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27 08:03:30 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定(精品15篇)

安全管理规定1

  一、 要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和中学生守则、不得参与打架斗殴、结伙滋事、赌博偷窃、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活动。

  二、 学生住返学校,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好危险。一般情况下,家长应该接送;走读学生参加早、晚自习,家长必须接送。学生在往返学校途中、不得逗留。贪玩。

  三、 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学校,以免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 不要把火机、火柴带进校园,更不要玩火。燃放鞭炮,以防伤人或引起火灾。在宿舍内不准点蜡烛、蚊香,不准乱扯电线、乱用电器。

  五、 上下楼梯时,要靠右边走,不要急跑,不要抢上抢下,更不要拥挤上下,以免发生危险。

  六、 下课后在走廊休息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不要爬坐栏杆,防止意外摔落致伤、致残,给个人带来痛苦。

  七、 上实验课,要遵守实验室规定、规则,不要随意触摸、品尝实验物品和药品,严格实验操作程序,避免因违犯操作程序而引起烫伤、中毒、触电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八、 上体育课时,要穿宽松的衣服和软底鞋,身上不要佩戴金属徽章、别针、小刀或钥匙之类尖利硬质的物品,以免造成伤害。

  九、 上课、下课和做作业时,不要把铅笔、钢笔、圆珠笔,圆规等用具含在口中想问题,防止他人碰撞而导致伤害。

  十、 自由活动时,不要疯狂追逐打打闹,不要玩耍石块棍棒等东西,防止伤害他人;更不要相互间聚众“斗鸡”或模仿书本影视上的危险动作,以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十一、 学生参加劳动,不要追逐打闹、相互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外出活动注意安全。

  十二、 学生在校期间,有事应按程序请假,经批准后,由家长带出;未经学校许可,学生私自外出,由此发生的'切后果,由学生个人负责。

  十三、 学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不要在校外摊点或未经学校允许的小卖部、小吃店就餐和购买零食。

  十四、 学生假期在有中,也要注意个人安全。夏季要防溺水淹亡;冬季生煤炉要防煤气中毒。

  十五、 学生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各种不法侵害,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或报告学校。

安全管理规定2

  一、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车间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车间遵照执行:

  1. 现场生产员工应该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车间应禁止酒后上岗,生病员工不得安排上岗,切实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员工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服饰上班,女员工长发应盘于头顶,否则自己承担后果。

  4. 车间不得安排员工带病工作或超负荷工作,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 在开机工作前,要对机器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可以开机,空机运转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可以正式生产操作。

  6. 在工作中发现机器异常时,应该停机检查或请专业维护人员进行修理,严禁擅自无证进行修理工作。

  7. 下班前应该关闭机械,切断电源,将工作区域清理后才能离开现场,不等空岗运转。

  8. 对电器线路不得擅自移动,不得私自搭接,发现有电路电线裸露、损坏要及时反映,安排专职电工修理。

  9. 对机械设备要按期进行保养,保持正常运行,要加强安全防范。

  10. 生产区域内严禁烟火。

  二、车间焊接防火安全制度

  1、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接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2、焊接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接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4、不可于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接,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接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5、焊接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

  8、焊接工作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接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9、焊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三、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1、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2、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4、严禁使用电热器。

  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仓库管理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7、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安全管理规定3

  一、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借读生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导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入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要写请假条,否则作旷课论处,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二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者由校长室审批。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导处、政教处按有关规定处罚:

  ①新生无证当理由逾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②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③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两个月。

  ④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⑤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⑥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

  五、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申批盖章同意,并报教育局备案,休学期限不超过-年,复学时要报请市教育局备案审批。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但不得借转学机会跳级。

  七、学生不得申请退学,留级或降级要经市教育局同意。

安全管理规定4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或者禁止卖淫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应当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范围内安装不小于0.2平方米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由公安机关根据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并将配置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其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其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发现有不符合治安安全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工作纪律和考核要求。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赌博、卖淫、行为,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吸毒行为,经营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未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安全管理规定5

