下做关,随时注意关的动向、主动让关。
10.2.分层分票装卸货物,不准挖井留山,不准只做一边货物,造成船舶倾斜。
10.3.摘挂钩时,人不准站在关路方向,相互之间与指挥手之间均应加强联系,空钩头不准随手乱扔。
10.4.舱内稳关要等货物降到人的胸部以下,方可上前稳关,并应站在关路的两侧。
10.5.做关应问明货物的重量、定量、定型、不超负荷。
10.6.上、下船舱扶梯时,应手抓牢脚踏实、按档上下、不准披衣带物、不准与他人谈话且需有专人监控。
10.7.舱内灯光不明,视线不清时,不准上下或在货物上行走。
10.8.吊关在舱口起落时,不准在舱口的明扶梯上下。
安全管理规定10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带1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次。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50-200元。
4、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元/次。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3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木工棚,仓库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处以罚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作赔偿所有损失。
11、为保证安全用电,本工地每个职工一律不得使用电炒锅及以其它用电器,严禁电炉进工地,一经发现,没收电炉并罚款50-500元,宿舍内除队部拉接的电线外,一律不得私自接电线,违者罚5-100元。
12、罚款处理由安全员列出清单,批准后交财务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在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
13、班组长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月发放工资要对班前记录检查后签发。班组长必须配合安全员做好各式各签订交底工作。
14、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和种接线盒及其它)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奖励。
15、抓获破坏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发给20-50元的.奖金或视情奖励。
16、抓获破坏机械设备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酌情奖励。
17、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着者,发给奖金50-200元,或酌情重赏。
18、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步着,发给奖金30-200元,或酌情重赏罚分明。
19、抓获在楼内大小便者,发给奖金20-50元。
20、抓获偷饭盒者,发给奖金20-50元或酌情奖励。
21、拾金不昧者酌情奖励。
22、对其它违纪行为或案件,能及时制止或及时举报者,经调合核实,若确有其事,能按本细则对即对口奖励,不能对口的,则按其案件大小或对工程及损失程度酌情奖励。
23、所有罚款及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经理签字,由财会室从每月工资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xxxx项目部
安全管理规定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储备粮的安全,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充分发挥粮食集团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备荒中的作用,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储备粮及储备库管理的有关办法规定,特制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储备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储备粮和各储备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库相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和应急分队,处理紧急事件。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制,集团储备粮安全领导小组对集团储备粮安全负总责,各库主任负直接责任,确保储备粮及储备库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和储备库必须设立安全专管机构和专职安全员(仓储科和保管员兼),在库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班组必须设立不脱产的安全检查员。
第五条各级领导及各级员工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由于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力而造成的各类事故,按情节轻重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储备粮保管制度
1、库主任对库存粮食有管好、管住的责任,未接到集团储备粮中心开具的出库单,任何人都不准动用,库主任对粮食安全负责。
2、粮食保管实行专职制,任务落实到人,粮食从接收入库、保管、到出库,保粮人员、检质人员、计量人员要负责到底,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3、坚决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专人、专卡,品种、数量、质量和地点落实。
4、对库存粮食严格执行”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一月一汇查,危险粮天天查和风雨下雪随时查”的查粮制度,检查中做到”有粮必查、有仓必到、查必彻底",并做好记录,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储存。
5、认真搞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四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落地粮)。
6、库存的粮食必须根据入库验质、计量凭证及时建立分仓台账和保管专卡等。
7、每批粮食收发结束后,必须如实上报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8、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粮情电子检测、环流熏蒸等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七条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1、粮食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数据填入粮油专卡。
2、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过规定标准。
3、每年4月和10月要分别对库存粮油进行1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质检,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帐卡牌管理制度
1、库存粮食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2、中央储备粮用"ZC"代表,省级储备粮用"SC”代表。
3、《粮油专卡》一式三份,仓内挂一份,储备库和保管人员各一份。专卡要按实际情况及时记录。(统一制作)
第九条粮情检查制度