  1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安全标志使用,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存储运输等有必要提醒员工注意安全的场所。

  3引用标准

  GB2894-20xx《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4定义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5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详见GB2894-20xx《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的基本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6设置区域

  1.在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等危险区域应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或“禁止携带火种”等禁止标志牌;

  2.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设置“禁止进入”标志;

  3.在易塌方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4.在暂停使用的设备附近,如设备维修、更换零部件时,应设置“禁止启动”、“禁止盘车”或在相应开关附近设置“禁止合闸”等禁止标志;

  5.在临时电源处设置“禁止触摸”等禁止标志。

  6.在机械设备处应悬挂如“禁止身体靠近“等禁止标志。

  7.在施工现场、楼梯口、爬梯等部位设置“注意安全”、“当心坠落”、“当心吊物”、“当心伤手”、“当心触电”等警告标志,以提醒施工人员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发生事故。

  8.在厂内车、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处、平交路口;车辆出入较多的厂房、车库等出入口处,应设置“当心车辆”警告标志。

  9.具有对人体有害的气体等作业场所,在易发生泄漏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必须戴防毒面具”指令标志;如易发生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必须系安全带”指令标志。要求施工人员按照安全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在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如高层厂房出口处,与方向箭头结合,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志。

  11.在工作现场,应划定安全通道并设置“安全通道”提示标志,提示施工人员行走的方向。

  7文字辅助标志

  1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2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色为白色。

  8标志牌的型号选用

  按GB2894-20xx执行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让员工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3。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标志牌要固定稳固不倾斜。

  5.安全标志牌应保持完好,如有破损、变形等不符合要求时就及时修整或更换。

  6.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7.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8.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安全管理规定6

  1.规定

  1.1 一般安全须知

  1.1.1 工作场地

  1.1.1.1在下列地点施工,必须设立信号标志。

  a. 街道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b. 在街道上有行人或车辆处。

  c. 在跨越马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暂时停止时。

  d. 架空电(光)缆接头处。

  e.高空作业有落物危险范围内。

  1.1.1.2 信号标志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立即撤离。

  1.1.1.3 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交通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批准。

  1.1.1.4 在施工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进施工地区。

  1.1.2车辆行驶

  1.1.2.1 司机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及交通规则。

  1.1.2.2 精心爱护、保养和使用车辆,全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1.2.3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注意道路的变化和不同车辆、行人的活动,提前做到应急准备,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1.2.4 严禁酒后开车。

  1.1.2.5 不得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及安全设备不全的车辆。

  1.1.2.6 乘车人员不得在车内打闹,不得做有碍正常行车的行为。

  1.1.2.7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外,以防受伤。

  1.1.3消防设施

  1.1.3.1材料库等处应设置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置于明显地方以便于取用,并定期检查以保证有效。

  1.1.3.2所有施工人员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均需了解,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1.1.4野外工作

  1.1.4.1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冒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1.1.4.2 进入山区和草原施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攀登山岭应注意活动的石块,更不能站在有裂缝的土石地方。

  b. 注意防火,禁止吸烟。在护林防火区内,应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

  c. 不食野果野草,不喝山中流水。

  1.4.3 铁路沿线工作,注意下列要求:

  a. 不许在铁轨、桥梁上休息和闲谈。

  b. 携带较长工具时,工具要与路轨平行。

  2.1其它注意事项

  2.1.1到达施工作业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周围环境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1.2施工用机具设备必须安全牢固。

  2.1.3在离开施工地点时,应清除现场杂物,并清点工具防止遗失。

  2.1.4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

  2.1.5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用其作业时,需根据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暴或防寒措施。

  3.1工器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3.1.1 一般安全规定

  3.1.1.1工程项目中需保管的器材防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3.1.1.2作业时必须选择合适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各种工具器材按器材的保管要求设有防火、防晒、防潮、防尘、防盗以及防破坏措施,要定期检查。