一、粮食温度、湿度检查
1、以检测最高水分为依据(包括进仓水分和复化水分),安全粮7天巡测一次;半安全粮3天巡测一次;不安全粮2天巡测一次;危险粮每天巡测一次,并做好原始记录,真实反映粮情变化。
2、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大米(粳米、籼米、元米)水分放宽0.5%,原粮水分放宽1%。
二、粮情及虫害检查
1、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间隔不能超过15天。
2、密闭桩检查虫害作查看,不作扦筛。
三、消毒工作
1、每年5月至11月,每月消毒工作不少于2次。
2、每年12月至次年4月期间,消毒工作不少于2次。
3、在《包(散)存粮食检查记录簿》中对消毒工作进行记录。
四、粮食品质检测
1、每年3、9月进行品质检测。
2、水分复化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间隔不超过90天。
3、密闭桩密闭前和放气后的1周内进行1次水分复化。
4、新进粮食满桩(仓)后1周内进行1次水分复化。
5、出仓粮食在出仓前必须进行水分复化和品质检测,出仓时间超过1个月的须再扦取1次样品进行水分复化和品质检测。
6、进行水分复化和品质检测的粮食样品要规范扦取,做到点多面广,具有代表性。每个样品不少于1公斤。样品扦取后详细填写《抽样单》,并又专人及时送至省检测所进行水分复化和品质检测。
五、粮情普查
1、每月月末组织仓库相关人员进行1次粮食”四五"普查,仓房保管员可以结合普查进行自查,同时在《包(散)存粮食检查记录簿》中及时记录(注明普查性质为”四五"普查)。
2、仓房保管员根据自身工作,及时填写《粮情虫害普查表》,以便即使掌握储粮动态。
六、气体检测
1、使用常规法和动态潮解法熏蒸,在投药后72小时进行PH3浓度检测。
2、使用仓外发生器熏蒸,在投药后48小时进行PH3浓度检测。
3、PH3浓度大于100PPM,每2周检测1次;PH3浓度小于100PPM,每周检测1次。
4、PH3浓度发生异常变化,要及时分析原因。同时要经常进行查漏补洞工作。
5、当PH3浓度小于50PPM时,要及时向分管库主任汇报。
第十条外租库、外租仓管理制度
1、外租仓房必须经集团储备粮中心审核同意,租用仓单位对出租仓进行安全检验,符合存粮安全要求后,方可与出租单位签定完善有效的合同,并报储备粮中心备案。
2、外租仓房在进粮前,必须由租用单位进行空仓验收,检查仓房是否具备安全储存的要求,如仓房、地坪、通风系统等设施。按规定进行彻底清扫,消毒杀虫,防止害虫感染无虫粮。
3、进粮时必须严格检验质量,按品种、等级、新陈、水分大小、有虫无虫分开合理堆放。
4、粮食进出仓后,应及时填写堆垛卡和保管卡,各种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做到帐、卡、物相符。
5、加强粮情检查,外租仓储粮要按排常驻人员进行管理,每天一小查,五天一大查,风雨天立即查,并如实填写查粮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及时处理。
6、粮食入仓后,及时安装好防鼠、雀设施,严防鼠、雀窜入。
7、粮食熏蒸须向库领导书面汇报,并按规程做好防护工作。
8、外租仓、外租库均必须按照集团直属库有关制度、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集团储备粮中心每月对各直属库进行一次巡查或抽查。
2、各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安全员负责每天上班后,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劳动纪律,对事故苗头和对违章作业的现象及时纠正,制止和教育,并提出防范措施。同时检查机械、电器设备是否完好。
3、储备库员工应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重点部位,每天要巡回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各库每月月底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库主任带队,组织各科负责人参加检查,对每次检查的事故隐患,各级领导均要认真对待,坚持及时整改。
5、实行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6、发现问题应及时发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责任。
7、对查出的隐患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必须做到”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8、整改结束,安全员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
9、库级安全质量大检查必须有库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内容:四节(元旦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两季(夏季:三防一降,冬季三防一保);专业检查(电气、机械、环境卫生);重点部位的检查。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六次,专业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各次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指高温粮、高水分粮等有可能触发事故的因素)各级领导均应认真对待,发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特订如下安全教育制度:
1、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劳动保护意义,把安全教育列入本库的议事日程。
2、根据储备粮保管经营的特点,结合实际,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订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贯彻学习。
3、学习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电器和消防知识。
4、定时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法纪教育。
5、新职工实行岗前安全教育,并填写好安全教育卡
6、节假日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会议出席对象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2、根据会议所研究内容,可指定相关部门人员列席。
3、会议应设置签到和会议记录。
(二)会议时间规定:
1、集团储备粮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各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每月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2、遇到重大安全生产任务或特殊情况,各级安全领导小组可以临时开会研究。
(三)会议内容:
1、传达和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议精神。
2、分析和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有关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期限、人员和经费。
3、研究和制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及办法。
4、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建议,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5、安全事故进行剖析及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劳动保护与职工培训制度
(一)劳动保护制度
1、生产劳动保护制度
(1)由于在粮食进出时,粉尘较多,要求作业时必需开启门窗,配备排风扇,作业人员必须戴口罩。
(2)粮食保管中需进行熏蒸杀虫处理,熏蒸是一种危险作业,必须制定和执行熏蒸管理规定,同时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对熏蒸滤毒罐进行定期更换,在熏蒸时要求必须有安全员负责监管。
(3)在设备使用上严格规章制度,对机修人员和电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配备有齐全的工具和必须的劳保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到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店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应有合格证,不准购买非正常渠道生产的防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制定,发放。
(3)工作中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二)职工培训制度
1、各直属库每年制定全面的职工培训计划,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业务水平。
2、利用空余时间进行集体学习,各库每月对保管员安排一次专业知识学习。
3、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对员工自学,积极创造条件,在时间和工作上提供方便,并且对取得成绩的给予报销部分费用。
第十五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定和化学危险品储存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进行设计。
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和动火作业制度。
3、库区禁放危险物品,燃爆物和其他易燃物品,30米内严禁明火作业。
4、剧毒、多毒化学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二人共同管理,实行双人双匙并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数量和领用人),同时药品房必须有严格的标记,严禁食品、生活用品与化学药品混放、同放。
5、按危险品的特点,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道路的畅通。
6、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药品,应到指定的厂家采购,对此类药品用完后所剩下的残渣应及时进行处理。
7、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放点附近不得住人。
8、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静电、重压和倾倒。
9、装卸搬运腐蚀性化学药品、毒品或进行与有毒气体接触性操作时应具有相应的保护用具,严禁直接接触,并且对保护用具定期进行检查。
10、按照危险品的性质进行正确储存,定点、定位、定人,严禁与其他物品混淆,并安置醒目识别标志。
11、仓库严格把好危险品的进出关,建立完善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登记制度。
12、危险品库房严禁一切明火。
13、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相应的防护用品,根据其理化性质,采取降温、隔热等相关措施。
第十六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临时电器线路规定
1、在生产工作需要架设安装临时线路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申请、填写”临时线路审批单”,经库主任批准,派有合格证的电工架设、安装,严禁乱拉乱接、乱挂临时电器线路。
2、电工接受安装临时线的任务前,必须凭批准手续进行使用。
3、接用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超过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4、临时线路使用期满后,必须在期满的一天内拆除,库领导负责复查并督促检查。
5、临时线路接线如发生危险,确属装置不良,导致发生各类事故,应有承装电工负责。
(二)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企业在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申请,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经库领导批示,有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三)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动用明火作业由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用明火作业审批单",经库主任批准,有监护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3、动火审批单只能在审批时间、范围内使用有效,动火监护人如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4、如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必须切断物料,经清洗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的运转周期及技术要求,管理部门和机械管理人员提出修改方案,编出年度检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机械设备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时保养相结合的维护方法。
3、计划检修保养的内容
(1)一级保养:即在机械设备停机期间以润滑、紧固制动为主,以及电器开关、插头、配电箱的保养作业。
(2)二级保养:除行一级保养作业外,还应对机械主要部分进行拆检、校正部件。
(3)修理:即在机械设备全部拆检,包括电器设备,对磨损件进行更新,以达到和接近新设备的性能要求。
(4)定期涂刷油漆,防止受潮生绣,尽量减少露天放置,设备保养检修结束后,作业质量技术鉴定,并将维修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领取电工证,才能独立操作,非电工人员不准自行安装、拆除、维修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
2、建立健全电器方面的技术档案和电器设备管理资料。
3、一切电器设备和线路未经验明有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严禁带电操作。
4、因生产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线路,应符合电器安装标准和临时审批手续。
5、各种电器设备装置都符合安全要求。
6、供电气灭火用的消防器材应保持完好,合理使用。
7、易燃、易爆仓库中的电器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8、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必须掌握触电急救法。
第十九条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合理配置各类消防器材,并实行分区承包,责任承包。
2、消防器材责任人定期(每月一次)对所辖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消防栓漏水、生锈等不能使用,灭火机压力不足等问题应及时汇报解决。
3、消防器材配备是为了火灾救援,正常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玩弄消防器材。
4.使用消防器材的,事后应立即向库主任汇报情况,不得拖延,并在值班记录中记录。
第三章奖惩
第二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奖励各级领导小组成员600———1000元:
1、无坏粮或劣变粮事故发生,
2、无仓库和露天囤坍塌事故。