  3.1.1.3 不得使用无柄、坏裂柄或装柄不牢的锉刀、手锯、起子、锤子等。

  3.1.1.4 各种锋刃的工具,不得插入腰带上或放在衣服口袋里。

  3.1.1.5 锋刃的工具要经常检查,以免伤人。

  3.1.1.6 用手锤、榔头不许戴手套操作。

  3.1.1.7各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防止变质和失效。

  3.1.1.8 使用钢锯时应注意:

  a. 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

  b. 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锯条折断伤人。

  c. 锯长物件时,要时用支架或由人扶持,以免物件摆动。

  3.1.1.9各种扳手应合理使用,符合规定尺寸,口牙和活动部件完整有效,钳口夹紧,不要用力过猛,或加长扳手的把柄。

  3.1.1.10皮卷尺和测量绳里面有金属丝,使用时应避免触碰电力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3.1.1.11工具上下传递,不可掷下或抛上,重工具或材料必须平放,工具和材料不可混放,避免损坏和伤人。

  3.1.1.12线缆断面应做保护措施,存放时要注意曲率半径的要求。

  3.1.1.13客户器材保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须做好标识。

  3.1.1.14对用电设备的带电操作,要作好对使用工具的绝缘处理,防止短路。

  3.1.2 梯和高凳

  3.1.2.1上梯前应检查梯子是否完好,上下梯子不得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在梯子上工作时不得用力过猛,不得一脚踩梯,另一脚踩其它物件,或用脚移动梯子。

  3.1.2.2上下较高及树立点容易滑动和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要有专人扶梯。

  3.2.1电气用具

  3.2.1.1用电器用具前,必须检查有无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插头和插座破裂松动、零件螺丝松脱、外体是否带电等不正常现象,发现不妥之处,应立即停止使用。裸露的'带电体必须设安全防护和明显警示标志。

  3.2.1.2 各种电器用具和电源相接之处应设置开关和插销,不得随意插挂,必要时外壳接地线。。需加防雷地的设备要加防雷地线,接地电阻要符合设计要求。

  3.2.1.3在施工过程中器具、仪表需外接电源时,不得从其他通信设备正在使用的配套电源引电,并且总负载功率不得超过外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

  3.2.1.4 设备加电时应从配电设备总电源引入端至用电设备逐级测量电气性能,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再按以上顺序逐级加电。

  3.2.1.5电器用具的电线必须放置妥当,特别是在室外使用时,要防止绊住过往行人和被车辆轧坏。

  3.2.1.6电烙铁不得放在地面和木板上,在机架上工作时,电烙铁应挂在不易碰着的地方,并防止烧坏线缆或设备。在带电设备上使用电烙铁时,电烙铁不应接地。禁止用电烙铁烘烤易燃物品,未冷却的电烙铁不可放入工具箱。

  3.2.1.7使用移动式的发电设备、配电设备和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操作,检修时应尽量停止使用,切断电源。

  3.2.1.8 工过程中不得操作不了解的电器设备,必须操作时须经有关电源厂家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3.2.1.9.对电源设备带电操作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要作绝缘处理。

  3.2.2仪器仪表

  3.2.2.1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3.2.2.2 仪表的正负极不得接反。

  3.2.2.3 使用交流电源的仪表,在市电波动较大时,要经过稳压器后再供给仪表。

  3.2.2.4 交直流两用仪表,在插入电源塞孔和接引电源时,要严防交直流电源接错而烧坏仪表。

  3.2.2.5 干电池使用完毕应及时从仪表中取出,以防日久电池蚀烂损坏仪表。

  3.2.2.6 禁止用仪表的低量程量高信号值。

  3.3高空作业

  3.3.1 登高

  3.3.1.1凡参加高空作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凡距地平面两米以上施工即为高空作业)必须经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空作业。

  3.3.1.2 高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精心保管,较大的工具(如手锤、扳手等)应放好、放牢。