3、无重大设备操作事故。
4、无药剂熏蒸和保管责任事故。
5、无人身死亡和重大伤残事故。
第二十一条一票否决制
受托单位在受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储备粮管理中心负管理责任,受托单位负主要责任,各直属库负直接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受托经营管理的资格,并对主要责任者予以撤职处理。
1、违反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条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规运作的;
2、没有按程序申报,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的;
3、擅自轮换,未轮报轮,没有在轮换架空期内按时轮入储备粮,又无合理理由申报延期的(无故延期一个月以上);
4、没有按计划规定库点存放、擅自移库、转手代储的,或在本库内未经报批擅自移仓量达100吨以上的;
5、在仓储保管中,由于保管不善发生储备粮重大坏粮事故的(坏粮达5吨以上,不易存放粮达200吨以上的);
6、在存储保管中,擅自串换品种,或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陈顶新、质量严重不符国家规定的;
7、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从事期货交易或其它经营活动的;
8、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报表,或伪造、篡改储备粮统计报表及统计台帐的;
9、不能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管理费;
10、不能保证储备库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储备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1、未经批准随意处置储备库资产;
12、不能配合省局对储备粮的安全检查和入库确认的;
13、在防汛抗灾活动中,组织抢险不力,预案准备不充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4、违章操作、违章作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者。
15、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
16、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者。
第二十二条经济处罚
凡违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章违纪行为,对违章违纪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1、库区范围禁烟区域吸烟者;
2、酒后作业者;
3、违章蛮干、不听劝阻漫骂现场管理人员者;
4、未经允许携带小孩进入作业区者;
5、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
6、单位机动车辆、设备未经允许私自外借者;
7、摩托车、自行车未按指定区域停放者;
8、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擅自进入特种岗位操作;
9、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整改不按时按质落实整改措施;
10、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发生违章违纪现象包庇、纵容,知情不报或徇私不纠,按违章违纪人员同等处理;
11、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责任者对事故所负责任的大小和事故性质及其直接经济损失程度予以罚款。
(1)发生三人死亡(含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或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重大事故(事故直接损失10万零1元以上,粮食保管一次损失5000公斤以上),对全责者罚款4000—8000元,另外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2)发生1—2人死亡事故,或除死亡事故以外的大事故(事故直接损失1万零1元以上,10万元以下,粮食保管一次损失3000公斤以上),对全责者罚款20xx—4000元,另外给予行政处分。
(3)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由各库制定处罚。
12、事故处理程序
(1)各直属库凡发生各类事故,都要立即向集团储备粮中心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
(3)储备粮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事故现场,会同有关人员现场取证、调查,并对发生事故的性质、损害程度调查后处理上报集团储备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裁定。
第四章储备粮安全生产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集团储备粮管理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等;
2、安排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工作时,必须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
3、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工程的设计时,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要求;
4、组织制订、审核和修订有关储备粮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按期实施;
5、定期组织各直属库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6、发生大事故时,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职工不接受教训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
7、根据事故性质、等级给予最终处理;
8、定期主持召开储备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直属库负责人职责
1、贯彻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落实检查;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贯彻"五同时”(编制生产计划时同时安排安全计划,布置生产任务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检查生产进度同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评比生产质量时同时评比安全质量,总结生产成绩时同时总结安全经验);
3、组织各级干部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的教育和学习;对新工作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作业;
4、定期组织人员对管辖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5、发生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按事故性质、等级上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仓储保粮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切实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事;
2、对无视安全生产,强令冒险作业的生产指令有权抵制执行;
3、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并提出安全工作改进意见;
4、作业人员工前和工间应对机械设备、装卸工属具的安全防护装置严格检查,设备不得带病作业;
5、发生事故苗头要头脑冷静,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处理方式,并立即报告班长。
第五章储备粮安全轮换运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省级储备粮轮出
1、各单位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市场行情需要轮换时,须向集团储备粮中心申报。
2、储备粮管理中心依据省储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市场行情正常情况下,对小麦、杂交稻和粳稻分别把握最低库存量的前提下,及时向省储办申报。
3、各单位在获得集团储备粮管理中心开据的出库单后,方可安排轮出。
第二十七条省级储备粮轮入
1、各单位按时完成轮入计划后,首先按照国家规定扦取有代表性样品,主动送交省粮油食品监测所进行质量和品质检测,并做好样品标识和登记工作,认真填写《省级储备粮入库(小麦/稻谷)检查抽样单》。
2、各单位在取得送检样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及时向集团公司申报省储粮轮入确认。
3、集团储备粮中心核查人员(直属库主任为集团储备粮管理中心的核查人员)对轮入省储粮进行现场预检后,再汇同省储办、农发行确认轮入省储粮的数量、价格和储存情况。
第二十八条轮入核查的主要内容:
1、省储粮轮入后,各存储库点必须准确填写《省储粮库存核查确认表》,储备粮管理中心核查人员(直属库主任为集团储备粮管理中心的现场核查人员)依据确认表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内容:
(1)核查数量,通过对帐务、实物核查,认真核对相关的会计帐、统计帐和实物台帐,并逐仓核查实物库存。重点核对帐卡、帐实是否相符。
(2)核实储存情况,重点查看轮入的省储粮是否存放在计划规定的库点中,仓储保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仓储、仓卡是否齐全。仓房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混装现象等。
(3)核对价格。对各单位申报的入库价格,是否与会计帐面反映的实际入库成本基本一致。
第二十九条建立省级储备粮轮换督查档案
集团储备粮中心核查确认人员(库主任),在《省储粮库存核查确认表》上有关数量、仓位等逐一核对后并签字,再由存储库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印章后,一式三份分别递交集团储备粮中心、有关单位以及存储库点存档,作为事后监督相关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储备粮仓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储备粮出入仓操作流程
(一)出仓前准备
1、粮食进出之前,必须做好仓房、器材、用具的检修、清扫灭虫等各项准备工作。
2、作好出入仓前,作业路线交通的整顿工作,提高车辆的运输速率。
3、做好人员的安排工作,保证在出入仓过程中,无缺劳动力现象。
(二)出仓过程中
1、出入库的粮食都必需根据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严格检查验收,严把质量关,检质人员对粮食质量负责。
2、凡是出入库的粮食都必需准确计量,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3、凡是出入库的粮食都必需有凭有据,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
4、入库的粮食应合理存放,减少重复搬倒,节省劳动和物资消耗,降低成本。
5、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安全和非安全水份、新陈粮食要分开存放。
6、对水分、杂质超过标准和有害虫、受污染的粮食必须整理合格后再组织进行出库。
7、粮食在出入仓中,应保证至少有一人在现场监督指导,保证机械的有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不可让机械带”病"工作。
(三)粮食出仓后
1、粮食出仓后要作好作业现场、仓房的卫生清洁工作。
2、出入仓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放回机械棚。
3、粮食出入仓后,应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出入仓操作流程,总结经验,为以后出入仓操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环流熏蒸工作流程
(一)熏蒸准备
1、人员组织,粮情检查并制定方案。
2、设置气体取样点。
3、粮仓密闭,施药装置及药剂检查、环流装置检查、磷化氢检测仪、报警仪检查,CO2气体检查。
(二)熏蒸程序
1、开启环流机,用肥皂水检查连接部位是否漏气。
2、施药人员带好防毒面具,把药投入储药罐。
3、打开CO2电加热装置,需5分钟。期间检查所有的阀门是否都打开,气路是否畅通。
4、打开CO2阀门,排气5分钟。
5、开启投药装置,进行环流熏蒸。
6、当各取样点的PH3气体浓度大致相平时,关闭环流风机。
(三)PH3浓度检测
1、施药4小时后,用PH3检测仪检测取样点的浓度,每隔2小时检测一次。到各取样点的PH3气体浓度大致相平后,改为每天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在投药过程中,经常用PH3报警仪进行测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补药
在密闭时间内,当PH3浓度低于80PPM后,应进行补药,补药量应高于100PPM。
(五)散气
密闭时间到达后进行散气。
(六)熏蒸效果检查
1、熏蒸后检查害虫死亡率,并与熏蒸前做对比分析。
2、随机取样1公斤,在25℃室温和不被感染的条件下放置1个月,检查是否出现活虫并计数。
第三十二条机械通风管理规程
(一)机械通风的条件
1、粮温与大气温差大于8℃
2、大气的绝对湿度小于粮食的平衡绝对湿度。
(二)通风的操作管理
1、通风机应逐台单独启动,严禁几台同时启动。
2、通风机自动停机时,应先查清原因,待故障排除后重新启动。
3、通风时观察风机出风口是否有异物或粮粒被吸出,发现问题及时停机处理。
4、每4小时至少测定粮温一次,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重新按通风条件判断是否继续通风。
5、通风结束后及时填写记录卡,并评估本次通风单位能耗。
第三十三条主要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一)输送机安全操作流程
1、用前必须塞牢车轮,撑好支脚。
2、作业前应弄清楚联络信号和紧急停机作业。
3、开机应做到一看、二喊、三开机。
4、严格执行"八不开”:
(1)没有信号不开;
(2)接地线未接牢不开;
(3)周围有障碍物不开;
(4)动力线连接不牢不开;
(5)皮带未搭牢、接头不平不开;
(6)胶带严重跑偏不开;
(7)货物流量超规定不开;
(8)电动机、变速稍过热或有异声异味不开;
5、认真遵守"六不准":
(1)不准乱用保险丝;
(2)不准超载启动;
(3)不准用手推拉胶带帮助启动;
(4)不准在运转时清除胶带和滚筒上的粉屑灰尘;
(5)不准带电修理;
(6)不准跨越运转的皮带机。
(二)扒谷机安全操作流程
1、操作者必须了解车辆的结构,性能及电器方面的知识,方可进行操作。
2、作业前必须作如下各项检查工作:
(1)摆线针轮减速箱内是否注入润滑油脂;
(2)制动系统是否灵活可靠;
(3)各部件和机构有否损伤、紧固件松动润滑油渗油等异常现象;
(4)其他各有关零件有否异常。
3、开机前应对减速机构及轴承装置等部位注油,并对紧固密封部位作好密封检查。
4、把握好启动顺序:首先启动风机,后启动输送机,再启动扒头。
5、扒头插入粮堆深度以达到50t/h的产量为基础,还可以根据粮堆实际插入状况调节,但要注意铲底距离地面最小间隙不小于10mm。在扒头吸风下端必须设置防尘布帘,使扒头吸风口下端密封布帘与输送机上物料接触密封,以阻止空气由此进入影响吸尘效果。
6、扒头箱壳底部的挡料橡胶条,应调整到与粮食承载时的输送带刚接触位置,以防止粮粒散落。
7、除尘器的清灰和出灰需人工控制,所以操作员应按粉尘量的吸附能力定时手动清灰和抽出插板将灰尘排入到输送带上排出。