  3.3.1.3 塔上作业前施工人员须相互认真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做到不留任何隐患。塔上作业人员须将安全带系于铁塔的安全、牢固部位。塔上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全神贯注、认真工作,不得嘻闹,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危险动作。

  3.3.1.4施工人员上塔过程中,必须从安全通道(安全护栏)上至塔顶(例行维护除外),严禁由护栏以外上塔。塔上运送天馈线部件、测试设备时必须保证天馈线部件、测试设备安全,不留任何隐患。

  3.3.1.5 遇有雨雪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塔上作业,并做好吊装构件、机械等稳固工作。

  3.3.1.6塔下施工人员进入工作区必须戴好安全帽。塔下施工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塔上施工人员。

  3.3.1.7作业人员上塔作业必须着工装、穿工作鞋。

  3.3.1.8 塔上施工人员施工时,塔下施工人员除工作之外,必须远离塔基十五米之外,防止被坠落物砸伤。代维工程车停放于远离塔基十五米之外,防止车辆被坠落物砸坏。

  3.4 其 它

  3.4.1 其它要求

  3.4.1.1 施工人员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做到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使用前对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充分的研究,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1.2特种作业人员(如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4.2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4.2.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2.2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4.2.3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管理规定7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进行主机试车试验策划时,除应分析试验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性外,还应分析码头及缆桩的试验能力,避免发生意外。

  b.主机试车试验、锅炉点火试验、救生艇释放试验、重吊负荷试验、舱口盖启闭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项目应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危险作业审批表,对试验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c.各部门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试验程序和要求。

  d.参试各部门负责任人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e.参试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f.需要进行临时接电、热工作业时,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g.检查和确认试验项目的安全状态和气象条件,满足试验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5.1.2系泊试验过程中

  a.参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系泊试验大纲,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进行试验,严禁乱摸乱动与自己无关的设备设施。

  b.各工位负责人应密切关注试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c.参试人员应保持码头与船舶上的环境整洁,将产生的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理,禁止将废弃物倒入海中。

  d.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5.1.3系泊试验后

  a.认真检查消除隐患,关闭相关设备,撤除施工禁区。

  b.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现场的清理工作。

  5.2主机试车试验

  5.2.1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设备状态已具备试验条件,包括:主机、各辅助机械及系统。

  b.船舷及舷外作业、高处作业已经停止,可移动的设备及材料已进行固定。

  c.按当地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挂出试车信号旗,夜间还要挂好信号灯。

  d.试验船舶与前后船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外档禁止靠泊船只。

  e.根据船舶吨位的大小及试验航速的马力大小配备相应型号的缆绳,并保证松紧适度。

  f.船上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g.落实专人负责对船舶艏艉、机舱以及驾驶室进行监护。

  h.安排拖轮进行辅助和保护。

  i.准备就绪后,撤除登船梯。

  5.2.2试验中

  a.驾驶室由专人值班和指挥,如遇意外应采取应急停车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b.做好缆绳与缆桩受力情况的现场监控,缆绳、缆桩周围禁止有人作业。

  5.2.3试验后

  a.关闭相关设备,撤除信号旗、熄灭信号灯。

  b.安装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稳固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船。

  5.3倾斜试验

  5.3.1倾斜试验前应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5.3.2施工单位应按照工艺要求设置配重,甲板上的临时配重应进行必要的固定;舱室内进行压载时,应指派专人对舱室内的压水量进行检查和确认。

  5.3.3试验过程中要撤除登船梯,除参试人员和进行调试施工的必要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提前下船。

  5.3.4参试人员应固定岗位,不得任意在两舷边来回走动和围观。

  5.3.5试验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4冷库制冷试验

  5.4.1试验前应对库内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门上锁,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提示。

  5.4.2冷库内施工应采取双人监护制,避免发生意外。

  5.5舱口盖启闭试验

  5.5.1禁止与倾斜试验同时进行。

  5.5.2舱口盖启闭液压系统已经试验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舱口盖启闭试验。

  5.5.3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舱口盖运行区间内禁止人员进入。

  5.6舷梯试验

  5.6.1试验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5.6.2承载试验应使用压载铁作为配重,禁止用人作为配重进行试验。

  5.6.3进行承载试验和收放舷梯试验时,应使用吊车进行辅助保护。

  5.7救生艇装置试验

  5.7.1艇架负荷试验

  a.试验前应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试验过程中,吊梁、重块和艇架下方严禁站人。

  c.在系挂重块时,要注意保持吊架的平衡,重块要设置牵引绳。

  d.试验过程中应使用吊车进行保护。

  e.人工进行绞艇时,操作者站位要正确,无关人员要远离绞车。使用结束后,绞手柄要及时取下。

  f.参试人员应站在栏杆内侧,严禁站在艇甲板边缘,以防高处坠落。

  5.7.2艇收放试验

  a.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警戒区,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

  c.靠码头一侧或者在坞内试验时,必须使用吊车对救生艇进行保护。

  d.安排拖轮进行配合和监护。

  5.7.3脱钩试验

  a.检查确认脱钩装置完好。

  b.准备符合要求的配重,放置配重时要确保分布均匀。

  c.救生艇上应设置牵引绳。水上作业人员要穿好救生衣。

  d.进行安全交底,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操作。艇内外操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按指令进行操作。未经许可其他人员禁止操作自动脱钩手柄。

  e.救生艇脱钩高度尽量低,艇底刚好离开水面即可,防止发生意外。

  5.7.4滑道式救生艇抛射试验

  a.试验前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b.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c.试验时,应安排一艘工作船在指定水域巡视警戒,防止其它船只误入。

  d.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7.5救生艇航行试验

  a.检查确认救生艇的负荷和密性状况符合试验要求。

  b.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c.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能见度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d.必要情况下安排拖轮进行配合。

  5.8锅炉试验

  5.8.1锅炉点火试验

  a.锅炉点火试验前,试验部门按照锅炉运行规程中的相关要求对试验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符合点火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b.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监视各种指示仪表,控制锅炉压力、温度、水位在合理范围内。

  c.按照锅炉点火试验程序和操作规程要求,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5.8.2锅炉水压试验

  为避免试验过程中发生超压,试验中应至少设置两个压力表,并确保压力表的有效性,试验过程中指派专人负责监护。

  5.8.3其它要求

  调试安全阀时,作业人员应避开安全阀蒸汽溢出口,防止被蒸汽烫伤。

  5.9船用起重设备负荷试验

  5.9.1伙食吊、物料吊负荷试验

  a.起重设备的相关工程已经完成,且辅助安装用的架子和固定装置已经拆除,具备试验条件后,方可进行试验。

  b.准备符合试验要求的重块(重块应设置牵引绳),试验前应稳固的放置在安全区域。

  c.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人监视,防止人员误入。

  d.由具备资质的起重工负责进行指挥试验。

  e.一般情况下,负荷试验起吊高度为离地500mm,并保持5分钟。

  f.试验过程中吊臂下严禁站人。

  5.9.2重吊负荷试验

  a.检查确认舷外作业、高处作业、主机系泊试验已经停止。

  b.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c.所有在船参试人员应穿救生衣。

  d.在码头试验时船舶应靠内档并且外档禁止靠船,缆绳松至一定程度。

  e.指挥操作和观测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f.检查刹车的可靠性,合格后方可进行试验。

  g.按试验方案进行操作。操作时,按慢档操作。

  h.试验过程中应控制好船舶横倾角度,禁止超过允许最大值。

安全管理规定8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安全管理规定9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管理规定10

  1、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3、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4、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5、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8、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9、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10、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11、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12、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13、本规定由生产部制定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

  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签施工合同的约定,解决建设项目有关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项目监理部总监工程师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职责;

  (三)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 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

  (二)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 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宜设置在生活区、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当由消防水源、高压水泵、供水主干管、消防竖管、水泵接合器(或消防接口)、阀门等组成。