8、输送机构出料口后面在工作时用户应有可靠的输送机等接料设备,同时在出料口与被接设备间应有可靠防尘罩帘,防止粉尘外逸。
(三)包装秤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机性能和操作堆积才能上岗操作。
2、操作前检查所有外部连线是否正确,跨接器开关是否设置好。若一切正常,则可以插上电源插头,接通电源。
3、不可让水、油等液体进入秤体、控制柜或传感器接线盒,如有应及时清理。
4、每日班前检查缝纫机和空压机、电动机的油位,发现低于油位下限则需加油,定期对皮带输送机和包装秤的轴承加油润滑,移动车架每次移动前对轮胎的轴承加油润滑。
5、每日班前应检查气路、管道,不能有漏气现象。过滤器中的积水应及时放掉。
6、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接线端子,防止电器接触不良或断线现象的发生。
7、PANTHER面板和机身,必须用柔软的棉布加中性洗涤剂擦洗,不能用工业溶剂清洗键盘和显示面板,也不能将溶剂直接喷射到仪表上。
8、一旦出错请先弄清楚是什么错误,而不要急于修理秤体或仪表。尽可能地根据仪表所显示的错误代码对仪表进行修理。必须定期让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七章紧急应变预案
第三十四条目的
为了应付储备粮安全的突发性事故,迅速控制事故危害,防止高温坏粮、洪涝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和环流熏蒸时的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应急方案。
第三十五条范围
各直属库库仓储保管区域、行政管理与辅助生产区。
第三十六条组织
集团储备粮安全领导小组为集团储备粮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各库相应设立紧急状态指挥中心,下设防治组,通讯组,调查组和应急抢险队。
第三十七条职责
1、库主任任本库应变指挥中心的现场指挥,付主任任现场副指挥。
2、现场指挥、副指挥负责事故发生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集团储备粮安全领导小组,并指挥紧急应变组织投入现场处理执行应变计划。
3、现场指挥负责事故发生时执行上级意图,现场指挥部署或紧急事件处理。
4、事故发生时必须紧急报警及联系各有关方,对内紧急通知各方应急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5、负责事故发生时火速赶往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防治处理方案,负责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并投入防治工作。
6、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集团和公司汇报。
7、应急抢险队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员兼队长:作业过程中发生任何紧急情况,应急指挥员按要求进行最初的应急处理,直到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进行指挥权的移交,当班作业人员即是应急行动小组成员。
应急指挥员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保所有应急队员携带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应急指挥员若判断出事故现场有正在逼近的危险,有权改变、暂停或终止应急行动,应指定一人对所有事件过程进行记录。
8、应急抢险负责人
负责对应急队员进行消防安全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安全教育和训练,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在紧急情况时,协助现场应急指挥员分析现场危险程度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对各种应急程序提出正确的建议。
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负责召集应急队员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9、紧急情况报告人员职责:
采用最便捷可行的办法通知大家及值班领导。说话声音要平静、清晰,说明自己身份、紧急事故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迅速采取力所能及的行动处理紧急事故。
当班班长负责协调并指挥最初的应急反应。
当班班长与值班领导保持联系,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及采取的具体措施,为紧急情况提供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支持。
值班领导视情况保证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部门。
在得知紧急情况后,应迅速组织应急行动,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10、门卫人员职责
出现紧急情况,应迅速控制门口人员及车辆的交通。
除紧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严禁进入库区。
负责指挥疏散门口无关人员及车辆,保证救援通道畅通。
第三十八条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1、台风或洪水引发的紧急事故;
2、作业区域内起火引起火灾造成的事故;
3、作业区域内的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
4、作业区域内由于熏蒸毒气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中毒事故。
5、粮食保管因高温(水份、虫害)引起的事故。
第三十九条各类事故紧急应变程序
(一)防台风应急反应程序
1、每年进入台风季节,应24小时收听天气预报。
2、风速达到8级以上,进入应急状态。
3、关闭门窗,固定消防器材及一切作业器材。
(二)防洪应急反应程序
1、每年雨季来临前,要对所有的排水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
2、检查排水泵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
3、准备好防洪物资,如档板、防洪草包、铁铲等。
4、下雨时,及时启动排水泵。
5、如库区发生汛情,所有人员立即进行抢险救灾;电话通知主要领导并电话通知当地政府防汛办公室;密切注意现场水位状况,按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三)超标高水分(高温)粮应急反应程序
1、向集团储备粮中心汇报;
2、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晴天开仓晾晒;
(2)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3)剔除已结露、霉变粮食;
(4)跟踪监测水分变化,适时调整降水措施。
(四)超标严重虫害粮应急反应程序
1、第一时间向集团储备粮中心汇报
2、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跟踪监测粮食虫害变化情况,确认害虫种类、密度。
(2)及时对危险虫害粮进行熏蒸灭虫。
(五)作业区域发生火灾应急反应程序
1、火灾事故的处理总则:当确定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停止作业,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和生产科室,视火情拨打火警电话119,疏散无关人员,抢救受火灾危害的伤员。
2、现场指挥员应立即指挥应急人员开启消防备用泵,选择适合火情的消防器材,采取迅速有效的灭火措施扑救。
3、应急行动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毒面具、消防隔热服等)。
4、确定风向及安全逃离线路。
5、利用喷雾水冷却保护紧急行动人员。
6、禁止使用易燃、非防爆用品灭火,消除一切火源。
(六)熏蒸时毒气泄漏发生中毒事故及其他工伤事故的应急反应程序