  (二)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做临时消防水池,但应确保使用方便,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三)高压水泵应根据可靠性和安装场所、消防流量、扬程等综合因素选用离心泵或深井泵,水泵驱动可采用电动或柴油机。

  第十五条 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一致的消防竖管,消防竖管的设置数量应按照每层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大于25米的原则确定;

  (二)消防竖管应靠建筑外墙的外侧设置,或在建筑内适当位置设置,但不应影响建筑主体结构。消防竖管应在每层楼板处固定,满足使用时的稳定性要求;

  (三)每根消防竖管直径应根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设计流量、竖管最低流量等计算确定,其最高点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四)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工作压力,消防竖管应采用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螺纹、法兰等方式连接;

  (五)消防竖管应在每层安装直径为65毫米的临时消火栓、水带和直径19毫米的水枪,临时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扑救火灾的地点;

  (六)消防竖管应按照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或在首层外墙设置直径65毫米的水带消防接口,消防接口处应设止回阀,水泵接合器和首层消防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其周边应留有足够的消防车作业场地,供大型消防水罐车使用的作业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8米×18米。

  第十六条 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冬季施工临时消防供水管网应设置为干式或采取保温措施;

  (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用电应满足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

  (五)临时宿舍的窗户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应分路或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瓦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作业人员(以下简称操作工)在动火前,应当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的;

  (八)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九)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十)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10米,存放数量各不得超过5瓶,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屋顶上熬炼沥青。

  第二十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安全适宜的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选择存放于在建工程地面上的适当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整改完毕或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按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消防局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规定12

  1施工现场管理

  1.1施工现场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1.2项目经理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消防]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和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出现或隐瞒重大责任事故,并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严重承担相应责任,重新考核项目以理资格。

  1.3若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是分包单位的,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若项目经理因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违反司安全生产规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项目经理承担主要责任。

  1.4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队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和用户的交接手续。

  1.5施工现场应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制作相关检查记录。

  1.6公司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现场施工作业安全

  2.1现场施工用火、用电、设备搬运以及高空、临边、洞口、操作平台作业,要求服从现场总承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并不得违反《(建筑安装)安全([消防])生产规范》以及施工现场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违章出现安全事故,项目经理承担主要责任。

  3现场用火(焊接作业)安全动火前按现场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3.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3.2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3.3气焊与气割用的压缩纯氧是强氧化剂,矿物油、油脂或细微分散的可燃物质,严禁与压缩纯氧接触;操作时严禁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类污染,应及时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净。

  环境温度不得超过70℃;严禁受日光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m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应避免受到剧烈震动和冲击,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面上滚动。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栓挂气瓶。

  3.4使用前应检查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及胶管是否完好。发现瓶体、瓶阀有问题,要及时报告。禁止带压拧动瓶阀阀体。检查气密性时,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验。

  3.5瓶阀手轮逆时针方向旋转则瓶阀开启。瓶阀开启时,不得朝向人体,且动作要缓慢。减压器与瓶阀连接的螺扣要拧紧,并不少于4—5扣。冬季遇有瓶阀冻结或结霜,严禁用力敲击或用明火烘烤,应用温水解冻化霜。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滚动、倾倒;不宜平卧使用,应将瓶阀一端垫高或直立。氧气瓶严禁用于通风换气,严禁用于气动工具的动力气源,严禁用于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道。

  3.6车辆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应横向码放,不宜直立。易燃物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装运。运输时,气瓶须装有瓶帽和防震圈,防止碰断瓶阀。

  3.7同一储存间严禁存放其他可燃气瓶和油脂类物品。库存氧气瓶应码放整齐,直立放置时,要有护栏和支架,以防倾倒。

  3.8焊炬和割炬上装接的可燃气与氧气胶管严禁颠倒位置和混用。目前我国现行标准规定为:氧气胶管为红色,内径8mm,长度30m,允许工作压力为1.5Mpa;乙炔胶管为黑色,内径10mm,长度30m,允许工作压力为0.3Mpa。

  3.9焊接操作人员属特殊工种人员。须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掌握操作技能和有关安全知识,发给操作证件,持证上岗作业。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焊、割作业须执行“用火证制度”,并要切实做到用火有措施,灭火有准备。施焊时有专人监护并就位配置灭火器材;施焊完毕后,要留有充分时间观察,确认无复燃的危险后,方可离去。

  3.10作业场地的大小要以作业者伸展开为准,原则上不可以在有障碍或狭小的场地进行焊接作业。如情况特殊,焊工在金属容器内、地下、地沟或狭窄、潮湿等处施焊时,要设监护人员。其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且熟知焊接操作规程和应急抢救方法。

  3.11作业区域的要求,操作区内不许放置纸张、抹布、塑料等易燃物及有机熔剂等危险品。作业区域应放置灭火器材。

  3.12每天工作前,关闭焊炬的开关。打开气瓶的阀门,顺着气体流动方向检查气体管路是否漏气,确认无气体泄漏后在进行操作。

  3.13休息或午休期间,焊炬气阀需要关闭,点火器的气阀也需要关闭。气焊的温度可以达到2800 ℃ -3000 ℃,被焊接的金属在高温的作用下,蒸发成金属烟尘.产生有毒的金属蒸气,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

  3.14焊接中发现气管或阀门漏气应立即停止工作,维修后方可使用。

  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氧气瓶应留余压1-2Mpa,乙炔应留余压0.1-0.3Mpa。

  乙炔气瓶应离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5M,离火源的最短距离为10M。

  严禁将带有气源的焊接炬存放在工具箱内。

  4现场用电安全

  4.1现场电源使用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并服从总包方管理。

  4.2配电装置均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上锁。

  4.3电工和用电人员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具。

  4.4如遇发生人员触电或电气火灾的紧急情况,则允许就地、就近迅速切断电源。

  4.5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气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并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配电装置的漏电保护器应于每次使用时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只有试跳正常才可继续使用。

  4.6电缆敷设应采用架空方式,严禁沿地面明设,以防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7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其护套不得破裂,其接头必须绝缘、防水包扎防护好,不应有裸露带电部分。

  4.8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地线不得用裸露的金属或结构钢筋代替。

  4.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且中间不得有接头。电缆必须配置标准插头或插座。

  5手工电弧焊的安全技术规程

  5.1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规定穿戴防护工作服(口号各种钮扣,上装不应束在裤腰里)、绝缘鞋和防护手套,并保持干燥和清洁,防止触电和烫伤事故。

  5.2电焊所用的工具必须安全绝缘。电焊机的接线、开关板的安装均应由电工进行。电焊机的接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或设备上。

  5.3焊机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和可靠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其裸露的带电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

  5.4焊机的电源线必须有足够的导电截面积和良好绝缘,电源线不宜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M。如确需较长,则应架空2.5M高以上。铁壳开关的外壳和焊机的接地线,要有足够截面积,并连接牢固。

  5.5执行正确的操作规程。如焊工推拉闸刀时,应使用右手,头部不要正对电闸,防止因短路造成电弧火花烧伤面部;启动旋转式直流弧焊机时,一定要使用○Y△启动器,不允许直接按闸刀启动。

  5.6焊机接地回线应采用焊接电缆线,且接地回线应尽量短。软线绝缘应良好,焊钳绝缘部分应完好。

  5.7操作行灯电压应采用36V以下的电源。

  5.8在狭小舱室或容器内焊接时,应加强绝缘措施,如必须穿绝缘鞋,垫上橡胶板或其他绝缘衬垫,并要两人轮换工作,以便互相照顾,采用有效通风,以防有害气体和烟尘对人体的侵害。作业时舱室(容器)外应有人监护。

  5.9焊接作业应离易燃易爆物10M以外。严禁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

  5.10在有燃、爆危险的施工区域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做好安全措施,否则,焊工可以拒绝动火。焊工擅自动火,发生事故由焊工自己负责。