1、立即停止相关作业,疏散附近人员,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事故扩大;
2、察看伤员伤情,采取适当现场急救措施;
3、联系救护车辆,送医院救治;
4、向领导报告事故概况;
5、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事故信息和数据,调查事故原因;尽快恢复生产(重大事故除外)。
第四十条善后处理
1、事后由集团储备粮安全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落实预防措施。
2、待原因查清后,组织人员清理现场,尽早恢复生产。
3、事后由调查组负责将灾情的时间、地点、原因记录等报告集团储备粮安全领导小组审查并保存。
第四十一条联络方式
1、白天事故发生时,立即报告集团及各级领导,迅速前往现场。同时各直属库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等防治人员到达后,投入抢救,并按现场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
2、夜晚或假日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天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必须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准备,接应外援防治人员。
第四十二条模拟训练
每年进行一次紧急应变计划的模拟演习,检查应变程序是否合理、可行、同时对员工进行一次应变能力的训练。演习结束后,对整个学习过程进行总结、确认其效果,对不合理的进行修改。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在事故鉴定中,坏粮或不易存放粮由省局质量监督检验站质量报告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各项规定如遇集团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时,以此办法执行为准。
安全管理规定12
1、饭堂使用的电气、电动、照明等设备,要设专人负责,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厨房、餐厅所有电闸,切断电源,还有气源和火源并检查安全情况;
2、饭堂应做到安全用电,严格遵守电气设备使用规程,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3、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作业,防止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过载、过热及引起短路;
4、确保饭堂所有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有牢固的'保护接地措施;
5、饭堂定期每月一次对饭堂内的配电柜、配电箱、电线、电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电加热部分以及有水接触的部分,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6、凡能碰触到的设备导电部分,均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用湿手触摸开关、电缆及其它所有电气设备,以防触电;
7、饭堂电气开关箱内不准放置杂物,并注意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开关,以确保灵活可靠;
8、饭堂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专业电工维修,不得私自处理,严禁带电作业或维修;
9、由于电气设备、用电线路起火而发生火灾,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或用砂子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10、禁止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禁止封堵进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
安全管理规定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运行安全保障的监督管理,降低试飞运行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试飞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章等,制定本基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上飞公司从事试飞运行保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确保试飞任务圆满完成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上飞公司安全保障部负责监督上飞公司试飞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飞公司的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的试飞运行保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鼓励建立不安全隐患、工作差错的主动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试飞运行安全保障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试飞运行保障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八条
公司————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并指导监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试飞运行保障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上飞公司安全保障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贯彻落实民航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规划、措施的落实,并对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组织评估。
第十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贯彻落实飞行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标准,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目标,并经常对本部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试飞保障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制定本部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考核记录,按规定上报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状况信息。
第十一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设立一名试飞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运行保障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部门试飞运行保障安全的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试飞运行保障的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试飞运行保障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飞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飞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并向在职员工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和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上飞公司担负试飞运行保障的员工,如航管员、签派、气象员、通导、特种车辆驾驶人员等专业人员应逐步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对上述人员中不合适其岗位职责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从业人员应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程序,有权拒绝违章操作。员工有义务对试飞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六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中,凡涉及人员派遣、工作代理、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章
试飞运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和安全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同时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及文档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经常分析判断安全形势,总结前段工作,布置后续工作,当出现不利运行安全的因素和影响运行安全保障的严重事件时,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措施。
第十九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并将评估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制定可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将影响试飞运行保障的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当出现如下情况,必须分析控制:
(一)飞行轨迹不正常。
(二)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
(三)无线通信干扰;雷达监控失效。
(四)非法侵入跑道。
(五)其他可能危及保障运行安全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该根据公司目标,建立运行保障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运行保障单位(部门)按规定必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要建立有关安全的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鼓励员工主动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机坪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进入机坪工作前应对机坪进行适用性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有;
安全管理规定14
一、目的:
为了加强吊装的安全管理,确保吊装物件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1、技术设备科负责吊装作业的归口管理。
2、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现场。
3、作业人员负责吊装安全管理。
三、内容:
1、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1.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1.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2.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2.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2.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2.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定2.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作业前风险分析危害辨识,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和风险分析的控制措施一并报设备部门负责人批准。
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15
1、各校要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2、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宣传《消防法》,要利用校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橱窗、班队活动等途径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使用电气、液化气等知识,教育学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办法。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检查、布置、总结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政治、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6、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学校确定将档案室、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语音室、体育器材室、食堂、多媒体教室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灭火机,要放在明显的地方。义务消防员要学习、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机,会报警。经常检查灭火机,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更换药剂。
(4)学校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
(5)电脑室管理人员、各办公室内教师在启动电脑、空调、电热台板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演示实验,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
(7)图书室、体育器械库房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班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要玩打火机,不玩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学校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9、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报请学校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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