  5.11在场内或人多的场所焊接,应放置遮光档板,以免他人受弧光伤害。

  5.12雨天禁止露天作业。

  5.13清除焊渣应戴防护眼镜作业过程中,禁止乱抛焊条头等物,下面不得放置任何易燃易爆物

  5.14下列操作应切断电源开关后才能进行:改变焊机接头;更换焊件需要该接二次线路时;转移工作地点;检修焊机故障和更换保险丝。如焊接中停电,应切断电源。

  5.15工作结束后,应将焊钳放在与线路隔绝的地方并卷好电缆线,及时切断电源。

  6现场设备搬运安全

  6.1设备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6.2现场设备搬运时,注意吊运设备的吊臂回转范围或叉车的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活动;吊运期间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调运区域安全,及时提示他人注意安全。

  6.3现场设备搬运时,注意所经过的路线区域的情况。坑、洼等位置需要回填(垫);地面或空中敷设的电气线路需要保护或迁移,防止因压断或刮段线路而引起的短路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

  6.4在水平或斜下、垂直移动设备时,要缓慢进行,速度过快易引发突然事故。

  6.5设备本体倾斜搬运时,注意在设备周围配置保护人员或器材,防止出现设备意外倒伏。搬运过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使用搬运工具,对大型设备(如压缩机、冷凝器、陈列柜和配电柜)的搬运,应首先保障人员安全,兼顾物品安全。如有必要,可对搬运施工工作合同外包、投保。

  7现场高空作业安全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7.1凡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档脚板、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

  7.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

  7.3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10.8m/s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候条件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4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8现场人员文明施工

  8.1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工作服。如违反规定,对项目组罚款50/人次。

  8.2项目经理应在每天开工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工作,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3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8.4特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在工程施工时,统一由施工队伍的专人保管,以备查验。

  8.5施工队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手套、安全帽、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应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8.6高空作业必须按要求佩带安全带,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8.7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8.8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8.9严禁在工地现场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8.10现场违纪如打架斗殴、盗窃等,视情节司罚款500—1000元/次。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重事件按工程事故论处,记录备案。

安全管理规定13

  为进一步落实省素质教育精神,把学生的学习时间还给学生,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精神,现对自习作出有关规定:

  1、晚自习时间为学生自主学习,看课教师严禁进行辅导、讲课,以免干扰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但要做好学生自主、高效学习指导,利用自习课开始前3至5分钟指导学生明确本节学习任务,做好学习计划,并在自习结束时指导学生做好自我评价,教师也可作出简要点评。看课教师应不时巡视学生自学效果,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作出有效的督促和指导。看课教师不得看书、批改作业、久坐,不得穿发出较大响声的鞋子进入自习室,确保自习的.安静。

  2、学生要学会自主、高效地自习。

  ①在自习的大框架下科学安排自习时间,按照复习--练习--预习的环节,确保自习的实效。

  ②自习中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得干扰其它同学学习。自习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作出标记,以便课下询问老师或同学。

  ③每节自习课都要先明确自习任务,根据自己的学习实际和当天所学内容合理分配自习时间,掌握好每节自习内容的量,不要过多或过少,并在自习结束后作出自我评价,要逐步改正不良的自习习惯,学会专注,尽量做到“零抬头”,确保高效。

  3、全体教师要在备课、教研上下足功夫,课任教师要合理控制作业量,恰当提出自习建议和指导,严禁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堤内损失堤外补”,单纯依靠超量作业来实现教学效果的提升。教务处、教科室、级部将每月进行一次自习情况问卷调查,并将学生的满意度纳入对教师的评价考核,凡满意度不足60%者,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4、级部主任、教研组长要做好晚自习的检查与评价,及时填写“班级自习评价表”,并在“学习量化栏”上及时作出反馈,反馈中必须附上看课教师。每月要将汇总结果报教务处存档,与常规各占50%纳入班级量化。

安全管理规定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管理规定15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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